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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新的刑诉法开始实施,要求公安机关认定犯罪时必须证据充分确凿,事实清楚,同时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刑侦工作要重证据,轻口供。事实上,我县在2004年和2012年刑侦工作中也有典型的“零口供”破案的经典案例。“零口供”破案的关键在于所有的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要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锁链,具备排他性,这样才能成功破案。
【关键词】刑事技术;零口供;鉴定;锁链
一、案情一简介
2004年4月12日,安徽省当涂县新市镇澄心村发生一起凶杀案,该村村民徐某(男,64岁)被杀害在野外一废弃的晾晒粮食的稻场上。该稻场上杂草丛生,现场勘查时在中心现场做了大量工作,清除了所有的杂草,并将附近一水塘抽干,但在死亡中心现场及附近均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勘验人员转变思路,对徐某家进行详细勘验,徐某家大门紧锁,门锁完好,家中有明显翻动迹象,在其家被翻动的“红三环”烟盒上提取指纹一枚,在地面提取足迹数枚,烟头九枚。侦查人员调查走访未发现徐某有明显的情仇关系,烟头经DNA检验为死者与另一人所留。
根据案情,侦查人员密取同村人遗留烟头做DNA检验,发现现场烟头DNA与同村一聋哑人胡某DNA一致,密取胡某所穿皮鞋制作样本比对,认定与现场鞋印同一,捺印胡某指纹比对,认定胡某左手拇指捺印样本与现场指纹同一。提取胡某所有的衣物、鞋进行检验,发现均被仔细清洗,经勘验人员仔细寻找,在胡某一双被洗过的解放鞋鞋底裂缝内发现有微量红色物质,送公安部二所检验认定为人血,且DNA与死者一致。
二、案情二简介
2012年10月13日,当涂县护河镇兴禾村丁戎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该村村民任某(女,42岁)被人杀死后用麻袋装着扔在河里,尸体赤裸。现场勘验时留给勘验人员的痕迹物证很少,除包裝尸体的麻袋、捆绑尸体的绳索和里面的砖块外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走访发现有多名嫌疑人,技术人员对多名嫌疑人家中进行秘密检查,发现同村丁某家具备装尸体的同类麻袋。对其家进行详细勘验,在丁某家房间一双塑料拖鞋上发现微量血迹,在后面厕所墙壁上发现可疑斑迹,在厨房内发现抛尸现场附近材质一致的塑料绳,在厨房灰堆内发现焚烧纺织物的残留物。
检验鉴定塑料拖鞋上血迹和厕所内可疑斑迹基因型与受害人任某一致,拖鞋内检出同村人丁某的基因型。现场麻袋与丁某家麻袋颜色、材质、大小一致。现场塑料绳与丁某家厨房塑料绳材质、颜色、拧向、拧度均一致。
三、讨论
案例一中心现场几乎没有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但技术人员通过对关联现场的勘查发现了大量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并通过足迹、手印、DNA等多种鉴定证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胡某,但所有这些只能证明胡某到过徐某家实施盗窃,并不能证明胡某杀人,而且胡某是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聋哑人,侦查人员无法与其沟通,根本无法通过审讯获取口供认定其杀人作案情节。技术人员通过细致的工作,在胡某被洗过的解放鞋鞋底裂缝内发现的微量血迹成了破案的关键,最终通过血迹DNA的鉴定同一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锁链证实胡某杀人。勘验人员通过现场重建还原胡某为窃取徐某家的钱财,晚上到徐某家与其套近乎,互相抽烟,乘徐某不备,将徐某掐晕,在徐某家翻找财物后离开现场,误认为徐某死亡后,回家换解放鞋将徐某背出家门,并将大门锁好,将徐某扔在废弃的稻场时发现徐某未死,遂继续加害,用石块将徐某杀死,并将石块扔在稻场旁边的小河里。胡某回家后将身上衣物和解放鞋清洗。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而全凭刑事技术鉴定成功破案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二由于犯罪嫌疑人丁某在外地服毒自杀,丧失直接通过审讯获取口供认定破案的条件。技术人员运用先进的技术检验手段对现场获取的物证进行检验,拖鞋上的血迹和丁某家厕所内提取的可疑斑迹经DNA认定虽然与死者任某一致,但这只能说明可能有人穿这双鞋作案杀死任某,丁某家厨房塑料绳材质、颜色、拧向、拧度均与抛尸现场一致,也只能说明作案人用了与丁某家同类的绳索。同样丁某家具备同类的麻袋也不能说明丁某杀人。勘验人员分析作案人穿这种拖鞋时应该赤脚,于是对拖鞋内进行DNA检验,在塑料拖鞋内成功检出丁某的DNA基因型,并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至此,所有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封闭的锁链指向丁某。此案中,勘验人员同样利用犯罪现场重建还原了作案人丁某在室外将任某杀死后移至自家的厕所,穿上拖鞋对尸体进行处理,用家中厨房的塑料绳将尸体捆绑,并用家中的麻袋将尸体包裹好后运至村庄东边的水塘,因担心尸体浮起,往麻袋内塞进砖块后将麻袋抛入水中。此案侦破的关键是勘验人员充分利用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还原作案人穿着拖鞋在厕所处理尸体的重要环节,结合嫌疑人家中的麻袋、塑料绳等重要物证与抛尸现场完全一致,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技术证据锁链认定丁某的杀人罪行。最后,尸体赤裸的原因也通过丁某家厨房灰堆中纺织物燃烧残留物得到圆满诠释。
