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公职人员职务腐败的重要制度。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也是容易腐败的群体,通过探索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基本内容,可以为预防和减少高校腐败案件提供制度探索,并为全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统一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参考。
关键词:家庭财产申报;高校;领导干部
一、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制度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高等学校的特定公职人员向专门机构报告其财产和收入情况,并接受专门机构乃至公众监督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关法案”在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腐败案件频发的背景下,作为预防腐败,建设廉政高校的手段,是高等学校反腐败举措中的重要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腐败制度,其产生与发展是对公职人员隐私权加以限制的必然结果。隐私权是对“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高校领导干部具有公职人员和自然人双重法律身份,基于自然人身份享有的隐私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而法律需要对具有公职人员的领导干部的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当一名普通教师成为高校领导干部,代表高校公共利益并主持和参与高校社会事务,根据知情权理论,师生员工有权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在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不断对抗中,各国都意识到并采用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高校的领导干部不能以隐私权相对抗财产公开。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是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此以后,财产申报制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逐步设立。从美、日、韩到中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都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1998年财产申报立法就列入了我国的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却任然未能入法。探索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于实践,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的财产申报立法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
二、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必要性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民主学校、公开学校和责任学校的需要。高校教师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要求知悉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状况,以此衡量高校领导干部是否执政为公。财产申报制度将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满足了教师的知情权,是公开校园的建设内容之一。领导干部不申报或者不实申报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惩戒后果,丰富完善了责任高校的内涵。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和减少高校职务犯罪发生的需要。任何犯罪都离不开犯罪机会和犯罪心理,腐败的心理根源是领导干部的寻租心理,财产申报制度使领导干部财产于教职员工监督之下,其腐败所得无处藏身,心理上会产生极大的压力和警醒,从而抑制犯罪心理的形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高校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各种高校腐败行为的发生。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保持高等学校领导队伍纯洁性,增强高等学校管理权威性的需要。在提拔、任命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前进行财产申报,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有不端行为的人员成为领导干部,通过财产申报又可将有腐败行为的领导干部清除出高校管理队伍,进而保持高校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也便于党和高校教师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高校是知识分子集中的团体,高校领导干部在财产问题上的公开和透明,会强化高校管理行为的廉洁性,使领导干部的治校行为和理念更能够得到高校师生的支持和认可,从而增强学校党政领导管理权威。
(二)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可行性
现行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为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又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官员申报家庭财产。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是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文立法方面,美国等国家践行多年的财产申报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熟范本。
完整的校园权力监督机制是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体制基础。高校的管理权内部有学校的纪委和审计监督,外部有上级机关的上级监督、以行政监察和审计局为代表的专门行政监督、以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主的司法监督。已经成型的监督体制,只需合理确定申报机构和责任追究主题,就能将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到位。
高度普及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对独立的校园网是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技术基础。高等学校是计算机技术最普及的群体,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既可以方便领导干部申报,同时也有利于申报材料的公开和查阅。相对独立的校园网,可限制公开,查阅的范围、方法,将财产公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开放包容的校园精神,追求公开、公平的价值理念是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人文基础。高等学校是追求创新、求真务实的学术高地,有着开放包容的校园文化,教师作为高学历的群体向来有着追求公平、公开、廉洁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背景下,高等学校独特的文化氛围,开放包容的大学精神能够更好的接受财产申报制的实行,为顺利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监督提供适宜的文化土壤。
