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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全而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现代农业加快转型的跨越阶段,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农村土地加速流转,传统小规模耕作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新型农业发展的需要,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这表明适度规模经营将成为未来农业生产方向的主体。
1我国农业机械使用现状
我国农业机械化是从建国以来开始起步的,主要包括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机总动力达8.22亿千瓦,是1949年8.01万千瓦的10000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6.95%;每公顷耕地拥有农机动力6.75千瓦;拖拉机保有量2021.91万台,是1949年117台的17.3万倍,年均增长速度为22.68%。2000~2014年,我国农机装备数量大幅增加,农机总动力方面翻番,从5.26亿千瓦增至10.80亿千瓦。我国的农业装备水平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了跨越。成绩当然值得可贺,但同时也存在着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问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全国服役的农业机械中,大中型拖拉机30%左右,在用小型拖拉机超出其总数的一半,机械使用年限均超过十年。农机“老龄化”严重。
2农业机械“老龄化”产生的问题
2.1高能耗,高污染
超过服役期的农业机械继续参加生产,使用成本将会大幅提升。老旧农业机械故障率高,使用正常年限内的拖拉机每年可在机械维修费用这一项中可节省大约3000元。据有关数据表明,一台普通50型中型拖拉机作业一亩地平均增加油耗不低于0.75公斤,一季作业面积350亩,则仅增加的油耗量就高出225公斤。从农机用油总量上分析,全国每年农机油耗量在3400万吨左右,如果将老旧农业机械得到及时的报废,每年可减少消耗燃油370多万吨。不仅如此,老旧农业机械大都工作噪声大,燃烧不充分,排放超标,造成含有大量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被直接排到空气中,污染环境,降低可见度。
2.2降低生产效率
老旧农业机械在长时间使用下造成严重的部件磨损、疲劳再加上设计制造过程中的误差,以及农用机械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会存在操作粗暴,保养不当等现象,造成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响,故障频发,查找故障原因困难等。在春耕秋收农忙之际,一旦出现,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进程。
2.3阻碍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发展
没有及时的淘汰与更新的农业机械长期服役,使得农业机械市场一直处在一种“假饱和”状态,企业有关资金得不到及时回笼,导致新式农业机械的引进和研发进程迟缓。与此同时,行之有效的报废更新机制尚未出现,农民使用旧式农业机械相对于购置新式农业机械而言代价很小(只需要简单维修保养和燃油费用),他们仍然愿意使用旧机,使得一些大宗农业生产工具大多仍停留在早期农业机械技术水平上。
3我国对解决农业机械报废与更新问题的探索
我国对有关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问题已经有所认识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早在1997年,国家就颁布实施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其中详细规定了农用拖拉机报废和禁用的经济指标与技术要求。在2007年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将着手研究高耗能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经济补偿制度。2008年《节约能源法》中出台明文: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201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农业机械的更新报废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促进安全,环保,节能,高效型农业的推广应用。
4对农业机械进行报废与更新的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工具的与时俱进能够极大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对农业机械进行更新换代,一方面,在播种和栽培环节中可以节约良种,农药、化肥,在收获过程中减少粮食不必要损耗,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有助于保护环境,降低能耗,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真正实现精细农业,科学种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5我国现行农业机械报废与更新制度存在的不足
5.1农业机械报废与更新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
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工作需要相关的法律给予支撑。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7年颁布实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1997),该标准出台时间较早,内容不够具体,全面,合理,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作用有限。我国农村经济欠发达,买一台机器是对农民而言是一笔大的开销,有的为此东挪西借,负债累累,说要报废就报废确实难以接受。
5.2回收企业良莠不齐
对于农民和企业,经济利益总是关注的焦点。没有一个共同标准,不同的回收企业对同一台老旧农业机械报价可能相差极大。农民在报废农用机械时会觉得自己上当受骗,打消报废积极性。另一方面,不法商贩可能“浑水摸鱼”趁机倒卖二手农业机械,或者将拆卸下来的可用零部件经过简单处理,重新投放市场等等。
6对农业机械报废与更新工作开展的建议
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工作关系到国家未来农业的发展。需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管理。特别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和引导。
6.1统一农用机械的报废标准
报废标准可以参考发达国家做法,结合我国农业实际情况,以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工作性质作为主要参考标准。北美发达国家的拖拉机使用年限一般在7~12年,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3~5年。日本的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日本规定大中型农业机械使用年限为6~9年,插秧机的规定使用年限为5年;从上述信息可见,在发达国家,大型农业机械服役年限大致为10年,小型机械的服役年限通常为4~6年。根据实际情况,保养维护较好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寿命。
6.2对回收企业控制数量和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設置回收企业准入门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准进入。加强对农用机械市场的监管力度,一经发现二手农用车进入市场,一律强制报废,并进行思想教育。对于报废农用机械要做到“一机一档”,对于仍有可使用价值的零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测,并标明来源后方可投放市场。
6.3以经济利益驱动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
