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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指出,《刑事诉讼法》允许对执行监视居住的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的方式,这也是国外保释措施中普遍使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电子监控是十分必要的,但监控的方式方法仍需明确使用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 监视居住 电子监控 定位系统
作者简介:张永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35-02
一、监视居住如何执行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指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加以监视的一种措施。
同为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性质、强制程度乃至执行方式都近似,但立法没有规定取保候审的监控措施,适用条件和被执行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均是监视居住要严格于取保候审,由此可以推断立法本意是强调监视居住对自由的限制程度要更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两种强制措施的区别不甚了了,甚至执行机关对于应当适用哪种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横向考察其他国家的刑事强制措施,英、美、德、法、日等国家都仅将强制措施区分为羁押与保释两种,并无取保候审(保释)与监视居住之区别。监视居住作为比取保候审限制更大、强制力更强的措施,如果在执行上混同于取保候审,岂不是背离了立法本意。
监视居住相较于取保候审最大的强度区别即在于:监视居住被执行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而取保候审被执行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显然限制自由的程度区别甚大,决不能混同执行,但是对于监视居住应当如何执行,始终没有易于执行且经济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这就给监视居住的监控指明了方向,既然可以用电子监控的方式监督执行情况,那么完全可以将电子监控作为监视居住的主要监督方式,相对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在看守所等机关内执行,取保候审因强度较低并且有保证人、保证金制度,电子监控显然是执行监视居住的最佳方式。
二、电子监控的分类
(一)固定监控设备
固定监控设备一般指由固定在某一部位,通过旋转、放大等方式采集特定空间的视、音频,传输与处理设备组成的复合式监控系统。此类设备的优点是对被执行人的控制力最高,可以随时固定证据用以追责。缺点是使用成本高,每个被执行人的住所都要分别安装设备,又需要专人监看,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传输同样所需不菲,此类监控对被执行人家庭隐私的侵犯也是最重的,强制力近于羁押,并不完全适应我国国情。
(二)电子手镯(Electronic Ring)设备
ER类设备在有十多个国家在使用,典型的如瑞典三个月以下自由刑大部分已经由ER监督执行。ER系统主要由能对外发射信号的佩戴设备,信号接收和中继设备以及中心计算机组成。ER设备投入较固定监控要低,但是对信号发射器的要求更高,在小型化,防水,电池续航能力,不可私自拆卸 等方面都有要求。此类系统的优点在于轻便化、规范化、易于管理,无需专人全天候值守,但是缺点在于并不能完整反映出被执行人的活动内容,不利于固定证据,如果不能大规模使用司法成本依然巨大等。
(三)手机定位
截止2012年11月底,我国移动手机用户数量已经高达11.04亿 ,几乎达到人手一机,作为普及率最高的电子设备,手机已经在我们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手机定位功能也在社会生活中有了广泛应用,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也经常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手机定位,甚至不需要在手机中植入软件,仅通过手机号码就可以对开机的手机进行定位,此项技术相对成熟,适用广泛。手机定位仅需对象手机保持开机,保证随身携带手机和通信运营商配合即可实现,成本最低,最为适应我国国情。但是其缺点在于不完全适应地广人稀的地区,手机作为非专业设备,不确定因素也更多。
三、定位方式与原理
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通过接收24颗定位人造卫星发射的二进制导航电文,计算出至少四颗卫星与接收器的距离,从而定位自身位置。当前GPS系统已经取消了SA政策 ,定位精度可以达到30米至5米,广泛的应用于生活的诸多领域。同样也可以通过手机中的GPS模块进行手机定位,精度与普通GPS设备相同,但因为手机的GPS功能可以自行关闭,用于司法目的需要对手机的软硬件进行一定改装。
