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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与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共享单车已成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之一,其日益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但是在这欣欣向荣的景象之下,还暗藏着共享单车给我们带来的不够规范、影响交通秩序、被人为破坏严重等突出问题,我国共享单车的立法滞后性在这瞬息万变的时代展露无遗。新时代下,创新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模式迫在眉睫。本文中,笔者将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时代;共享单车;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88-02
共享单车服务源于西方国家,20世纪初,无桩共享自行车出现在了英国一个叫“巴顿”的小镇上。1967年,普羅沃集团把50辆自行车漆成白色,并把它们留在阿姆斯特丹市中心,供市民自由使用。最后这些自行车被当局扣押,因为城市条例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不加锁的自行车。1974年,法国城市拉罗谢尔推出了一项免费自行车共享项目——Velos Jaunes(黄色自行车),是供市民免费使用的单一性自行车。从公共使用和接受度来看,这个项目被认为是目前第一个真正成功的自行车共享项目之一,并且该项目至今仍在继续。1993年,英国剑桥发起一项绿色自行车项目,投放了大约300辆自行车供市民免费使用。结果绝大多数自行车在该项目引进的一年内被偷走或失踪,绿色自行车项目也被迫停止。
目前为止,共享单车系统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可以分为三个关键的阶段。第一阶段:白色自行车项目(免费自行车);第二阶段:押金系统(有偿使用系统);第三阶段:依托信息技术系统的共享自行车(共享单车)。最近,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第四代共享单车的出现。
(一)实践现状
从2007年起,国外兴起的共享单车服务模式开始引入国内,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共享单车服务正处于发展的第三阶段——以企业主导的依托信息技术系统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在我国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不可避免地滋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共享单车服务市场准入门槛低,导致该行业乱象丛生、有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的停放监管不足、对用户资金(押金)监管不足、缺乏合理的信用系统、用户、企业、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以及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立法现状
为了促进共享单车服务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交通部已于2017年5月会同多部门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一些城市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发布了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例如北京、上海、杭州、武汉、成都、深圳、山东、西安和合肥等城市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对于共享单车服务健康、稳定地发展的确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指导意见终究不是法律法规,而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其次,我国地域广、城市多,各城市之间的发展存在许多不同,各地对共享单车服务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共享单车服务,导致出现上述共享单车行业乱象等问题,因此,我国对共享单车服务的立法规制研究迫在眉睫。
(一)共享单车企业众多且参差不齐
目前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门槛很低,似乎开发出一个APP、在路边摆上几辆自行车,就可以参与这一行业的竞争。因而也不可避免出现企业运营不规范、管理不科学、保障不到位、服务不用心的现象,最终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正是由于政府对共享单车平台进入市场的门槛标准设置不高,缺乏严格的监管政策,使得经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在运营模式中不规范,疏于对单车的管理、用户权益的保障以及配套服务的提升,造成了行业乱象丛生的局面。共享单车从一开始出现广受好评转变成现在社会的一个“麻烦”,各种针对共享单车的投诉从没停过。
(二)相关配套设施、制度与监管缺失,导致共享单车的生存环境恶劣
屡屡发生的市政部门强行大批量清理城市共享单车的事件、共享单车使用中出现的诸多不当甚至违法行为,是市政管理部门、共享单车企业与共享单车使用者各方之间矛盾的真实写照,究其根本就是因为相关配套设施、制度与监管的缺失。
(三)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时代的交通工具,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但是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不在少数,在这些事故中到底该由谁负责任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这就导致了责任边界的模糊。
(四)对押金监管不力
