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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所谓“七平均律”,并不真正“平均”。它以“七反”为其目的,在一定的“调性逻辑框架”中,对某种类型的音阶进行移调演奏。由于乐器品柱、音孔等等条件的制约.这种移调演奏,往往并不精确,因而同一类型的音阶在不同的调性上;常常有音程、色彩的变化。本文认为;所谓“七平均律”,是中国上古“四宫纪之以三的十二律吕”蜕化的产物,并广泛分布于中国文化圈的周边地区。本文还针对同人文献.讨论了有关的方法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