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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是提高政府回应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制度工具,同时也是一项多因素交叉且互为因果的复杂系统工程,由于实践时间不长,作为新生制度在实施中必然带有不完善性,突出表现为“问责过度”和“问责疲软”现象并存,看似背离的两种现象究其实质都是问责制功能失调的表现。从微观机理上看,原因在于责任制在制度规定、制度实施和责任追究(问责效力)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