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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出版環节执行两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一种是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另一种是增值税先征后退50%。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