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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也关乎到国家的富强和社会的和谐,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本文作者试图从德国、法国等国家一些切实可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做法着手,介绍了德国、法国这些国家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一些特点,结合国内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一些问题和成就,进行有机的阐述,作者还本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就是为国内提供一种资讯,一种做法,供同行借鉴。
【关键词】 国外建筑质量监督管理 做法 借鉴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建筑工程中省工省料、马虎潦草带来的质量问题屡见不鲜。这些现状与问题在国内外的建筑行业都很常见。德国建筑质量检验方面维护各方利益的做法,法国建筑质量监督的法规制定让开发商难有空子可钻的特点,英国建筑节能的科学检测与要求,无疑都是有许多独到之处的。这些国家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做法及其经验、特点与先进的模式都值得我们总结学习、参考借鉴。
1. 国外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做法
1.1德国:引入专业检验机构
德国检验工程师受各州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委托,对新建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扩建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德国目前有700多名检验工程师,他们都是各州建筑技术检验工程师联合会(VPI)的成员,得到各州最高建筑主管部门的承认。德国16个联邦州都有VPI,由它们组成总会——BVPI。取得检验工程师资质必须通过各州建筑主管部门苛刻的考试。例如必须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做过建筑工程承包人,以及年龄在35岁以上等。
除了检验工程师外,德国还有检验和监管机构(DPUE),它包括建筑监管联合会(BUEV)和鉴定人技术组织(TOS),DPUE共有大约550名专家。DPUE除了提供建筑技术方面的检验服务外,还可提供设备、技术方面的检验。检验鉴定人是以伙伴关系的方式进行合作,帮助他们按照法规在诸如建筑保温和防噪音等方面达标。
对于业主、建筑师、房地产商以及工程承包方,独立鉴定人的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业主来说,通过独立检验获得的证书可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师,通过请教独立的检验鉴定人可以加强建筑监管从而避免建筑缺陷的发生。对于房地产商,可以通过检验鉴定人的鉴定向业主和购房者证明房屋的质量。对于工程承包方,引入独立鉴定人一方面可以向工程发包方证明工程质量有保障,另一方面减少因质量不足而加以修补的规模。
1.2 法国:“与时俱进”的专业法规
法国的《建筑法》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进,现已十分全面,开发商难有空子可钻。例如,法国《建筑法》规定,房屋主人或建筑开发商在改造房屋外观或建造新房之前,必须将相关材料送所在市(镇)政府所辖的城市规划事务处审批以取得开工证。专业人士指出,市镇规划的审批是法国各类建筑物质量保障的第一关,这一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相关建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再如法国《建筑法》规定,规划部门在批准施工请求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军队、医院、消防队等24个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以避免不合理建筑或危险建筑的出现。按
照规定,普通居民住宅和商用樓的审批时间是2至4个月,如果涉及一家工厂的建立,审批时间则延长至6个月。
建筑开工证审批下达后,工程队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土地所有者如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图纸,将遭到2.3万欧元的经济处罚。
《建筑法》还规定,城市规划事务处在将有关材料送省政府审批的同时,还在改建或新建建筑所在地竖标牌写明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接受群众监督。在两个月时间里,周围居民有权向市政部门就该工程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要求停止工程这在法律上称为“第三方诉讼”(土地所有者和建筑工程队是一项工程的两个主要方面第三方则通常指周围邻居)。城市规划事务处在接到诉讼参请求后需尽快研究其合理性,并将研究结果作为是否批准工程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地区的大部分民众对一项工程持反对意见,该工程往往被视作“问题工程”而被禁止。
由于有了来自官方和民间的双重监督,法国各种建筑在施工前通常都不存在事故隐患。其建成后的预期寿命自然比较长。
2.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2.1单一的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目前大部分都是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是不行的。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2.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影响其工作的有效性
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史了。在此期间,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并不绝对,还有少量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然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等问题,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3. 建立新的质量监督模式
3.1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在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加紧对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3.2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