成功的“零口供”破案的案例告诉我们,“零口供”破案的关键是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要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直接指向作案人,并具备排他性。现场的痕迹物证在认定作案人的同时也要与犯罪动作关联。新刑诉法已经实施,我们在侦查破案中我们要突破传统的侦破思路,重证据,轻口供,充分利用现场的痕迹物证,让物证说话。
【关键词】刑事技术;零口供;鉴定;锁链
一、案情一简介
2004年4月12日,安徽省当涂县新市镇澄心村发生一起凶杀案,该村村民徐某(男,64岁)被杀害在野外一废弃的晾晒粮食的稻场上。该稻场上杂草丛生,现场勘查时在中心现场做了大量工作,清除了所有的杂草,并将附近一水塘抽干,但在死亡中心现场及附近均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勘验人员转变思路,对徐某家进行详细勘验,徐某家大门紧锁,门锁完好,家中有明显翻动迹象,在其家被翻动的“红三环”烟盒上提取指纹一枚,在地面提取足迹数枚,烟头九枚。侦查人员调查走访未发现徐某有明显的情仇关系,烟头经DNA检验为死者与另一人所留。
根据案情,侦查人员密取同村人遗留烟头做DNA检验,发现现场烟头DNA与同村一聋哑人胡某DNA一致,密取胡某所穿皮鞋制作样本比对,认定与现场鞋印同一,捺印胡某指纹比对,认定胡某左手拇指捺印样本与现场指纹同一。提取胡某所有的衣物、鞋进行检验,发现均被仔细清洗,经勘验人员仔细寻找,在胡某一双被洗过的解放鞋鞋底裂缝内发现有微量红色物质,送公安部二所检验认定为人血,且DNA与死者一致。
二、案情二简介
2012年10月13日,当涂县护河镇兴禾村丁戎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该村村民任某(女,42岁)被人杀死后用麻袋装着扔在河里,尸体赤裸。现场勘验时留给勘验人员的痕迹物证很少,除包裝尸体的麻袋、捆绑尸体的绳索和里面的砖块外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走访发现有多名嫌疑人,技术人员对多名嫌疑人家中进行秘密检查,发现同村丁某家具备装尸体的同类麻袋。对其家进行详细勘验,在丁某家房间一双塑料拖鞋上发现微量血迹,在后面厕所墙壁上发现可疑斑迹,在厨房内发现抛尸现场附近材质一致的塑料绳,在厨房灰堆内发现焚烧纺织物的残留物。
检验鉴定塑料拖鞋上血迹和厕所内可疑斑迹基因型与受害人任某一致,拖鞋内检出同村人丁某的基因型。现场麻袋与丁某家麻袋颜色、材质、大小一致。现场塑料绳与丁某家厨房塑料绳材质、颜色、拧向、拧度均一致。
三、讨论
案例一中心现场几乎没有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但技术人员通过对关联现场的勘查发现了大量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并通过足迹、手印、DNA等多种鉴定证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胡某,但所有这些只能证明胡某到过徐某家实施盗窃,并不能证明胡某杀人,而且胡某是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聋哑人,侦查人员无法与其沟通,根本无法通过审讯获取口供认定其杀人作案情节。技术人员通过细致的工作,在胡某被洗过的解放鞋鞋底裂缝内发现的微量血迹成了破案的关键,最终通过血迹DNA的鉴定同一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锁链证实胡某杀人。勘验人员通过现场重建还原胡某为窃取徐某家的钱财,晚上到徐某家与其套近乎,互相抽烟,乘徐某不备,将徐某掐晕,在徐某家翻找财物后离开现场,误认为徐某死亡后,回家换解放鞋将徐某背出家门,并将大门锁好,将徐某扔在废弃的稻场时发现徐某未死,遂继续加害,用石块将徐某杀死,并将石块扔在稻场旁边的小河里。胡某回家后将身上衣物和解放鞋清洗。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而全凭刑事技术鉴定成功破案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二由于犯罪嫌疑人丁某在外地服毒自杀,丧失直接通过审讯获取口供认定破案的条件。技术人员运用先进的技术检验手段对现场获取的物证进行检验,拖鞋上的血迹和丁某家厕所内提取的可疑斑迹经DNA认定虽然与死者任某一致,但这只能说明可能有人穿这双鞋作案杀死任某,丁某家厨房塑料绳材质、颜色、拧向、拧度均与抛尸现场一致,也只能说明作案人用了与丁某家同类的绳索。同样丁某家具备同类的麻袋也不能说明丁某杀人。勘验人员分析作案人穿这种拖鞋时应该赤脚,于是对拖鞋内进行DNA检验,在塑料拖鞋内成功检出丁某的DNA基因型,并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至此,所有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封闭的锁链指向丁某。此案中,勘验人员同样利用犯罪现场重建还原了作案人丁某在室外将任某杀死后移至自家的厕所,穿上拖鞋对尸体进行处理,用家中厨房的塑料绳将尸体捆绑,并用家中的麻袋将尸体包裹好后运至村庄东边的水塘,因担心尸体浮起,往麻袋内塞进砖块后将麻袋抛入水中。此案侦破的关键是勘验人员充分利用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还原作案人穿着拖鞋在厕所处理尸体的重要环节,结合嫌疑人家中的麻袋、塑料绳等重要物证与抛尸现场完全一致,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技术证据锁链认定丁某的杀人罪行。最后,尸体赤裸的原因也通过丁某家厨房灰堆中纺织物燃烧残留物得到圆满诠释。
成功的“零口供”破案的案例告诉我们,“零口供”破案的关键是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要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直接指向作案人,并具备排他性。现场的痕迹物证在认定作案人的同时也要与犯罪动作关联。新刑诉法已经实施,我们在侦查破案中我们要突破传统的侦破思路,重证据,轻口供,充分利用现场的痕迹物证,让物证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