基站定位,通过确定移动台与固定基站的相对位置从而确定移动台活动范围。主要分为抵达时间定位技术(Time Of Arrival,TOA)和角度到达定位技术(Arrival Of Angle,AOA)两种方式。其中AOA需要基站数量较少,最少二个基站即可定位;而TOA则需要三个以上基站,且容易出现定位盲点,但不需要高精度的系统。
蜂窝小区定位技术(Cell Of Origin,COO)指根据移动台所处的小区标识号 ID 来确定用户的位置。小区基站设置的中心位置和覆盖半径会不间断广播给小区范围内的所有移动台,这些移动台根据收到的基站位置信息和半径,就可以定位自己。该定位方案的优点是响应时间短,手机均具备该功能,不需改装或加装软件。但其定位精度受小区半径的制约。
联合定位,即利用手机定位功能与网络定位功能的结合。联合定位的典型代表是,辅助全球卫星定位系A-GPS(Assistant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定位技术。A-GPS同样需要在手机内增加GPS 接收模块,,但手机本身并不对位置信息进行计算,而是将GPS的位置信息数据传给移动通信网络,由定位服务器进行位置计算,同时根据GPS的辅助数据,综合计算,从数据库中查出手机的近似位置传给手机。 四、电子监控优劣比较
1.为达到监控被执行人的活动目的,固定监控系统仅安装在公共区域是远远不够的,要直接能看到被执行人的生活轨迹,就不得不安装在他的居所中,但是监视居住的要求仅仅是不得干扰作证、不得离开居所,并没有要求暴露隐私,全天候监控生活情形给被执行人带来的伤害已经超出了要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在执行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不宜适用视音频监控系统。
2.电子手镯(ER)系统需要重新构建一整套系统,包括佩戴终端、中继发信器和中心计算机,以及较为昂贵的维持费用,传统的电子手镯如果做成电子手表的形式,所需要的成本折合人民币7000余元。 而在美国一个电子脚镣每天的运行费用是 7 美元。据德国司法部门的相关人员估计,在德国电子脚镣每日的运行费用为 9 欧元。 如此的造价和运行成本已经高于了羁押将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的费用,这会导致政府出于成本的考虑,仍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流于形式,甚至对本因监视居住的情形采取羁押的形式。
3.手机定位,笔者认为是当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监控手段,当前智能手机普及率高,基本不需要为购置硬件额外支出,对被执行人的要求仅是手机24小时开机和确保携带手机,司法部门与移动通信运营商签订合同,在出示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指定的手机定位信息共享到司法部门指定的平台即可实现电子监控。
五、电子监控的执行方式
在这一模型下,定位终端不间断的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经中继设备发送到核心计算机,并计算出定位终端所处的位置,即可随时定位被执行人所在位置,反映到电子地图上,即可显示被执行人的活动轨迹。对于不允许被执行人离开的范围,通过设定电子围栏,越界就会引发警告。
ER系统采用一般技术无法自行打开,即使因断电无法定位也可以在系统中立即反映出来,司法部门可以马上采取追捕措施,而手机定位需要不定时抽查被执行人是否随身携带,拨打电话要求其汇报执行情况,对人机分离的视为离开执行范围,予以警告甚至撤销监视居住执行逮捕。
根据法律区别对待的原则和我国的国情,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固定监控系统,即可监控执行情况,也是对执法的一种监督,对被执行人和执法人员都起到保护作用。而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执行方式,对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可以建立完善独立的定位系统,通过ER系统辅助执行监督,而对经济欠发达或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则手机定位更加适宜。
注释:
以绝缘材料包裹的光纤作为连接,私自剪断或破坏信号器本体都会引起报警。
工信部《2012年11月通信业运行状况》.
美国曾采取人为降低星历精度或在广播中加入高频抖动等方式人为降低定位精度,于2000年5月终止。
陈飞.英国附条件保释适用问题浅析//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256页.
德国监控犯人新招:电子脚镣.中国经济网.2011.09.02.http://news.cntv. cn/2011090 2/ 109734.shtml.
参考文献:
[1]高一飞、刘博楠.限制自由强制措施中的电子监控.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2]侯为大.论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辽宁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3]郭敏.手机定位技术在物流中的运用.中国-东盟博览.2013.
