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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农业部已于2002年4月9日制定并发布了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禁用清单第1~18号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截止2002年5月15日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也明文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本文则结合当前蚕药生产存在一些问题,谈谈加强蚕药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应采取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