借鉴国外模式,实行“以旧换新”,提高农业机械的折旧率,对主动进行报废的农业机械按其不高于市场残值的1.5倍补偿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对于置换或购买新式农业机械的农民,不仅可以享受购机补贴还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优惠贷款。
1我国农业机械使用现状
我国农业机械化是从建国以来开始起步的,主要包括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机总动力达8.22亿千瓦,是1949年8.01万千瓦的10000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6.95%;每公顷耕地拥有农机动力6.75千瓦;拖拉机保有量2021.91万台,是1949年117台的17.3万倍,年均增长速度为22.68%。2000~2014年,我国农机装备数量大幅增加,农机总动力方面翻番,从5.26亿千瓦增至10.80亿千瓦。我国的农业装备水平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了跨越。成绩当然值得可贺,但同时也存在着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问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全国服役的农业机械中,大中型拖拉机30%左右,在用小型拖拉机超出其总数的一半,机械使用年限均超过十年。农机“老龄化”严重。
2农业机械“老龄化”产生的问题
2.1高能耗,高污染
超过服役期的农业机械继续参加生产,使用成本将会大幅提升。老旧农业机械故障率高,使用正常年限内的拖拉机每年可在机械维修费用这一项中可节省大约3000元。据有关数据表明,一台普通50型中型拖拉机作业一亩地平均增加油耗不低于0.75公斤,一季作业面积350亩,则仅增加的油耗量就高出225公斤。从农机用油总量上分析,全国每年农机油耗量在3400万吨左右,如果将老旧农业机械得到及时的报废,每年可减少消耗燃油370多万吨。不仅如此,老旧农业机械大都工作噪声大,燃烧不充分,排放超标,造成含有大量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被直接排到空气中,污染环境,降低可见度。
2.2降低生产效率
老旧农业机械在长时间使用下造成严重的部件磨损、疲劳再加上设计制造过程中的误差,以及农用机械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会存在操作粗暴,保养不当等现象,造成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响,故障频发,查找故障原因困难等。在春耕秋收农忙之际,一旦出现,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进程。
2.3阻碍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发展
没有及时的淘汰与更新的农业机械长期服役,使得农业机械市场一直处在一种“假饱和”状态,企业有关资金得不到及时回笼,导致新式农业机械的引进和研发进程迟缓。与此同时,行之有效的报废更新机制尚未出现,农民使用旧式农业机械相对于购置新式农业机械而言代价很小(只需要简单维修保养和燃油费用),他们仍然愿意使用旧机,使得一些大宗农业生产工具大多仍停留在早期农业机械技术水平上。
3我国对解决农业机械报废与更新问题的探索
我国对有关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问题已经有所认识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早在1997年,国家就颁布实施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其中详细规定了农用拖拉机报废和禁用的经济指标与技术要求。在2007年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将着手研究高耗能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经济补偿制度。2008年《节约能源法》中出台明文: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201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农业机械的更新报废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促进安全,环保,节能,高效型农业的推广应用。
4对农业机械进行报废与更新的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工具的与时俱进能够极大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对农业机械进行更新换代,一方面,在播种和栽培环节中可以节约良种,农药、化肥,在收获过程中减少粮食不必要损耗,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有助于保护环境,降低能耗,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真正实现精细农业,科学种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5我国现行农业机械报废与更新制度存在的不足
5.1农业机械报废与更新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
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工作需要相关的法律给予支撑。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7年颁布实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1997),该标准出台时间较早,内容不够具体,全面,合理,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作用有限。我国农村经济欠发达,买一台机器是对农民而言是一笔大的开销,有的为此东挪西借,负债累累,说要报废就报废确实难以接受。
5.2回收企业良莠不齐
对于农民和企业,经济利益总是关注的焦点。没有一个共同标准,不同的回收企业对同一台老旧农业机械报价可能相差极大。农民在报废农用机械时会觉得自己上当受骗,打消报废积极性。另一方面,不法商贩可能“浑水摸鱼”趁机倒卖二手农业机械,或者将拆卸下来的可用零部件经过简单处理,重新投放市场等等。
6对农业机械报废与更新工作开展的建议
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工作关系到国家未来农业的发展。需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管理。特别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和引导。
6.1统一农用机械的报废标准
报废标准可以参考发达国家做法,结合我国农业实际情况,以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工作性质作为主要参考标准。北美发达国家的拖拉机使用年限一般在7~12年,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3~5年。日本的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日本规定大中型农业机械使用年限为6~9年,插秧机的规定使用年限为5年;从上述信息可见,在发达国家,大型农业机械服役年限大致为10年,小型机械的服役年限通常为4~6年。根据实际情况,保养维护较好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寿命。
6.2对回收企业控制数量和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設置回收企业准入门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准进入。加强对农用机械市场的监管力度,一经发现二手农用车进入市场,一律强制报废,并进行思想教育。对于报废农用机械要做到“一机一档”,对于仍有可使用价值的零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测,并标明来源后方可投放市场。
6.3以经济利益驱动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
借鉴国外模式,实行“以旧换新”,提高农业机械的折旧率,对主动进行报废的农业机械按其不高于市场残值的1.5倍补偿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对于置换或购买新式农业机械的农民,不仅可以享受购机补贴还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优惠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