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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征农业税为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质是政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重新缔结农地产权契约。这种农地产权契约,既没有改变农村社会公共产品外生性供给模式,又降低了农民向国家与集体索取公共物品的谈判能力,结果可能将进一步恶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要增加我国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改变其外生性供给模式,发展农村社会,其根本出路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契约的进一步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