三、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的障碍
(一)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反对和抵触。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官员腐败公认的有力武器,但是从1994年纳入立法规划以来,任然停留在论证阶段,障碍之一就是官员的抵触和反对。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大多是教授专家兼任的学者型干部,身份从学者转变为管理者后,不排除有利用权力牟私利的情况。同时,很多高等学校的领导干部由于兼职、经商、以及智力成果转让等因素,其家庭财产达到了千万以上,出于国人传统藏富的心理,即使是正当所得,也不愿公之于众。因此,高校领导干部会不同程度反对和抵制家庭财产申报。
(二)审查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的复杂性。源于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的复杂性,其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从技术上比其他党政机关更加难以审查。这种财产的复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来源的复杂性。高校领导干部很多是学科的负责人带头人,其收入出了正常的工资收入外,还有科研经费收入、社会兼职收入、金融交易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技奖励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二是财产构成的复杂性。高校领导干部的财产既有有形的实物,也有虚拟的货币;既有可以计算价值的财产,也有无法估价的技术成果;既有存在于国内的财产,也有因为涉外活动存在于国外的财产。三是财产价值计算的复杂性。高校领导干部的财产中的股权、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收益、智力咨询服务收费都是非常难以估算价值的。以上三点造成了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审查的复杂性。
(三)教师监督力量的有限性。在国内目前的监督体制中,主要依靠党内和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不足,高校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如果因为保护隐私权、保护合法财产等原因而不对普通教师公布公开,将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其次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缺乏有效的权力去审查核实领导干部申报财产的真实状况,也将对监督的实效造成影响。
四、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高等学校财产申报主体制度
第一、合理确定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主体
对此问题,国内外的立法例乃至学界都有不同的规定和看法。如菲律宾和新加坡财产申报适用于所有的公务人员,而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则适用于特定职位的公务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千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则将申报对象规定为县级干部以上。高等学校绝大多数人员均为国家公职人员,而且基本并不享有行政管理权,所以要求所有的老师都作为申报对象并不合适。高校担任领导岗位的多为科级以上干部,而且都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科级以上人员占高校公职人员的比例较低,规定为申报对象比较合理。同时,建议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必须同时进行申报,以此遏制亲属利用其地位和社会关系非法牟利,或者接受领导干部转移的不法财产。
第二、合理确定申报财产范围
申报财产范围应指高校领导的家庭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具体确定方式应该采取概况加例举的方式。不管如何确定,应该涵盖所有贵重或者重大的家庭财产,原则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了交通工具、存款、工资收入、珠宝首饰、装饰品、古玩字画等;不动产主要是房产。
2.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人的财产除包括各种所有权外,如股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还应该包括各种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使用权、各种场所的使用权(如高尔夫球场的利用权)。3.实体财产和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主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财产,如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网络游戏、4.债权和债务。1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5.本职工作所得和校外其他劳动所得。前者主要是指校内工作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补助;后者主要是申报者对外提供咨询、讲学、写作、项目研究等智力服务所得,以及各种经营活动所得。
第三、合理确定申报登记的种类
为了将高校领导干部的财产始终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合理确定申报登记的种类。(1)初任申报,指高校领导干部任职之处必须进行相应的财产申报;(2)学年申报,指高校领导干部在每个学年结束之际就财产情况进行再次申报;(3)离职申报,高校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领导,在离职之际进行的财产申报;(4)离职后申报,鉴于现实中有官员离职多年后才将任期内的受贿收受等手段的存在,要求高校领导干部在离职若干年之内继续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
(二)设置正当的财产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的设置尤其重要,关系财产申报制度成败。广义上的财产申报程序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填报财产程序、财产资料的审核程序、申报资料公开程序。财产填报程序是起始程序,审核程序是内部检控程序,都需另由专门性的制度规定。本文限于篇幅,仅讨论公开程序。首先、关于申报资料公开的基本原则建议以公开为基本准则,不公开为例外,除非不适于直接公开的,都应该主动向校内员工公开。其次,在公开的形式上,鉴于网络的普及,可考虑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相结合。再次、公开的对象应该包括所有在编的高校员工。限于现阶段对社会公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开的对象不适于面向校外人员。最后,应该严格规定申报材料的查阅程序。财产申报制度虽然是有力的反腐制度,但是由于中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的特殊状况,如果不进行恰当的制度安排,反而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申报材料查阅使用上,建议赋予高校老师查阅权、核对权、检举权。鉴于我国高等教育目前是社会的关注热点,为免申报材料引起社会动荡,在举报材料的使用上面,建议对材料的复制、传播给予限制,只有获得许可后才能复制,并且禁止向校外传播。
