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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参与公益创投2009年始于上海,深圳、东莞等地的实践亦起步较早。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的加速,政府对公益创投的重视日益加强,杭州、苏州、无锡、昆山、广州等地亦纷纷跟进,公益创投开始在国内“遍地开花”。
然而,在对待公益创投这个新生事物方面,地方政府的认知和操作还存在许多误区,突出体现在资金来源、运作模式、投资工具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常常与政府专项资助和购买服务混同,不仅没有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也限制了公益创投的作用效果。
政府是公益创投主导力量
目前,我国公益创投的主要参与者有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基金会、风投机构等。相比其他主体,地方政府在公益创投事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成为当前开展公益创投的主导力量。
自从2009年上海市率先开展公益创投活动以来,公益创投在我国迅速兴起,在横向上呈现由沿海城市逐渐向内陆地区延伸,在纵向上呈现由省市向区县层级延伸的双重特征。不同地方政府的公益创投活动形式差别较大。
从发起方式上看,政府发起公益创投的方式分为单独部门发起、多部门发起和政府联合外部组织三种。单独发起的主要部门有民政局、慈善会和共青团等,其中尤其以民政部门为主要发起方,在多部门发起中民政部门也常常作为主导部门。此外,政府还联合外部组织发起设立公益创投,如广东省政府开展的“集思公益 幸福广东 支持妇女计划”公益创投活动就联合了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共同出资。
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的运行模式包括独立运作和委托运作两大类。
独立运作是指为了打造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培育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政府发起公益创投大赛,并由政府主办方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然后根据评审结果对优秀的公益项目进行资助,最后再由政府组织专人进行评估的模式。
独立运作模式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独立运作,比如九江市公益创投就由江西省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评审,省公益创投领导小组审定、省民政厅同意后才可以立项,再由政府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第二种是政府将活动交给某一政府部门或者官办NGO承办,如靖江市公益创投就由居委会承办,河南省公益创投通过河南省慈善总会承办;第三种是政府专门注册一家社会组织用于承接公益创投服务,如佛山市顺德区专门成立了法定机构顺德社会创新中心。由于后两种方式依然属于体制内循环,可以将其归类为独立运作模式。
而委托运作一般是指政府提供公益创投资金,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人员和服务进行评审、监督和评估的模式,比如苏州的公益创投活动由苏州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承办,广州的公益创投活动交给广州市创意经济促进会承办。委托运作模式是市级以上政府最普遍采用的公益创投操作模式。
在执行层面,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包括“项目征集、项目评审、报请审批、签订合同、项目实施”等五个环节。项目征集阶段包括项目申请和项目初筛;项目评审包括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民政局审批等,专家评审一般由相关专业人士、慈善公益专家、社区代表、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等构成;获选项目实施阶段需接受承办方的监测、评估和能力建设培训等;项目总结包括十佳项目评选、项目交流展示、项目案例梳理等。
通过审批的项目一般会获得财务支持和非财务支持。在财务支持方面,基本都是以资助形式进行支持,一般而言,资助额度比较小,在几万元以内,个别城市上限可以达到30万(广州),资助资金分前期、中期和后期支付,并设置相应评估机制。在非财务支持方面,通常是以能力建设和培训为主,包括项目设计、项目运作、团队建设、财务管理、督导评估、宣传推广等。
创投与购买服务剪不断理还乱
目前,政府参与的公益创投在某种程度上与公益创投本质发生了偏离,在一定意义上又回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上去(上海等地甚至规定,享受了公益创投的组织不能再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这不仅造成了公共支出的浪费,并且没有充分发挥出公益创投在培育社会组织方面的作用。
这一现象导致的结果是,政府行政主导的痕迹依然过强,突出表现在公益创投的社会参与度不够。首先,各地公益创投基本以政府公共支出投入为主;其次,多数地方政府的公益创投活动主要专注于公益服务项目的业务达成,这与公益创投关注组织长期发展的出发点也相去甚远;最后,在政府委托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非竞争性购买”,也就是指定某一家社会组织来承接公益创投活动,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大的寻租空间,容易引发腐败,同时,也阻碍了更优秀的公益创投组织的进入。
与此同时,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由于《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办法》限定了资金使用领域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导致大多数在支持对象方面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受福彩基金结算的周期影响,多数公益创投活动的实施周期较为固定,一般为半年或1年,难以发挥长效支持的作用。
另外,由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活动还面临着一大难题,那就是如何将商业上的量化评价方法应用到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影响之上。目前开展的公益创投大多是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少数开展社会影响评估的地方在评估工具选择上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提供用于比较的量化绩效评估结果,而如果不能严格地界定公益创投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运行效率,这一领域就很难获得资本的垂青。
