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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界把行政特许解释为对法律禁止情形的例外解禁。但无论是从实体还是程序标准看,这一观点都不能有效区分行政特许与一般行政许可之间的差异。在行为性质方面,传统的"解禁说"或"证权说"亦不能有效描述行政特许的行为性质。2004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及其之后的相关立法,使行政特许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行政特许的权源是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特定行业的政府垄断经营权。故而行政特许本质上应属于赋权行为。重新界定行政特许的概念与内涵,对于完善行政许可理论以及推进行政特许的实践与改革,皆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