(三)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设立是申报制度是否成功重要的一环,高校领导财产申报制度的审查机构要有效运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审查机构直属于高校的行政或党委领导,工作效能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独立性要求一方面审查机构人员独立,不属于高校工作人员;二是机构独立,不直属于高等学校下属的行政机构。建议设立校外审查机构,可设立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内,避免受到高校领导的干涉。第二是对等性。在高等学校行政级别没有取消前,为了有效的开展工作,避免因为审查机构级别不够而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建议审查机构的行政级别和高等学校相同。
(四)财产申报的法律责任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财产申报要收到理想的效果必须建立严厉的处罚制度,让瞒报、漏报、假报的干部承担相应的后果。在我国目前没有指定财产申报法律的前提下,高校对于违反申报制度的领导干部可以采取如下的处罚种类。第一是声誉制裁。对于有财产申报有轻微违反制度的行为,可以采用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警醒。第二是资格制裁。通过采用取消或者一定期间内限制其教师身份、职称资格、各种专家资格来达到制裁的目的。第三是职务制裁。是指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职务予以取消或者降职,以及限制一定期限内的职务升迁的方式来达到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责任人的制裁。第四是财产罚。囿于国家立法的限制,该类制裁的运用主要是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高校干部采取扣除职务工资、取消津贴、收回奖金等方式来进行。对高校领导干部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行为,不管情节轻重以上四种方式都可以交叉使用,如责任人的行为以及构成犯罪,两种制裁因为性质不同,并不发生竞合的矛盾,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实施校内制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阚道远、闻玉婷:《财产申报制度研究综述》,《理论前沿》2009年19期
[3]以晴、刘贤明:《论科学发展观视角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学理论》2009年第17期
[4]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吴玉英:《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与重构》,《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重庆大学廉政建设研究课题
(作者通讯地址: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5)
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公职人员职务腐败的重要制度。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也是容易腐败的群体,通过探索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基本内容,可以为预防和减少高校腐败案件提供制度探索,并为全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统一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参考。
关键词:家庭财产申报;高校;领导干部
一、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制度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高等学校的特定公职人员向专门机构报告其财产和收入情况,并接受专门机构乃至公众监督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关法案”在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腐败案件频发的背景下,作为预防腐败,建设廉政高校的手段,是高等学校反腐败举措中的重要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腐败制度,其产生与发展是对公职人员隐私权加以限制的必然结果。隐私权是对“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高校领导干部具有公职人员和自然人双重法律身份,基于自然人身份享有的隐私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而法律需要对具有公职人员的领导干部的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当一名普通教师成为高校领导干部,代表高校公共利益并主持和参与高校社会事务,根据知情权理论,师生员工有权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在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不断对抗中,各国都意识到并采用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高校的领导干部不能以隐私权相对抗财产公开。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是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此以后,财产申报制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逐步设立。从美、日、韩到中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都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1998年财产申报立法就列入了我国的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却任然未能入法。探索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于实践,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的财产申报立法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
