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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被认为是具有“规范性”的符号、标语或行为,例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语言规范等①。但当问及何为规范性时,我们却往往难以回答,但事实是,这又是不得不去面对的问题。因为规范的存在意在表明行为要接受一种指导或约束,而对此规范的理解是判定其指导或约束正当性的重要标准。然而由于视角不同,进路各异,导致学术界对何为规范性这一问题的学说纷纭。其中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观点尤为引人注目,因此本文便以这两个学派的学说为论体,在解读其各自对何为规范性这一问题解答的贡献与不足的同时,尝试通过比较分析法提炼出其两者的共同理性,并在其基础上补全两者在理论中的缺陷,进而提出不同于此两种理路之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