关键词 监视居住 电子监控 定位系统
作者简介:张永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35-02
一、监视居住如何执行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指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加以监视的一种措施。
同为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性质、强制程度乃至执行方式都近似,但立法没有规定取保候审的监控措施,适用条件和被执行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均是监视居住要严格于取保候审,由此可以推断立法本意是强调监视居住对自由的限制程度要更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两种强制措施的区别不甚了了,甚至执行机关对于应当适用哪种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横向考察其他国家的刑事强制措施,英、美、德、法、日等国家都仅将强制措施区分为羁押与保释两种,并无取保候审(保释)与监视居住之区别。监视居住作为比取保候审限制更大、强制力更强的措施,如果在执行上混同于取保候审,岂不是背离了立法本意。
监视居住相较于取保候审最大的强度区别即在于:监视居住被执行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而取保候审被执行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显然限制自由的程度区别甚大,决不能混同执行,但是对于监视居住应当如何执行,始终没有易于执行且经济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这就给监视居住的监控指明了方向,既然可以用电子监控的方式监督执行情况,那么完全可以将电子监控作为监视居住的主要监督方式,相对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在看守所等机关内执行,取保候审因强度较低并且有保证人、保证金制度,电子监控显然是执行监视居住的最佳方式。
二、电子监控的分类
(一)固定监控设备
固定监控设备一般指由固定在某一部位,通过旋转、放大等方式采集特定空间的视、音频,传输与处理设备组成的复合式监控系统。此类设备的优点是对被执行人的控制力最高,可以随时固定证据用以追责。缺点是使用成本高,每个被执行人的住所都要分别安装设备,又需要专人监看,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传输同样所需不菲,此类监控对被执行人家庭隐私的侵犯也是最重的,强制力近于羁押,并不完全适应我国国情。
(二)电子手镯(Electronic Ring)设备
ER类设备在有十多个国家在使用,典型的如瑞典三个月以下自由刑大部分已经由ER监督执行。ER系统主要由能对外发射信号的佩戴设备,信号接收和中继设备以及中心计算机组成。ER设备投入较固定监控要低,但是对信号发射器的要求更高,在小型化,防水,电池续航能力,不可私自拆卸 等方面都有要求。此类系统的优点在于轻便化、规范化、易于管理,无需专人全天候值守,但是缺点在于并不能完整反映出被执行人的活动内容,不利于固定证据,如果不能大规模使用司法成本依然巨大等。
(三)手机定位
截止2012年11月底,我国移动手机用户数量已经高达11.04亿 ,几乎达到人手一机,作为普及率最高的电子设备,手机已经在我们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手机定位功能也在社会生活中有了广泛应用,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也经常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手机定位,甚至不需要在手机中植入软件,仅通过手机号码就可以对开机的手机进行定位,此项技术相对成熟,适用广泛。手机定位仅需对象手机保持开机,保证随身携带手机和通信运营商配合即可实现,成本最低,最为适应我国国情。但是其缺点在于不完全适应地广人稀的地区,手机作为非专业设备,不确定因素也更多。
三、定位方式与原理
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通过接收24颗定位人造卫星发射的二进制导航电文,计算出至少四颗卫星与接收器的距离,从而定位自身位置。当前GPS系统已经取消了SA政策 ,定位精度可以达到30米至5米,广泛的应用于生活的诸多领域。同样也可以通过手机中的GPS模块进行手机定位,精度与普通GPS设备相同,但因为手机的GPS功能可以自行关闭,用于司法目的需要对手机的软硬件进行一定改装。
基站定位,通过确定移动台与固定基站的相对位置从而确定移动台活动范围。主要分为抵达时间定位技术(Time Of Arrival,TOA)和角度到达定位技术(Arrival Of Angle,AOA)两种方式。其中AOA需要基站数量较少,最少二个基站即可定位;而TOA则需要三个以上基站,且容易出现定位盲点,但不需要高精度的系统。
