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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司法的内在精神和本质特征,是司法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基于此,着重探讨司法裁判性与服务性、独立性与监督性、职业性与大众性、被动性与主动性、中立性与倾向性、终极性与再启性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司法复合性质的剖析,力求实现其两两相应的和谐与统一,以"和谐司法"为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问方抓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