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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分权是“自上而下”的,强调中央政府对资源的掌握和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则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出现,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求获得税收自主权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政治压力。相对而言,采用税率分享制代替现行的收入分成制,以使中央以下各级政府能够相对平等、规范地分享某些大型税基的课税权应当是更为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