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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GATT第19条与WTO《保障措施协定》在“未预见发展”问题上不一致,导致了很多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数个相关案例的解释和裁定,确立了“未预见发展”的适用规则。该规则的确立,对在服务贸易下建立保障措施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从“来预见发展”的条款出发,对GATS下ESM建立的可行性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