公益创投应该结合多种投资工具,例如资助、贷款、股权、债券等,并且伴随着清晰完善的退出计划,但多数地方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活动普遍采取无偿的现金资助方式,缺乏对其他社会投资工具的使用,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退出机制,部分城市只是针对中期考核出现问题或者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组织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者追回已经拨入的资助。
积极探索金融服务体系创新
针对目前政府参与的公益创投面临的制约,可以从政策和立法规范、发展服务性组织以及探索社会金融体系创新等方面进行破题。
在政策和立法层面,建议民政部通过起草《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指导性意见》和《关于规范地方开展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对各级政府开展的公益创投活动予以肯定,并鼓励更多的地方政府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培育社会组织发展。与此同时,通过规范项目操作模式和管理流程,可以约束公益创投的无序性,杜绝可能产生的寻租。这种政策支持对公益创投迅速成长、吸引媒体关注、建立公众认知都至关重要。此外,建议结合正在修订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进一步明晰社会组织的法人财产权,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面向特定对象进行贷款、股权交易或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依据财务表现向债权人支付低额利息,从而为社会组织获得公益创投支持提供合法性空间。
通过研究欧美国家公益创投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欧美国家公益创投的发展得益于大量服务或经纪组织(支持性组织)的大力支持,他们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和筹资机会,积极游说政府,开展研究,吸引媒体报道,并撰写相关文件和报告。
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许多支持性公益组织,比如英国使馆文化教育处的社会企业家技能培训项目、恩派公益组织孵化器等,还有其他一些企业性质的包括心创益、浩盈创投、社会资源研究所、深德咨询、瑞森德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深圳创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等。
但距离庞大的社会组织群体的多元化需求来说还远远不够。政府可以考虑通过三个方面发展服务或经纪社会组织:一是在现在的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放开登记之外,适当延伸到面向支持性社会组织的放开登记;二是在现有的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服务中专门划出服务或经纪组织一类,以促进这些公益创投机构的发展;三是联合财税部门积极为服务和支持性组织提供税收优惠等形式的支持。
目前,社会组织通常通过捐赠、政府专项资助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启动和运转,下一步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融资方案获取投资资金。政府在参与公益创投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贷款、股权、准股权等多种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金融支持,并积极主动开展同这些组织的合作。
与此同时,可以进一步探索和学习欧美国家的先进融资经验,比如英国目前已经试点成功的社会影响债券和社会证劵交易所等,为社会投资者与社会组织牵线搭桥。
然而,在对待公益创投这个新生事物方面,地方政府的认知和操作还存在许多误区,突出体现在资金来源、运作模式、投资工具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常常与政府专项资助和购买服务混同,不仅没有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也限制了公益创投的作用效果。
政府是公益创投主导力量
目前,我国公益创投的主要参与者有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基金会、风投机构等。相比其他主体,地方政府在公益创投事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成为当前开展公益创投的主导力量。
自从2009年上海市率先开展公益创投活动以来,公益创投在我国迅速兴起,在横向上呈现由沿海城市逐渐向内陆地区延伸,在纵向上呈现由省市向区县层级延伸的双重特征。不同地方政府的公益创投活动形式差别较大。
从发起方式上看,政府发起公益创投的方式分为单独部门发起、多部门发起和政府联合外部组织三种。单独发起的主要部门有民政局、慈善会和共青团等,其中尤其以民政部门为主要发起方,在多部门发起中民政部门也常常作为主导部门。此外,政府还联合外部组织发起设立公益创投,如广东省政府开展的“集思公益 幸福广东 支持妇女计划”公益创投活动就联合了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共同出资。
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的运行模式包括独立运作和委托运作两大类。
独立运作是指为了打造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培育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政府发起公益创投大赛,并由政府主办方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然后根据评审结果对优秀的公益项目进行资助,最后再由政府组织专人进行评估的模式。
独立运作模式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独立运作,比如九江市公益创投就由江西省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评审,省公益创投领导小组审定、省民政厅同意后才可以立项,再由政府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第二种是政府将活动交给某一政府部门或者官办NGO承办,如靖江市公益创投就由居委会承办,河南省公益创投通过河南省慈善总会承办;第三种是政府专门注册一家社会组织用于承接公益创投服务,如佛山市顺德区专门成立了法定机构顺德社会创新中心。由于后两种方式依然属于体制内循环,可以将其归类为独立运作模式。
而委托运作一般是指政府提供公益创投资金,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人员和服务进行评审、监督和评估的模式,比如苏州的公益创投活动由苏州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承办,广州的公益创投活动交给广州市创意经济促进会承办。委托运作模式是市级以上政府最普遍采用的公益创投操作模式。
