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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依此规定,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是受贿,理论界也称之为经济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