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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在于,前者具有统一性、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特点,后者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特点。透视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则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婚姻领域有四个方面的冲突。即: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国家意志与地方权力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