二、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必要性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民主学校、公开学校和责任学校的需要。高校教师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要求知悉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状况,以此衡量高校领导干部是否执政为公。财产申报制度将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满足了教师的知情权,是公开校园的建设内容之一。领导干部不申报或者不实申报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惩戒后果,丰富完善了责任高校的内涵。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和减少高校职务犯罪发生的需要。任何犯罪都离不开犯罪机会和犯罪心理,腐败的心理根源是领导干部的寻租心理,财产申报制度使领导干部财产于教职员工监督之下,其腐败所得无处藏身,心理上会产生极大的压力和警醒,从而抑制犯罪心理的形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高校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各种高校腐败行为的发生。
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保持高等学校领导队伍纯洁性,增强高等学校管理权威性的需要。在提拔、任命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前进行财产申报,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有不端行为的人员成为领导干部,通过财产申报又可将有腐败行为的领导干部清除出高校管理队伍,进而保持高校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也便于党和高校教师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高校是知识分子集中的团体,高校领导干部在财产问题上的公开和透明,会强化高校管理行为的廉洁性,使领导干部的治校行为和理念更能够得到高校师生的支持和认可,从而增强学校党政领导管理权威。
(二)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可行性
现行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为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又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官员申报家庭财产。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是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文立法方面,美国等国家践行多年的财产申报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熟范本。
完整的校园权力监督机制是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体制基础。高校的管理权内部有学校的纪委和审计监督,外部有上级机关的上级监督、以行政监察和审计局为代表的专门行政监督、以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主的司法监督。已经成型的监督体制,只需合理确定申报机构和责任追究主题,就能将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到位。
高度普及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对独立的校园网是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技术基础。高等学校是计算机技术最普及的群体,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既可以方便领导干部申报,同时也有利于申报材料的公开和查阅。相对独立的校园网,可限制公开,查阅的范围、方法,将财产公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开放包容的校园精神,追求公开、公平的价值理念是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人文基础。高等学校是追求创新、求真务实的学术高地,有着开放包容的校园文化,教师作为高学历的群体向来有着追求公平、公开、廉洁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背景下,高等学校独特的文化氛围,开放包容的大学精神能够更好的接受财产申报制的实行,为顺利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监督提供适宜的文化土壤。
三、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的障碍
(一)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反对和抵触。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官员腐败公认的有力武器,但是从1994年纳入立法规划以来,任然停留在论证阶段,障碍之一就是官员的抵触和反对。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大多是教授专家兼任的学者型干部,身份从学者转变为管理者后,不排除有利用权力牟私利的情况。同时,很多高等学校的领导干部由于兼职、经商、以及智力成果转让等因素,其家庭财产达到了千万以上,出于国人传统藏富的心理,即使是正当所得,也不愿公之于众。因此,高校领导干部会不同程度反对和抵制家庭财产申报。
(二)审查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的复杂性。源于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的复杂性,其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从技术上比其他党政机关更加难以审查。这种财产的复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来源的复杂性。高校领导干部很多是学科的负责人带头人,其收入出了正常的工资收入外,还有科研经费收入、社会兼职收入、金融交易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技奖励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二是财产构成的复杂性。高校领导干部的财产既有有形的实物,也有虚拟的货币;既有可以计算价值的财产,也有无法估价的技术成果;既有存在于国内的财产,也有因为涉外活动存在于国外的财产。三是财产价值计算的复杂性。高校领导干部的财产中的股权、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收益、智力咨询服务收费都是非常难以估算价值的。以上三点造成了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审查的复杂性。
(三)教师监督力量的有限性。在国内目前的监督体制中,主要依靠党内和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不足,高校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如果因为保护隐私权、保护合法财产等原因而不对普通教师公布公开,将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其次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缺乏有效的权力去审查核实领导干部申报财产的真实状况,也将对监督的实效造成影响。
四、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高等学校财产申报主体制度
第一、合理确定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主体
