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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有如下原因:一是律师的阅卷权、与被指控人的联络、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受到了限制,没有规定律师的豁免权,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二是职权型刑事诉讼使律师作用难以发挥,表现在侦查模式与审判模式的冲突、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均衡、证据规则不健全和法庭审判的“制度虚化”。只有通过司法改革,才能使律师的职能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