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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受益权的权利归属、权利结构和构造研究,进行分析评述,认为行政受益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主观公权利,其存在并不必然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政策、一般法律原则和习惯法均可以构成行政受益权。尽管多数受益权需要申请方可享有,但也存有需要行政主体主动作为的受益权。这丰富和发展了现在的行政法学学说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