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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国税发〔2009〕79号2009年4月27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