几乎所有的共享单车企业都会收取单车使用者的押金,目的是为了防止用户故意损坏单车、不支付租金的现象,降低运营风险。这样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企业收取的这部分资金到底用来做了什么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是否用来融资还是其它的什么用途用户都不得而知,而一旦某个共享单车平台宣布停运,用户很难要求企业及时退还押金,尤其是当有些私人企业为了牟取私利,收取用户押金后就宣布破产,用户此时更难维权。正如许多破产的共享单车企业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或是非法集资,这些都是没有对押金进行系统监管造成的结果。例如OFO的破产正是由于押金被非法使用。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时期,很多地方的政府已经意识到对网约车立法的重要性,当时南京、沈阳等城市的地方政府在之前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试图规范“网约车”的运行机制,但通过仔细研究这些地方性法规,笔者发现每个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不一致,甚至有冲突,出现了监管混乱的现象,导致了网约车发展的混乱,也阻碍了行业的进步。同样,如果对于共享单车的立法只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也会出现网约车监管混乱的现象,因此,需要国家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律来进行统一管理。 (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由于不同的地方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各地政府要在中央制定的统一法律之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章、细则,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的乱象。这点可以看看网约车的做法,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后,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上述两个文件为依据,结合地方实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这样一来,从中央到地方的网约车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网约车也步入正轨,因此,笔者认为各地政府要在中央制定的統一法律之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章、细则,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制,改变目前要么无人监管、要么监管混乱的状态。
(三)借鉴对网约车的立法
既然对网约车的立法有先例存在,对共享单车的立法内容也可以参照网约车的立法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约车和共享单车毕竟不是同一种事物,因此,在借鉴网约车的立法内容时也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异,避免照抄照搬网约车的规定,造成无理立法、胡乱执法的现象。
[ 参 考 文 献 ]
[1]See Lon L.Fuller,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92 Harv.L.Rev.353,386(1978).
[2]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6(01).
[3]翟业虎,刘田鑫.共享单车租赁的法律问题[J].扬州大学学报,2017(07).
[4]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07).
[5]赵芸芸.规范“网约车”制度的立法建议[J].学术论坛,2016(12).
[6]季张颖.共享单车团体标准或将出台[J].上海法制报,2017(11).
[7]佘颖.共享单车,共担责任[J].经济日报,2017(04).
[8]张筱聆.共享单车的法律困境及发展对策[J].民商法研究,2016(03).
[9]周梦.法律视角下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与规制探析[J].青年法苑,2017.
关键词:新时代;共享单车;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88-02
一、共享单车的发展
共享单车服务源于西方国家,20世纪初,无桩共享自行车出现在了英国一个叫“巴顿”的小镇上。1967年,普羅沃集团把50辆自行车漆成白色,并把它们留在阿姆斯特丹市中心,供市民自由使用。最后这些自行车被当局扣押,因为城市条例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不加锁的自行车。1974年,法国城市拉罗谢尔推出了一项免费自行车共享项目——Velos Jaunes(黄色自行车),是供市民免费使用的单一性自行车。从公共使用和接受度来看,这个项目被认为是目前第一个真正成功的自行车共享项目之一,并且该项目至今仍在继续。1993年,英国剑桥发起一项绿色自行车项目,投放了大约300辆自行车供市民免费使用。结果绝大多数自行车在该项目引进的一年内被偷走或失踪,绿色自行车项目也被迫停止。
目前为止,共享单车系统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可以分为三个关键的阶段。第一阶段:白色自行车项目(免费自行车);第二阶段:押金系统(有偿使用系统);第三阶段:依托信息技术系统的共享自行车(共享单车)。最近,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第四代共享单车的出现。
二、享单车在我国的现状
(一)实践现状
从2007年起,国外兴起的共享单车服务模式开始引入国内,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共享单车服务正处于发展的第三阶段——以企业主导的依托信息技术系统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在我国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不可避免地滋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共享单车服务市场准入门槛低,导致该行业乱象丛生、有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的停放监管不足、对用户资金(押金)监管不足、缺乏合理的信用系统、用户、企业、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以及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立法现状
为了促进共享单车服务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交通部已于2017年5月会同多部门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一些城市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发布了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例如北京、上海、杭州、武汉、成都、深圳、山东、西安和合肥等城市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对于共享单车服务健康、稳定地发展的确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指导意见终究不是法律法规,而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其次,我国地域广、城市多,各城市之间的发展存在许多不同,各地对共享单车服务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共享单车服务,导致出现上述共享单车行业乱象等问题,因此,我国对共享单车服务的立法规制研究迫在眉睫。
