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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要求任何教育机构和教育者都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法律也赋予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等管理权力。但法律又对保障学生的个人隐私做出了规定,在现实教育实践中,管理者在教育管理活动中经常会与学生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文章用教育公共性原则对此现象进行了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