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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日益扩张的行政职能发展的需要,纷纷采取了行政分权的措施,同时形成了完善的行政主体理论。然而由于我国的行政主体范围过于狭窄,随着行政权的持续分散化,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参与公共产品的提供时,其职权的行使得不到司法监督。本文从“凤铝诉篮协”案入手,介绍了国外及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其次分析了行政主体理论建立的基础——行政分权制度,最后结合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提出构建我国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主体 行政分权 行政主体多元化
作者简介:孟楠,辽宁大学2009级法学法硕。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68-01
一、“凤铝诉篮协”案简介
2008年6月,凤铝俱乐部在中国篮协主办的NBL联赛中获得了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成绩,并取得了CBA联赛的准入资格。2008年8月,在中国篮协组织的考察评估中,凤铝俱乐部顺利通过了考察评估。然而,9月4日,中国篮协及其主控下的CBA联赛委员会以“地域分布平衡”为原则、以“投票表决”为方式,剥夺了凤铝俱乐部的CBA联赛参赛资格。此后,在中国篮协对凤铝俱乐部的质疑、批评及合理请求拒不接受的情况下,凤铝俱乐部于10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10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以凤铝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为由不受理凤铝诉篮协一案。11月2日,凤铝俱乐部宣布退出中国篮协组织,并发表“退出声明”,就此告别中国篮坛。
“凤铝诉篮协”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体育运动组织的行政地位、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等问题的激烈讨论。国家行政尚且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信访等方式得到救济,而这些体育协会的垄断却直接导致了救济的缺失,对社会的公平、公正显然是极大的伤害。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目前,我国公认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中,前者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与派出机关;后者具体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及临时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其他社会公共组织。
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及司法实务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特别是公共行政改革的推进,现行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法制实践需求的矛盾不断加深,大量的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都在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其行政主体地位,从而无法追究其公法上的责任,为受这类主体侵犯的相对人提供合法的救济。
三、行政分权制度
我国的国情特别是独特的社会发展进程决定着我国行政权的发展脉络相对上述世界行政权的发展来看要简单一些。在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机关一直享有广泛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权力的干预范围覆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部领域,充当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同时,这种现状还导致当时的行政法律体系完全以行政权力为本位来建构,因而缺乏相应的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使行政权处于几乎没有制约的阶段。
在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后,我国为了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配套地进行了相应的行政体制改革。一方面,通过加强对行政权合法行使的控制,确保相对人和社会权益不受政府非法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行政体制改革也要求在精简机构、裁减人员的同时实行行政分权,将原属社会的权力归还社会,将一部分行政权转移给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去行使,以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的有效资源,发挥社会的力量,更好地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四、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行政分权的必然结果
(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予以实现这种实现方式
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行政主体多元化问题的诠释得到实现,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途径:(1)政府机构在某些领域撤销其原有的管理职能,使该领域的治理方式更加合理,通过法律法规授予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管理职能。如篮协、足协等体育协会。(2)对某些与公民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团体,如妇联、工会等,国家将部分行政职能,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使它们成为政府行政的协助者。(3)某些事业组织的职能因其从事的职业与国家行政职能存在密切联系,从而赋予其一定的行政职权,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非国家行政机关也成为了我国行政职能的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对行政的社会化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做出了反映,同时也明确了我国行政主体的内涵与外延。
(二)行政机关对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予以实现
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精简机构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完成某一行政任务时可能面临人员不足的情形,机构人员的编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此前提下必须寻求委托非行政机关分担行政任务,达成行政目标;第二,非行政机关组织本身拥有从事某一行业的专业技术,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避免公权力成本的浪费。行政机关委托作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团体承担行政任务,虽然在我国法律上仍然认为行政机关才是行政主体,但毫无疑问其行为主体已变成非国家机关。
(三)社会团体、组织内部的章程予以实现
行政实施方式的多样化和行政主体多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社会公共组织的自主管理,从而取代以国家为主体的管理模式。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是多种多样的,如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作为行业组织的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作为学术机构的大学、研究院等等。
参考文献:
[1]黎军.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多元化.深圳大学学报.2002(7).
[2]刘靖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嬗变与构建.安徽大学2003年学位论文.