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项目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按权限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结束语
随着世界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着很大的机遇和挑战,迫切要求能够适应市场的新的监督管理模式的实施。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键词】 国外建筑质量监督管理 做法 借鉴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建筑工程中省工省料、马虎潦草带来的质量问题屡见不鲜。这些现状与问题在国内外的建筑行业都很常见。德国建筑质量检验方面维护各方利益的做法,法国建筑质量监督的法规制定让开发商难有空子可钻的特点,英国建筑节能的科学检测与要求,无疑都是有许多独到之处的。这些国家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做法及其经验、特点与先进的模式都值得我们总结学习、参考借鉴。
1. 国外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做法
1.1德国:引入专业检验机构
德国检验工程师受各州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委托,对新建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扩建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德国目前有700多名检验工程师,他们都是各州建筑技术检验工程师联合会(VPI)的成员,得到各州最高建筑主管部门的承认。德国16个联邦州都有VPI,由它们组成总会——BVPI。取得检验工程师资质必须通过各州建筑主管部门苛刻的考试。例如必须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做过建筑工程承包人,以及年龄在35岁以上等。
除了检验工程师外,德国还有检验和监管机构(DPUE),它包括建筑监管联合会(BUEV)和鉴定人技术组织(TOS),DPUE共有大约550名专家。DPUE除了提供建筑技术方面的检验服务外,还可提供设备、技术方面的检验。检验鉴定人是以伙伴关系的方式进行合作,帮助他们按照法规在诸如建筑保温和防噪音等方面达标。
对于业主、建筑师、房地产商以及工程承包方,独立鉴定人的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业主来说,通过独立检验获得的证书可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师,通过请教独立的检验鉴定人可以加强建筑监管从而避免建筑缺陷的发生。对于房地产商,可以通过检验鉴定人的鉴定向业主和购房者证明房屋的质量。对于工程承包方,引入独立鉴定人一方面可以向工程发包方证明工程质量有保障,另一方面减少因质量不足而加以修补的规模。
1.2 法国:“与时俱进”的专业法规
法国的《建筑法》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进,现已十分全面,开发商难有空子可钻。例如,法国《建筑法》规定,房屋主人或建筑开发商在改造房屋外观或建造新房之前,必须将相关材料送所在市(镇)政府所辖的城市规划事务处审批以取得开工证。专业人士指出,市镇规划的审批是法国各类建筑物质量保障的第一关,这一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相关建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再如法国《建筑法》规定,规划部门在批准施工请求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军队、医院、消防队等24个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以避免不合理建筑或危险建筑的出现。按
照规定,普通居民住宅和商用樓的审批时间是2至4个月,如果涉及一家工厂的建立,审批时间则延长至6个月。
建筑开工证审批下达后,工程队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土地所有者如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图纸,将遭到2.3万欧元的经济处罚。
《建筑法》还规定,城市规划事务处在将有关材料送省政府审批的同时,还在改建或新建建筑所在地竖标牌写明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接受群众监督。在两个月时间里,周围居民有权向市政部门就该工程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要求停止工程这在法律上称为“第三方诉讼”(土地所有者和建筑工程队是一项工程的两个主要方面第三方则通常指周围邻居)。城市规划事务处在接到诉讼参请求后需尽快研究其合理性,并将研究结果作为是否批准工程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地区的大部分民众对一项工程持反对意见,该工程往往被视作“问题工程”而被禁止。
由于有了来自官方和民间的双重监督,法国各种建筑在施工前通常都不存在事故隐患。其建成后的预期寿命自然比较长。
2.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2.1单一的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目前大部分都是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是不行的。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2.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影响其工作的有效性
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史了。在此期间,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并不绝对,还有少量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然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等问题,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3. 建立新的质量监督模式
3.1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在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加紧对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3.2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
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项目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按权限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结束语
随着世界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着很大的机遇和挑战,迫切要求能够适应市场的新的监督管理模式的实施。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