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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被高票表决通过,9亿农民将由此受益。
春秋时期的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成为征收农业税的最早记载。从那时至今,中国农民缴纳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已经延续了2600年。
从减免到取消:农业税依法彻底告别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3种形式。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全国共从农民手上征收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民人均负担农业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1949年每人负担28公斤,减到2000年的每人13公斤,实际负担率即征收额与实际产量的比例也从13.5%降至2.4%。但从2000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由农民负担的费也被纳入税里,农业税比例有所增加。
转折始自2004年。这一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
这项广受亿万农民拥护的惠农政策在2005年的最后几天里上升为国家法律。12月29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个决定,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第一天开始,依法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条例废止: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表示,农业税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他同时表示,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刘积斌从3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重大意义:
——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从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严峻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府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
“后农业税时代”:财政已作相应安排
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必须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彻底取消农业税,国家财政吃得消吗?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
到2005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达28个,其余河北、山东、云南三省也有相当比例的县(市)免征农业税,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约15亿元,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3万亿元的0.05%。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减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未雨绸缪,我国已经对“后农业税时代”的财政作出相应安排: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
实际上, 2004年,为了弥补减免农业税导致的地方财政减收因素,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达216.6亿元,2005年则在上年基础上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专家表示,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已完全能够为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财力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成为征收农业税的最早记载。从那时至今,中国农民缴纳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已经延续了2600年。
从减免到取消:农业税依法彻底告别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3种形式。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全国共从农民手上征收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民人均负担农业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1949年每人负担28公斤,减到2000年的每人13公斤,实际负担率即征收额与实际产量的比例也从13.5%降至2.4%。但从2000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由农民负担的费也被纳入税里,农业税比例有所增加。
转折始自2004年。这一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
这项广受亿万农民拥护的惠农政策在2005年的最后几天里上升为国家法律。12月29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个决定,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第一天开始,依法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条例废止: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表示,农业税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他同时表示,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刘积斌从3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重大意义:
——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从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严峻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府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
“后农业税时代”:财政已作相应安排
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必须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彻底取消农业税,国家财政吃得消吗?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
到2005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达28个,其余河北、山东、云南三省也有相当比例的县(市)免征农业税,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约15亿元,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3万亿元的0.05%。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减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未雨绸缪,我国已经对“后农业税时代”的财政作出相应安排: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
实际上, 2004年,为了弥补减免农业税导致的地方财政减收因素,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达216.6亿元,2005年则在上年基础上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专家表示,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已完全能够为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财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