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调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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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农村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受法制教育少,不能正确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根椐调查,具有小学以下文化的犯罪主体有占84.8%,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犯罪主体占15.2%。犯罪主体由于文化水平低,不学法,不懂法,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致以身试法,结果后悔莫及。
   2、犯罪主体全部是初犯、偶犯,作案多为临时起意,即刻出手伤人,一时冲动引发犯罪。根椐调查,酒后滋事犯罪占39%,家庭、邻里纠纷犯罪占27%,生活小事冲突犯罪占21%,与他人有宿怨犯罪占12%。
   3、农村案件发生居高不下,据有关调查数据表明,农村案发约占90.%,案件发生在县城里占9%。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中农民不读书,不看报,接受法制教育活动很少,法制观念普遍较弱,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矛盾,而且双方互不相让,演化为打架斗殴,暴力伤害他人。
   4、居住在边远的农村老人、妇女和儿童,自我安全防范能力低,常常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
   5、作案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加害人大多数都持刀具、水管、铁锤、砖块、石头、木条等凶器作案,不计后果,经常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椐调查,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占39%。
   6、未成年人为“哥们”义气实施犯罪,问题突出。有些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行为人并不是因为自己的事去伤害他人,而是出于“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胁插刀。
   二、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引发原因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刑事故意伤害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如上述提到,在这些刑事故意伤害案件中,具有小学以下文化的犯罪嫌疑人占了较大的比例。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犯罪嫌疑人对事物的是非、好坏缺乏正确的认识,遇事斤斤计较,不知道如何解决,往往感情用事,沦为犯罪分子。同时由于平时对法律知识学习比较少,犯罪嫌犯人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制观念较弱,当自己的利益遭受到侵犯时,不知、也不会通过法律途经来解决,总是诉诸于武力,酿成伤人死人事件。
   2、酗酒惹祸是引发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一个潜在原因。根据调查,多数的刑事故意伤害案件都是酗酒造成的。酗酒后的人,自觉心情愉快,毫无顾虑,说话直爽,有时粗鲁无理,易动感情,或怒或温,或悲或喜,自己无法约束自己,控制不了言语行动,往往因为一点小事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他人大打出手,将被害人打伤打死,屡见不鲜。
   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条件,农民对土地寸土必争,1在农村不断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引起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的表现比较突出。
   4、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主要原因是感情冲动,性格存在缺陷,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有些未成年人是非不分,滥交损友,不慎受人唆使,导致犯罪;有些未成年人,思想幼稚,无知无畏,从小养成一种天不怕地不怕的冲动性格,常常因为一句吵嘴,别人还没人动手,自己就首先冲上去大打得打,完全不计后果,走上了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人思维偏激,心胸狭窄,因为一点点小事就怀恨在心,耿耿于怀,一有机会就要报复伤人,从而毁了自己的人生。
   5、基层组织软弱,难以化解社会矛盾,这是农村经常发生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原因。有些基层组织干部平时学法、懂法少,掌握法律知识弱,碰到一些小的民事纠纷,不知道如何调解,往往把矛盾向上推,由于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演变为激化,导致以武力解决;有些基层组织干部调解民事纠纷,工作简单,调处不公,使一些矛盾冲突未能妥善处理反而加剧升级,最终以暴力解决;有些基层组织干部对大量的民事纠纷,胆小怕事,不敢调处,敷衍了事,使一些普通民事纠纷积怨日深,上升为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
   6、根据调查,有些辍学又无业的青少年人,浪迹于社会,无所从事,精神空虚,一言不合,就拨拳相向,是大多数刑事故意伤害案件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近几年来,有不少的青少年受“读书无用论”的影响,辍学的人数越来越不少。这些人远离校园、远离家庭、远离政府,很难得到学校、家庭和政府良好的教育和管理,他们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好逸恶劳,恃强凌弱。
   三、預防对策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公民学法、知法、守法,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减少和避免发生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治本措施。对那些已经离校和已辍学尚未就业的未成年人、成年人,尤其要加强对他们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自觉维护法律,遵守法律。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学校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
   2、积极开展以案警示教育,大力宣传酗酒的危害性。加强办案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教育公民不要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做酒肉朋友,一旦他們酒后犯罪,自己也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们的帮凶。
   3、坚持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要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挽救并重,为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犯罪,依法从重打击,属于共同犯罪的,涉及多少人,严厉打击多少人,做到不放纵一个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罪行比较重,除了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备有效监护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项协商一致,且已经完全履行,被害人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原谅,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依法从宽处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4、注重矛盾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根据中央“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积极促进形成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密切掌握社会动向,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及时解决因拆迁、土地、山界林权等利益纠纷产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努力把各种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要认真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成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依法予以调处和疏导。
  5、要加大治安防控力度。一是抓好农村基层基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乡镇综治委、办建设,充实领导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和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它们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二是完善农村防控体系。建议在当地委党、政府直接领导下,由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统一协调,建立以公安为骨干,以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群众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建立专业防范与群众防范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預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委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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