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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须严格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但鉴于基金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目前尚存在一些共性的难点问题,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本文通过梳理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和相关监管要求,并就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希望有助于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基金行业;反洗钱;代销;投资者身份识别
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金融体系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对反洗钱工作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须严格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基金公司区别于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无法第一手获取所有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着难点。
一、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现状及问题
基金公司通过建立反洗钱内控体系,设立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目前,基金公司销售渠道分为:公司的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台,各代销机构。公司的网上直销平台主要受理自然人投资者的基金业务申请,直销柜台主要受理非自然人投资者的基金业务申请;自然人投资者和非自然人投资者均可通过代销机构投资基金产品。代销机构主要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公司及代销机构在投资者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登记投资者的身份基本信息,开展投资者的身份初次识别,并在投资者业务关系持续期间,采取持续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措施,关注投资者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投资者更新资料信息。基金公司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大额及可以交易内控制度,并履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基金行业的反洗钱问题主要存在基金代销环节,代销端投资者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不足,是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普遍问题。
一是基金行业代销端投资者身份识别存在困难。一方面,基金销售市场不断发展,基金销售业务构建了线上线下、直销代销等多元化销售渠道。当前代销渠道是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線上投资者数量也迅速增加。因此,基金行业普遍面临代销端投资者、非面对面投资者占比较大的问题,从而导致基金公司直接进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作为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若此类作为数据源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将影响后续一系列的投资者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可疑交易分析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因此,尽管监管规定允许基金公司将反洗钱识别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但投资者身份识别的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基金公司。
实践中,代销机构在与基金公司的合作关系中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同时基于商业秘密等因素的考量,代销机构在反洗钱义务履行方面配合度普遍较低。
综上,无论是法律法规层面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与责任划分还是实际操作中各种阻碍,都不利于基金公司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
二是基金行业可疑交易模型有效性有待提升。因基金行业洗钱风险案例分享较少,公司较难定量地检视现行可疑交易监测标准阈值设置的有效性,且行业内反洗钱系统的建设与更新主要依赖于外部供应商,基于历史数据设置的反洗钱系统无法迅速对新型的洗钱犯罪类型进行防范和预警。此外,由于代销渠道信息屏蔽的原因,目前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开户时,基金公司普遍较难获取代销投资者身份信息,可疑交易规则尚未纳入投资者证件有效期、投资者职业等参数,基金公司可疑交易模型的全面性、有效性需进一步优化。
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监管趋势和监管要求
随着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深入推进及反洗钱特别工作组对我国反洗钱工作互评估的开展,国内的反洗钱工作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9年全年反洗钱行政处罚共468笔,处罚金额合计约1.73亿,其中对单位处罚金额合计约16302.5万,对个人处罚合计约971.1万,双罚超过80%。202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共对全国133家金融机构作出反洗钱相关处罚,罚款金额合计约2.66亿。处罚原因主要集中在投资者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违反反洗钱规定、与身份不明的投资者进行交易等问题,其中未按规定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在处罚笔数和处罚金额中占比最大。从监管趋势看,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代销端投资者身份识别问题无法规避监管处罚风险。
此外,监管部门也不断提出新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如2018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提出了要求;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指引对金融机构实践风险为本原则、搭建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框架做出了规定;2019年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基金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基金期货业投资者身份识别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如针对基金产品代销模式下的投资者身份识别,通知虽明确了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者风险等级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金公司投资者身份识别的工作压力,但法律法规并未对代销机构提出同等的反洗钱配合义务要求和相应罚则,故此次通知的出台仍未能解决代销机构不愿意配合基金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即使是简化措施中列明的部分投资者身份信息,基金公司也较难全部获取。
三、反洗钱工作改进建议
尽管基金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控体系,但由于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情况的复杂性,仍存在难点,笔者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建议法规明确对代销机构的责任
基金公司大多数投资者来自代销渠道,而代销渠道的信息屏蔽使基金公司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有一定难度,建议反洗钱相关法规中明确代销机构对投资者身份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建议监管机构扩展对代销机构现场检查外沿,将落实基金代销端投资者身份识别的检查扩展至代销机构,提高跨机构合作的工作成果。
(二)建议人行征信中心开通数据共享
在实际操作中,直销人员获取与受益所有人相关的资料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同的投资者在各基金公司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考虑为基金公司开放登录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数据库的权限。若基金公司能够登录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数据库进行核实比较,可避免不同金融机构重复识别以及发生识别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由于基金公司不直接接触代销端的非自然人投资者,因此基金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代销机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资料进行搜集、验证与核实。代销机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字段的准确性建议通过法规要求代销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三)建议监管统一黑名单管理
目前黑名单以及特殊自然人名单均依赖于各基金公司自行采购或者搜集,名单更新频率以及范围等各不相同,且重复采购增加基金公司反洗钱成本,建议监管机构为各机构提供统一名单进行监控管理。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基金行业的反洗钱工作需要监管协同金融机构不断探索与完善,才能保障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
