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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发[2016]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地下水超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