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有限政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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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洛克有限政府理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他从人们所处的原初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由此得出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结论。同时洛克还通过法治、分权制衡和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安排为有限政府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自然状态 个人权利的让渡 有限政府 分权
  [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035-02
  
  人们一直不断地追寻着最有利的理想政府模式。人民曾经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圣主名君、寄托在人性善上,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任何权力都有一种要冲破现有限制的冲动。因此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因为我们知道,政府由人组成,而善和恶以人为载体,人在本性上都有行善和作恶的双重可能。所以至于怎样克服政府的这种必然性,使其尽可能多地行善,就不能仅把希望寄托在人性善上,对人性过于乐观。必须建构一种以肯定“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保证基本人权为前提的政治权力运作框架,以预防可能的恶。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就着重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他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即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在他看来,这种有限政府模式最有利于保障人权。本文从政府权力的来源、行使目的和方式等三方面来阐述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进而给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一、政府权力的来源
  在《政府论》这一本书中对前或非国家状态中的个人权利进行考证,这是洛克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假如要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对政府权力提出一定的限制,那么就必须明确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要追溯政治权力的起源,并且对前或非国家状态中的个人权利的形态和状况加以考察,对个人权利的起源、特征、内容等加以发掘和论证,于是便有了自然法、自然状态等概念。首先他论述了个人权利的起源。他认为,权利来自自然本性。自然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因此,凭藉自然本性而享有,也就是人之作为人的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自然或本性规定人应享有什么,人之为人就应享有什么。我们明确了个人权利来自自然法,所以就明确了个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洛克认为平等、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不可被任何人或者组织侵犯,一旦被侵犯就有权反抗。“谁使人流血,亦必使他流血”,在洛克这里,自卫和反抗被置于非常突出的位置上。由此可见个人权利是天赋的,它先于国家权力。接着洛克又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前或非国家状态,即非政治社会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个人在这样的社会中自然自由,自然状态是一种非常完备的自由状态,即使没有国家政府,也没有实在法,人类也能在自然法的调节和规范下,依据理性过着有秩序的、有节制的生活,整个社会依旧能发展。于是这便赋予了由个人组成的市民社会以前政治社会和国家的生命和身份。然后他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概念出发,深入地分析了政府权力的形成过程。在此洛克主张,最初人类社会处在自然状态中,在那里,人们靠自然法行为,不受任意权力约束。也就是说人们处于自由自然的状态。但是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有许多的缺陷和不足:第一个缺陷是,缺少一种法律来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第二个缺陷是它缺乏一个非常公正的裁判者来依据法律做公正的判决,维持社会良好的秩序;第三个缺陷是缺少一个公共权力来支持正确判决。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为了能过上安逸舒适的生活,人们纷纷订立契约,主动地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并把它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依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事。这样,国家就成立了。这便是国家形成的过程及其原因。也就是洛克所说的:“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的起源也在于此”。
  洛克认为个人权利的让渡或权力的来源一般包括如下原则:第一,个人只交出了处罚和裁判权,并非一切的自然权利。这是由于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是人们在订立契约的时候不能任意放弃、也不能任意转让的权利。第二,政府权力的起源在于人民的同意,并且同意必需是正式的承诺和契约,而不可能是推定,甚至就连父母也不能代表其子女的意见,所以征服不可能真正地被视为一种国家起源的方式;第三,权力被交于共同体的大多数,而不是少数;第四,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一方,必须接受契约的限制,并且要依据委托行使权力。总而言之,人们过让给政府的那些权力仅仅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而不是专断的权力。人民权利的让渡是政府权力的来源,实现人民权利的手段是赋予政府权力的实质,政府只是人民的代理者和保护者,因而,它必然是一种有限的权力。
  二、政府权力的目的是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的保障