赵雅丽(1992—),女,江苏南通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9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赵雅丽
关键词 :基金行业;反洗钱;代销;投资者身份识别
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金融体系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对反洗钱工作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须严格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基金公司区别于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无法第一手获取所有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着难点。
一、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现状及问题
基金公司通过建立反洗钱内控体系,设立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目前,基金公司销售渠道分为:公司的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台,各代销机构。公司的网上直销平台主要受理自然人投资者的基金业务申请,直销柜台主要受理非自然人投资者的基金业务申请;自然人投资者和非自然人投资者均可通过代销机构投资基金产品。代销机构主要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公司及代销机构在投资者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登记投资者的身份基本信息,开展投资者的身份初次识别,并在投资者业务关系持续期间,采取持续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措施,关注投资者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投资者更新资料信息。基金公司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大额及可以交易内控制度,并履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基金行业的反洗钱问题主要存在基金代销环节,代销端投资者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不足,是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普遍问题。
一是基金行业代销端投资者身份识别存在困难。一方面,基金销售市场不断发展,基金销售业务构建了线上线下、直销代销等多元化销售渠道。当前代销渠道是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線上投资者数量也迅速增加。因此,基金行业普遍面临代销端投资者、非面对面投资者占比较大的问题,从而导致基金公司直接进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作为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若此类作为数据源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将影响后续一系列的投资者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可疑交易分析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因此,尽管监管规定允许基金公司将反洗钱识别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但投资者身份识别的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基金公司。
实践中,代销机构在与基金公司的合作关系中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同时基于商业秘密等因素的考量,代销机构在反洗钱义务履行方面配合度普遍较低。
综上,无论是法律法规层面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与责任划分还是实际操作中各种阻碍,都不利于基金公司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
二是基金行业可疑交易模型有效性有待提升。因基金行业洗钱风险案例分享较少,公司较难定量地检视现行可疑交易监测标准阈值设置的有效性,且行业内反洗钱系统的建设与更新主要依赖于外部供应商,基于历史数据设置的反洗钱系统无法迅速对新型的洗钱犯罪类型进行防范和预警。此外,由于代销渠道信息屏蔽的原因,目前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开户时,基金公司普遍较难获取代销投资者身份信息,可疑交易规则尚未纳入投资者证件有效期、投资者职业等参数,基金公司可疑交易模型的全面性、有效性需进一步优化。
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监管趋势和监管要求
随着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深入推进及反洗钱特别工作组对我国反洗钱工作互评估的开展,国内的反洗钱工作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9年全年反洗钱行政处罚共468笔,处罚金额合计约1.73亿,其中对单位处罚金额合计约16302.5万,对个人处罚合计约971.1万,双罚超过80%。202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共对全国133家金融机构作出反洗钱相关处罚,罚款金额合计约2.66亿。处罚原因主要集中在投资者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违反反洗钱规定、与身份不明的投资者进行交易等问题,其中未按规定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在处罚笔数和处罚金额中占比最大。从监管趋势看,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代销端投资者身份识别问题无法规避监管处罚风险。
此外,监管部门也不断提出新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如2018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提出了要求;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指引对金融机构实践风险为本原则、搭建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框架做出了规定;2019年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基金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基金期货业投资者身份识别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如针对基金产品代销模式下的投资者身份识别,通知虽明确了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者风险等级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金公司投资者身份识别的工作压力,但法律法规并未对代销机构提出同等的反洗钱配合义务要求和相应罚则,故此次通知的出台仍未能解决代销机构不愿意配合基金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即使是简化措施中列明的部分投资者身份信息,基金公司也较难全部获取。
三、反洗钱工作改进建议
尽管基金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控体系,但由于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情况的复杂性,仍存在难点,笔者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建议法规明确对代销机构的责任
基金公司大多数投资者来自代销渠道,而代销渠道的信息屏蔽使基金公司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有一定难度,建议反洗钱相关法规中明确代销机构对投资者身份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建议监管机构扩展对代销机构现场检查外沿,将落实基金代销端投资者身份识别的检查扩展至代销机构,提高跨机构合作的工作成果。
(二)建议人行征信中心开通数据共享
在实际操作中,直销人员获取与受益所有人相关的资料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同的投资者在各基金公司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考虑为基金公司开放登录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数据库的权限。若基金公司能够登录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数据库进行核实比较,可避免不同金融机构重复识别以及发生识别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由于基金公司不直接接触代销端的非自然人投资者,因此基金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代销机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资料进行搜集、验证与核实。代销机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字段的准确性建议通过法规要求代销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三)建议监管统一黑名单管理
目前黑名单以及特殊自然人名单均依赖于各基金公司自行采购或者搜集,名单更新频率以及范围等各不相同,且重复采购增加基金公司反洗钱成本,建议监管机构为各机构提供统一名单进行监控管理。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基金行业的反洗钱工作需要监管协同金融机构不断探索与完善,才能保障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
赵雅丽(1992—),女,江苏南通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9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赵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