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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让与担保在商事实践中已经被经常采用,然而在现有物权法规定中尚无规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认为是流质、流押而认定为无效。然而,不是物权法规定之传统担保物权,并不能否认其为一种非典型担保;而从其设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与目前理论上较多讨论的一些非典型担保也是有差异的,而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其担保权的客体并不是直接界定为买卖合同之标的物,而是一种债权担保,或者说是债权的让与担保,因并未违反强制规定,故应当认为是有效。对于它的理解和适用,不能简单地适用现有的典型担保物权,而应尊重商事习惯并据此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