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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承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的概念,但却提出了与此类似的制度.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确立的合法预期制度,美国确立的不得翻供制度等。在整个行政活动中,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起着指导和约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