对此问题,国内外的立法例乃至学界都有不同的规定和看法。如菲律宾和新加坡财产申报适用于所有的公务人员,而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则适用于特定职位的公务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千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则将申报对象规定为县级干部以上。高等学校绝大多数人员均为国家公职人员,而且基本并不享有行政管理权,所以要求所有的老师都作为申报对象并不合适。高校担任领导岗位的多为科级以上干部,而且都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科级以上人员占高校公职人员的比例较低,规定为申报对象比较合理。同时,建议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必须同时进行申报,以此遏制亲属利用其地位和社会关系非法牟利,或者接受领导干部转移的不法财产。
第二、合理确定申报财产范围
申报财产范围应指高校领导的家庭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具体确定方式应该采取概况加例举的方式。不管如何确定,应该涵盖所有贵重或者重大的家庭财产,原则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了交通工具、存款、工资收入、珠宝首饰、装饰品、古玩字画等;不动产主要是房产。
2.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人的财产除包括各种所有权外,如股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还应该包括各种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使用权、各种场所的使用权(如高尔夫球场的利用权)。3.实体财产和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主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财产,如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网络游戏、4.债权和债务。1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5.本职工作所得和校外其他劳动所得。前者主要是指校内工作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补助;后者主要是申报者对外提供咨询、讲学、写作、项目研究等智力服务所得,以及各种经营活动所得。
第三、合理确定申报登记的种类
为了将高校领导干部的财产始终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合理确定申报登记的种类。(1)初任申报,指高校领导干部任职之处必须进行相应的财产申报;(2)学年申报,指高校领导干部在每个学年结束之际就财产情况进行再次申报;(3)离职申报,高校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领导,在离职之际进行的财产申报;(4)离职后申报,鉴于现实中有官员离职多年后才将任期内的受贿收受等手段的存在,要求高校领导干部在离职若干年之内继续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
(二)设置正当的财产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的设置尤其重要,关系财产申报制度成败。广义上的财产申报程序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填报财产程序、财产资料的审核程序、申报资料公开程序。财产填报程序是起始程序,审核程序是内部检控程序,都需另由专门性的制度规定。本文限于篇幅,仅讨论公开程序。首先、关于申报资料公开的基本原则建议以公开为基本准则,不公开为例外,除非不适于直接公开的,都应该主动向校内员工公开。其次,在公开的形式上,鉴于网络的普及,可考虑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相结合。再次、公开的对象应该包括所有在编的高校员工。限于现阶段对社会公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开的对象不适于面向校外人员。最后,应该严格规定申报材料的查阅程序。财产申报制度虽然是有力的反腐制度,但是由于中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的特殊状况,如果不进行恰当的制度安排,反而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申报材料查阅使用上,建议赋予高校老师查阅权、核对权、检举权。鉴于我国高等教育目前是社会的关注热点,为免申报材料引起社会动荡,在举报材料的使用上面,建议对材料的复制、传播给予限制,只有获得许可后才能复制,并且禁止向校外传播。
(三)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设立是申报制度是否成功重要的一环,高校领导财产申报制度的审查机构要有效运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审查机构直属于高校的行政或党委领导,工作效能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独立性要求一方面审查机构人员独立,不属于高校工作人员;二是机构独立,不直属于高等学校下属的行政机构。建议设立校外审查机构,可设立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内,避免受到高校领导的干涉。第二是对等性。在高等学校行政级别没有取消前,为了有效的开展工作,避免因为审查机构级别不够而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建议审查机构的行政级别和高等学校相同。
(四)财产申报的法律责任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财产申报要收到理想的效果必须建立严厉的处罚制度,让瞒报、漏报、假报的干部承担相应的后果。在我国目前没有指定财产申报法律的前提下,高校对于违反申报制度的领导干部可以采取如下的处罚种类。第一是声誉制裁。对于有财产申报有轻微违反制度的行为,可以采用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警醒。第二是资格制裁。通过采用取消或者一定期间内限制其教师身份、职称资格、各种专家资格来达到制裁的目的。第三是职务制裁。是指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职务予以取消或者降职,以及限制一定期限内的职务升迁的方式来达到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责任人的制裁。第四是财产罚。囿于国家立法的限制,该类制裁的运用主要是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高校干部采取扣除职务工资、取消津贴、收回奖金等方式来进行。对高校领导干部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行为,不管情节轻重以上四种方式都可以交叉使用,如责任人的行为以及构成犯罪,两种制裁因为性质不同,并不发生竞合的矛盾,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实施校内制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阚道远、闻玉婷:《财产申报制度研究综述》,《理论前沿》2009年19期
[3]以晴、刘贤明:《论科学发展观视角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学理论》2009年第17期
[4]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吴玉英:《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与重构》,《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重庆大学廉政建设研究课题
(作者通讯地址: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