蜂窝小区定位技术(Cell Of Origin,COO)指根据移动台所处的小区标识号 ID 来确定用户的位置。小区基站设置的中心位置和覆盖半径会不间断广播给小区范围内的所有移动台,这些移动台根据收到的基站位置信息和半径,就可以定位自己。该定位方案的优点是响应时间短,手机均具备该功能,不需改装或加装软件。但其定位精度受小区半径的制约。
联合定位,即利用手机定位功能与网络定位功能的结合。联合定位的典型代表是,辅助全球卫星定位系A-GPS(Assistant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定位技术。A-GPS同样需要在手机内增加GPS 接收模块,,但手机本身并不对位置信息进行计算,而是将GPS的位置信息数据传给移动通信网络,由定位服务器进行位置计算,同时根据GPS的辅助数据,综合计算,从数据库中查出手机的近似位置传给手机。 四、电子监控优劣比较
1.为达到监控被执行人的活动目的,固定监控系统仅安装在公共区域是远远不够的,要直接能看到被执行人的生活轨迹,就不得不安装在他的居所中,但是监视居住的要求仅仅是不得干扰作证、不得离开居所,并没有要求暴露隐私,全天候监控生活情形给被执行人带来的伤害已经超出了要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在执行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不宜适用视音频监控系统。
2.电子手镯(ER)系统需要重新构建一整套系统,包括佩戴终端、中继发信器和中心计算机,以及较为昂贵的维持费用,传统的电子手镯如果做成电子手表的形式,所需要的成本折合人民币7000余元。 而在美国一个电子脚镣每天的运行费用是 7 美元。据德国司法部门的相关人员估计,在德国电子脚镣每日的运行费用为 9 欧元。 如此的造价和运行成本已经高于了羁押将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的费用,这会导致政府出于成本的考虑,仍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流于形式,甚至对本因监视居住的情形采取羁押的形式。
3.手机定位,笔者认为是当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监控手段,当前智能手机普及率高,基本不需要为购置硬件额外支出,对被执行人的要求仅是手机24小时开机和确保携带手机,司法部门与移动通信运营商签订合同,在出示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指定的手机定位信息共享到司法部门指定的平台即可实现电子监控。
五、电子监控的执行方式
在这一模型下,定位终端不间断的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经中继设备发送到核心计算机,并计算出定位终端所处的位置,即可随时定位被执行人所在位置,反映到电子地图上,即可显示被执行人的活动轨迹。对于不允许被执行人离开的范围,通过设定电子围栏,越界就会引发警告。
ER系统采用一般技术无法自行打开,即使因断电无法定位也可以在系统中立即反映出来,司法部门可以马上采取追捕措施,而手机定位需要不定时抽查被执行人是否随身携带,拨打电话要求其汇报执行情况,对人机分离的视为离开执行范围,予以警告甚至撤销监视居住执行逮捕。
根据法律区别对待的原则和我国的国情,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固定监控系统,即可监控执行情况,也是对执法的一种监督,对被执行人和执法人员都起到保护作用。而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执行方式,对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可以建立完善独立的定位系统,通过ER系统辅助执行监督,而对经济欠发达或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则手机定位更加适宜。
注释:
以绝缘材料包裹的光纤作为连接,私自剪断或破坏信号器本体都会引起报警。
工信部《2012年11月通信业运行状况》.
美国曾采取人为降低星历精度或在广播中加入高频抖动等方式人为降低定位精度,于2000年5月终止。
陈飞.英国附条件保释适用问题浅析//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256页.
德国监控犯人新招:电子脚镣.中国经济网.2011.09.02.http://news.cntv. cn/2011090 2/ 109734.shtml.
参考文献:
[1]高一飞、刘博楠.限制自由强制措施中的电子监控.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2]侯为大.论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辽宁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3]郭敏.手机定位技术在物流中的运用.中国-东盟博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