  其中,洛克政治思想的核心和归宿是财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是洛克思想的核心。在此,洛克首先对政治权力进行了界定,即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他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限度是由于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即是说由于跟人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国家权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接着他指出,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所有权利的核心,而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的国家必须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作为自己的天职。但是他是怎样得出这些结论的呢?第一,他用劳动价值理论为财产权作了深入的辩护,洛克把个人的财产权利推崇到神圣以致不可侵犯的地位,把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洛克主张,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应该归人类所共有,但必须得借助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才能为人类所用。而这种有效的途径只能是劳动。他还指出,财产权不仅是属于人的权利,而且是其他个人权利的基础。他主张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为保障财产权而设置的。也就是财产权是生命权、自由权的基础。人们只有拥有了财产权才是拥有了最基本的自由。由此,洛克得出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如果人们的财产被侵犯就等于说是人们的自由和生命被侵犯,那么被侵犯的人们将与之处于战争状态,并有权将其杀害。他还着重强调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除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同理,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不能任意处分人民的产业。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规定,国家不得使用最高权力剥夺人们的任何财产。第二,洛克主张只有取得人民的同意才能征课赋税,也即是指征课赋税的前提是基于人们的同意。众所周知,任何政府得以保存的基础是税收。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是,政府的赋税权力决不是以政府对财产权的某种占有为基础的,而应该成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自愿付费的公共权力。第三,洛克主张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民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织和建立立法机关。人们就是为了保护各自的财产权才决定成立政府,也就是说政府的成立是基于财产权的保护。政府一旦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时候,政府就没必要存在了。可见,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这一理论从根本上形成了政府权力扩展的边界或底线,或者说对政府权力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控制在为公众的福利服务的范围之内,只要一超出这个范围,人民就有权罢免旧政府,建立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即有限政府。
  三、政府权力的运行:法治和分权
  历史表明国家权力既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也可以侵害个人权利。这是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基于此,历史上人们陆续提出一些方法来约束权力,洛克在《政府论》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章等章节着重论述了有关权力结构安排的理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立法权的源泉和范围。他认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国家的三种权力,其中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立法权,这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代表民意,因此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专断的和独裁的。另外洛克对立法权还做了其他三方面的规定,即“立法或者最高权力机关不可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执行统治并且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最高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上述论述明确否定了“人治”,肯定了“法治”。也就是说国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此外洛克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不管他是不是彻底的人民主权论者。
  第二,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洛克认为国家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确有区别,但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结在一起的。这一思想尽管在《政府论》中占了很小的篇幅,但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很多政论家认为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渊源于洛克或受其启发。第三,国家权力的统属。他在文中指明,虽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但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所委托的内容和要求相抵触时,人民仍然拥有权力来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另外权力重新回到人们手中,而人们可以再次把它授予他们认为对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的人。可见,最高权力其实质是属于人民的。这也是洛克思想中最革命的部分。
  由此可见,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有限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在洛克的思想中,给予了个人、社会及其政府以各自不同的权力和活动空间,它们之间相互不可侵犯、相互不可代替、取代,而政府不可越权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也就是说,要想处理好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政府权力有限,并且不越权。这就表明迫切需要一个有限政府。政府权力来自于个人权利的让予,所以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那么无限政府是什么呢?无限政府是在还未确立个人独立、个人自由等权利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体现为一种专制制度;有限政府是在确立个人独立和自由权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表现为一种民主制度。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根本的区别在权力结构上。很显然,有限政府是洛克政治权力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有限政府利用其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来进行在政治安排,按照法治原则,达到政府权力的自我约束,以防政府内部的过度集权和专断。有限政府只是为了社会成员服务而存在,而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是政府的基本目标;政府的活动范围被严格的限制,保障社会成员的自我发展;经过社会成员同意或选择法律和制度,并以实现个人权利和创造社会的公众福利最大化为目的。这种理论,已成为世界各国建立有限政府、加强宪政建设的基础;这种理论也给我国宪政建设提供了一些启示。当然,洛克的宪法思想也有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我们借鉴时必须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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