在执行层面,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包括“项目征集、项目评审、报请审批、签订合同、项目实施”等五个环节。项目征集阶段包括项目申请和项目初筛;项目评审包括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民政局审批等,专家评审一般由相关专业人士、慈善公益专家、社区代表、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等构成;获选项目实施阶段需接受承办方的监测、评估和能力建设培训等;项目总结包括十佳项目评选、项目交流展示、项目案例梳理等。
通过审批的项目一般会获得财务支持和非财务支持。在财务支持方面,基本都是以资助形式进行支持,一般而言,资助额度比较小,在几万元以内,个别城市上限可以达到30万(广州),资助资金分前期、中期和后期支付,并设置相应评估机制。在非财务支持方面,通常是以能力建设和培训为主,包括项目设计、项目运作、团队建设、财务管理、督导评估、宣传推广等。
创投与购买服务剪不断理还乱
目前,政府参与的公益创投在某种程度上与公益创投本质发生了偏离,在一定意义上又回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上去(上海等地甚至规定,享受了公益创投的组织不能再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这不仅造成了公共支出的浪费,并且没有充分发挥出公益创投在培育社会组织方面的作用。
这一现象导致的结果是,政府行政主导的痕迹依然过强,突出表现在公益创投的社会参与度不够。首先,各地公益创投基本以政府公共支出投入为主;其次,多数地方政府的公益创投活动主要专注于公益服务项目的业务达成,这与公益创投关注组织长期发展的出发点也相去甚远;最后,在政府委托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非竞争性购买”,也就是指定某一家社会组织来承接公益创投活动,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大的寻租空间,容易引发腐败,同时,也阻碍了更优秀的公益创投组织的进入。
与此同时,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由于《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办法》限定了资金使用领域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导致大多数在支持对象方面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受福彩基金结算的周期影响,多数公益创投活动的实施周期较为固定,一般为半年或1年,难以发挥长效支持的作用。
另外,由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活动还面临着一大难题,那就是如何将商业上的量化评价方法应用到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影响之上。目前开展的公益创投大多是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少数开展社会影响评估的地方在评估工具选择上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提供用于比较的量化绩效评估结果,而如果不能严格地界定公益创投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运行效率,这一领域就很难获得资本的垂青。
公益创投应该结合多种投资工具,例如资助、贷款、股权、债券等,并且伴随着清晰完善的退出计划,但多数地方政府发起的公益创投活动普遍采取无偿的现金资助方式,缺乏对其他社会投资工具的使用,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退出机制,部分城市只是针对中期考核出现问题或者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组织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者追回已经拨入的资助。
积极探索金融服务体系创新
针对目前政府参与的公益创投面临的制约,可以从政策和立法规范、发展服务性组织以及探索社会金融体系创新等方面进行破题。
在政策和立法层面,建议民政部通过起草《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指导性意见》和《关于规范地方开展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对各级政府开展的公益创投活动予以肯定,并鼓励更多的地方政府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培育社会组织发展。与此同时,通过规范项目操作模式和管理流程,可以约束公益创投的无序性,杜绝可能产生的寻租。这种政策支持对公益创投迅速成长、吸引媒体关注、建立公众认知都至关重要。此外,建议结合正在修订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进一步明晰社会组织的法人财产权,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面向特定对象进行贷款、股权交易或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依据财务表现向债权人支付低额利息,从而为社会组织获得公益创投支持提供合法性空间。
通过研究欧美国家公益创投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欧美国家公益创投的发展得益于大量服务或经纪组织(支持性组织)的大力支持,他们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和筹资机会,积极游说政府,开展研究,吸引媒体报道,并撰写相关文件和报告。
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许多支持性公益组织,比如英国使馆文化教育处的社会企业家技能培训项目、恩派公益组织孵化器等,还有其他一些企业性质的包括心创益、浩盈创投、社会资源研究所、深德咨询、瑞森德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深圳创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等。
但距离庞大的社会组织群体的多元化需求来说还远远不够。政府可以考虑通过三个方面发展服务或经纪社会组织:一是在现在的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放开登记之外,适当延伸到面向支持性社会组织的放开登记;二是在现有的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服务中专门划出服务或经纪组织一类,以促进这些公益创投机构的发展;三是联合财税部门积极为服务和支持性组织提供税收优惠等形式的支持。
目前,社会组织通常通过捐赠、政府专项资助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启动和运转,下一步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融资方案获取投资资金。政府在参与公益创投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贷款、股权、准股权等多种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金融支持,并积极主动开展同这些组织的合作。
与此同时,可以进一步探索和学习欧美国家的先进融资经验,比如英国目前已经试点成功的社会影响债券和社会证劵交易所等,为社会投资者与社会组织牵线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