三、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
(一)共享单车企业众多且参差不齐
目前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门槛很低,似乎开发出一个APP、在路边摆上几辆自行车,就可以参与这一行业的竞争。因而也不可避免出现企业运营不规范、管理不科学、保障不到位、服务不用心的现象,最终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正是由于政府对共享单车平台进入市场的门槛标准设置不高,缺乏严格的监管政策,使得经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在运营模式中不规范,疏于对单车的管理、用户权益的保障以及配套服务的提升,造成了行业乱象丛生的局面。共享单车从一开始出现广受好评转变成现在社会的一个“麻烦”,各种针对共享单车的投诉从没停过。
(二)相关配套设施、制度与监管缺失,导致共享单车的生存环境恶劣
屡屡发生的市政部门强行大批量清理城市共享单车的事件、共享单车使用中出现的诸多不当甚至违法行为,是市政管理部门、共享单车企业与共享单车使用者各方之间矛盾的真实写照,究其根本就是因为相关配套设施、制度与监管的缺失。
(三)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时代的交通工具,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但是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不在少数,在这些事故中到底该由谁负责任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这就导致了责任边界的模糊。
(四)对押金监管不力
几乎所有的共享单车企业都会收取单车使用者的押金,目的是为了防止用户故意损坏单车、不支付租金的现象,降低运营风险。这样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企业收取的这部分资金到底用来做了什么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是否用来融资还是其它的什么用途用户都不得而知,而一旦某个共享单车平台宣布停运,用户很难要求企业及时退还押金,尤其是当有些私人企业为了牟取私利,收取用户押金后就宣布破产,用户此时更难维权。正如许多破产的共享单车企业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或是非法集资,这些都是没有对押金进行系统监管造成的结果。例如OFO的破产正是由于押金被非法使用。
四、创新监管模式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时期,很多地方的政府已经意识到对网约车立法的重要性,当时南京、沈阳等城市的地方政府在之前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试图规范“网约车”的运行机制,但通过仔细研究这些地方性法规,笔者发现每个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不一致,甚至有冲突,出现了监管混乱的现象,导致了网约车发展的混乱,也阻碍了行业的进步。同样,如果对于共享单车的立法只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也会出现网约车监管混乱的现象,因此,需要国家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律来进行统一管理。 (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由于不同的地方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各地政府要在中央制定的统一法律之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章、细则,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的乱象。这点可以看看网约车的做法,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后,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上述两个文件为依据,结合地方实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这样一来,从中央到地方的网约车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网约车也步入正轨,因此,笔者认为各地政府要在中央制定的統一法律之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章、细则,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制,改变目前要么无人监管、要么监管混乱的状态。
(三)借鉴对网约车的立法
既然对网约车的立法有先例存在,对共享单车的立法内容也可以参照网约车的立法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约车和共享单车毕竟不是同一种事物,因此,在借鉴网约车的立法内容时也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异,避免照抄照搬网约车的规定,造成无理立法、胡乱执法的现象。
[ 参 考 文 献 ]
[1]See Lon L.Fuller,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92 Harv.L.Rev.353,386(1978).
[2]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6(01).
[3]翟业虎,刘田鑫.共享单车租赁的法律问题[J].扬州大学学报,2017(07).
[4]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07).
[5]赵芸芸.规范“网约车”制度的立法建议[J].学术论坛,2016(12).
[6]季张颖.共享单车团体标准或将出台[J].上海法制报,2017(11).
[7]佘颖.共享单车,共担责任[J].经济日报,2017(04).
[8]张筱聆.共享单车的法律困境及发展对策[J].民商法研究,2016(03).
[9]周梦.法律视角下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与规制探析[J].青年法苑,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