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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案例考察表明,必然原因、偶然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意外原因等,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常见类型;刑法因果关系既不一定是“必然的”,也不一定是“相当的”,逻辑上,只要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联度大于0,都可能被证立.刑事法律规范构造的因果关系准则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因果关系司法证明的基本依据.从不同法系、不同诉讼领域等角度深度梳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有助于消除一些可能的认知错误.证据证明、法律性审查、价值判断,是刑法因果关系证明的法律方法.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既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理论无法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的情形,也存在因为未能够准确理解因果关系理论而致错误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情形,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司法证明的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为消除这种背离,保障同案同判,维护法制统一,既需要基于中国本土的司法实践验证、修正来自域外的因果关系理论、构建本土刑法因果关系的科学理论体系,也需要基于科学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予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