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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具有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功能,因此,应当对作为中国司法权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予以调整。其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调解权和执行权,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权应当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和调解权。同时,为适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应当对中国司法权进行优化,这种优化包括优化司法权的运行主体、畅通司法权的运行渠道、优化司法权运行的监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