[3]王红建.行政“还权”与行政主体的多样化.长自学刊.2009(4).
[4]刘伟.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一种比较法上的认识.法制与社会.2009(4).
[5]王晓君.论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范式之重构.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7).
关键词行政主体 行政分权 行政主体多元化
作者简介:孟楠,辽宁大学2009级法学法硕。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68-01
一、“凤铝诉篮协”案简介
2008年6月,凤铝俱乐部在中国篮协主办的NBL联赛中获得了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成绩,并取得了CBA联赛的准入资格。2008年8月,在中国篮协组织的考察评估中,凤铝俱乐部顺利通过了考察评估。然而,9月4日,中国篮协及其主控下的CBA联赛委员会以“地域分布平衡”为原则、以“投票表决”为方式,剥夺了凤铝俱乐部的CBA联赛参赛资格。此后,在中国篮协对凤铝俱乐部的质疑、批评及合理请求拒不接受的情况下,凤铝俱乐部于10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10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以凤铝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为由不受理凤铝诉篮协一案。11月2日,凤铝俱乐部宣布退出中国篮协组织,并发表“退出声明”,就此告别中国篮坛。
“凤铝诉篮协”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体育运动组织的行政地位、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等问题的激烈讨论。国家行政尚且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信访等方式得到救济,而这些体育协会的垄断却直接导致了救济的缺失,对社会的公平、公正显然是极大的伤害。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目前,我国公认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中,前者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与派出机关;后者具体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及临时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其他社会公共组织。
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及司法实务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特别是公共行政改革的推进,现行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法制实践需求的矛盾不断加深,大量的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都在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其行政主体地位,从而无法追究其公法上的责任,为受这类主体侵犯的相对人提供合法的救济。
三、行政分权制度
我国的国情特别是独特的社会发展进程决定着我国行政权的发展脉络相对上述世界行政权的发展来看要简单一些。在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机关一直享有广泛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权力的干预范围覆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部领域,充当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同时,这种现状还导致当时的行政法律体系完全以行政权力为本位来建构,因而缺乏相应的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使行政权处于几乎没有制约的阶段。
在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后,我国为了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配套地进行了相应的行政体制改革。一方面,通过加强对行政权合法行使的控制,确保相对人和社会权益不受政府非法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行政体制改革也要求在精简机构、裁减人员的同时实行行政分权,将原属社会的权力归还社会,将一部分行政权转移给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去行使,以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的有效资源,发挥社会的力量,更好地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四、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行政分权的必然结果
(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予以实现这种实现方式
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行政主体多元化问题的诠释得到实现,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途径:(1)政府机构在某些领域撤销其原有的管理职能,使该领域的治理方式更加合理,通过法律法规授予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管理职能。如篮协、足协等体育协会。(2)对某些与公民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团体,如妇联、工会等,国家将部分行政职能,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使它们成为政府行政的协助者。(3)某些事业组织的职能因其从事的职业与国家行政职能存在密切联系,从而赋予其一定的行政职权,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非国家行政机关也成为了我国行政职能的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对行政的社会化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做出了反映,同时也明确了我国行政主体的内涵与外延。
(二)行政机关对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予以实现
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精简机构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完成某一行政任务时可能面临人员不足的情形,机构人员的编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此前提下必须寻求委托非行政机关分担行政任务,达成行政目标;第二,非行政机关组织本身拥有从事某一行业的专业技术,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避免公权力成本的浪费。行政机关委托作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团体承担行政任务,虽然在我国法律上仍然认为行政机关才是行政主体,但毫无疑问其行为主体已变成非国家机关。
(三)社会团体、组织内部的章程予以实现
行政实施方式的多样化和行政主体多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社会公共组织的自主管理,从而取代以国家为主体的管理模式。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是多种多样的,如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作为行业组织的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作为学术机构的大学、研究院等等。
参考文献:
[1]黎军.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多元化.深圳大学学报.2002(7).
[2]刘靖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嬗变与构建.安徽大学2003年学位论文.
[3]王红建.行政“还权”与行政主体的多样化.长自学刊.2009(4).
[4]刘伟.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一种比较法上的认识.法制与社会.2009(4).
[5]王晓君.论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范式之重构.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