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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违约金的赔偿范围?
【案例回放】
1996年10月,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星光电视机厂签订了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为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1996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1996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余款待星光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1996年12月14日,星光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两节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星光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得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现东方百货公司起诉星光电视机厂要求退还已付货款,赔偿利润损失4万元及货款的利息,承担展销会违约金8000元。星光电视机厂称不知有展销会之事,不愿承担展销会违约金8000元,其余同意原告要求。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标准和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体现了两个原则。
一是完全赔偿原则。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下,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不但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等直接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利润等等。
二是根据“合理预见”确定赔偿总额的原则。本条在贯彻完全赔偿原则时,并不是对受害方的所有损失都给予赔偿,而是在“合理预见”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总额。具体来说就是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应当预见”是指按客观标准衡量的,即任何一个与违约一方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在同等情形下所能够作出的预见。这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和能够预见的后果负责。如果违约方对某项损失没有或无法合理地预见,那么可以认为,他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并没有准备对这部分损失承担风险和承担责任;在客观上,他也不能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对这部分损失,虽与其违约行为有关,但他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可见,合理预见原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违约方不是对因违约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给予完全赔偿,而是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给予完全赔偿。
第二款是例外规定。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的位置,所以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当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前款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原则。
在本案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即没有约定违约金又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星光电视机厂因违约给东方百货公司造成了损失。现有损失包括三个部分:
(1)一半货款及利息;
(2)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4万元;
(3)展销会违约金8000元。那么星光电视机厂应该赔偿多少损失呢?首先,星光电视机厂应该赔偿直接损失,即退还一半货款及其利息损失;其次,星光电视机厂在订立合同时很清楚地知道双节期间电视机对于东方百货公司的重要性,以及不能履行合同对该公司销售收入会有很大影响这一事实,因此应对原告遭受的可以预先估计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4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星光电视机厂对于展销会之事毫不知情,无法合理预见展销会的违约损失。因此,虽然该8000元展销会违约金与星光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有关,但星光电视机厂对此不必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告东方百货公司无权就展销会的违约损失获得赔偿。
如何确定违约金的赔偿范围?
【案例回放】
1996年10月,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星光电视机厂签订了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为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1996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1996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余款待星光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1996年12月14日,星光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两节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星光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得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现东方百货公司起诉星光电视机厂要求退还已付货款,赔偿利润损失4万元及货款的利息,承担展销会违约金8000元。星光电视机厂称不知有展销会之事,不愿承担展销会违约金8000元,其余同意原告要求。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标准和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体现了两个原则。
一是完全赔偿原则。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下,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不但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等直接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利润等等。
二是根据“合理预见”确定赔偿总额的原则。本条在贯彻完全赔偿原则时,并不是对受害方的所有损失都给予赔偿,而是在“合理预见”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总额。具体来说就是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应当预见”是指按客观标准衡量的,即任何一个与违约一方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在同等情形下所能够作出的预见。这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和能够预见的后果负责。如果违约方对某项损失没有或无法合理地预见,那么可以认为,他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并没有准备对这部分损失承担风险和承担责任;在客观上,他也不能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对这部分损失,虽与其违约行为有关,但他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可见,合理预见原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违约方不是对因违约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给予完全赔偿,而是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给予完全赔偿。
第二款是例外规定。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的位置,所以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当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前款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原则。
在本案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即没有约定违约金又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星光电视机厂因违约给东方百货公司造成了损失。现有损失包括三个部分:
(1)一半货款及利息;
(2)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4万元;
(3)展销会违约金8000元。那么星光电视机厂应该赔偿多少损失呢?首先,星光电视机厂应该赔偿直接损失,即退还一半货款及其利息损失;其次,星光电视机厂在订立合同时很清楚地知道双节期间电视机对于东方百货公司的重要性,以及不能履行合同对该公司销售收入会有很大影响这一事实,因此应对原告遭受的可以预先估计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4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星光电视机厂对于展销会之事毫不知情,无法合理预见展销会的违约损失。因此,虽然该8000元展销会违约金与星光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有关,但星光电视机厂对此不必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告东方百货公司无权就展销会的违约损失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