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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了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命题。本文拟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成因、问题,并对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办案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但在利益诱惑之下,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对我们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长葛市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情况分析
(一)办理的这些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均呈增长之势。近期,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安排部署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战役,专项行动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客观上也反应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增长趋势明显。
2.被告人大部分文化水平偏低。在涉案33名被告人中,大部分人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
3.从量刑情况看,宽严相济。我们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多数被判处实刑,也有部分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而且多数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刑。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
1.高利润的驱使。许多犯罪分子清楚地知道使用的原料不能制作食品甚至有毒有害,但由于其成本低于正常原料数倍,因此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分子仍置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于不顾,铤而走险。
2.法律意识的淡薄。如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张某某认为自己添加的亚硝酸钠等原料虽然有毒,但如果吃的不多,也不会吃死人,认识不到食品安全问题具体的危险性与长远的危害性,从而滋生犯罪。
3.监管难度大,造成监管的缺位和滞后。从去年以来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未达卫生标准的经营主体等。食品安全犯罪长期活跃,而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则具有滞后性,执法总在违法之后成为了执法的惯性。工商、质监执法部门等监管部门对该类主体监管难度大,难以全方面的覆盖,并且较少在危险、危害态势处于初级或苗头状态时就能提前收集、搜集线索,尽早进行防范与治理,打击力度不够。
二、我院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的经验
(一)快速办理
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主要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这些案件多数是单人单案,公安机关直接去现场取证后直接送相关部门检测,取证扎实。因此,我们的承办人在接到此类案件之后都会快速的阅卷、汇报、制作相关文书、送交法院审理。这样以来可以使我们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地处理,也能快速地净化我们的餐桌,使我们的治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二)有针对性的发出检察建议
对在办理食品安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地制作检察建议,送达相关单位。比如,我们在办理被告人柳某、陈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查明:被告人柳某、陈某在长葛市石象乡其家中,加工牛肉的过程中添加工业硝酸钠、工业色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后被告人柳某伙同其丈夫陈某到石象乡周边集会上贩卖牟利。为避免在牛肉及其他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现象再次出现,长葛市院结合今年以来办理的多起类似案件,深入走访调查案发原因,发现在食品管理监管工作中存在有些单位职能不明确、协调配合不到位、查处流于形式等漏洞。为改善食品安全及监管工作,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向长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葛市工商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葛市卫生局等4个负有监管职责的局委发出整改检察建议。
三、我院在办理食品安全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行业标准不统一,导致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拿着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鉴定意见,不知道以那个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
(二)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的灭失。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一般介入较晚,往往导致部分证据未能取到,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部分嫌疑人已不知去向,逃避法律追究。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認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到案经过中对自首认定把握的标准不统一,使我们的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自首的认定也经常产生异议。
四、对策建议
如今食品安全案件频频曝光,根据我们在办理案件中总结的经验,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行政执法的部门及标准。由于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执法部门多且行业标准不一,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机,故应该统一执法部门及力度,减少真空区域及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使我们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实现有法可依。
(二)落实相关企业和政府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同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三)鼓励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食品安全案件大部分是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抽样检验和专项整治中主动发现并查处的。由于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查处具有一定难度。相比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较容易接触、发现到相关的线索,也深受其害,由公众参与举报有利于拓宽线索的来源,从根本上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多渠道打击犯罪。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办案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但在利益诱惑之下,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对我们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长葛市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情况分析
(一)办理的这些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均呈增长之势。近期,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安排部署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战役,专项行动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客观上也反应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增长趋势明显。
2.被告人大部分文化水平偏低。在涉案33名被告人中,大部分人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
3.从量刑情况看,宽严相济。我们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多数被判处实刑,也有部分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而且多数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刑。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
1.高利润的驱使。许多犯罪分子清楚地知道使用的原料不能制作食品甚至有毒有害,但由于其成本低于正常原料数倍,因此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分子仍置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于不顾,铤而走险。
2.法律意识的淡薄。如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张某某认为自己添加的亚硝酸钠等原料虽然有毒,但如果吃的不多,也不会吃死人,认识不到食品安全问题具体的危险性与长远的危害性,从而滋生犯罪。
3.监管难度大,造成监管的缺位和滞后。从去年以来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未达卫生标准的经营主体等。食品安全犯罪长期活跃,而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则具有滞后性,执法总在违法之后成为了执法的惯性。工商、质监执法部门等监管部门对该类主体监管难度大,难以全方面的覆盖,并且较少在危险、危害态势处于初级或苗头状态时就能提前收集、搜集线索,尽早进行防范与治理,打击力度不够。
二、我院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的经验
(一)快速办理
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主要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这些案件多数是单人单案,公安机关直接去现场取证后直接送相关部门检测,取证扎实。因此,我们的承办人在接到此类案件之后都会快速的阅卷、汇报、制作相关文书、送交法院审理。这样以来可以使我们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地处理,也能快速地净化我们的餐桌,使我们的治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二)有针对性的发出检察建议
对在办理食品安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地制作检察建议,送达相关单位。比如,我们在办理被告人柳某、陈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查明:被告人柳某、陈某在长葛市石象乡其家中,加工牛肉的过程中添加工业硝酸钠、工业色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后被告人柳某伙同其丈夫陈某到石象乡周边集会上贩卖牟利。为避免在牛肉及其他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现象再次出现,长葛市院结合今年以来办理的多起类似案件,深入走访调查案发原因,发现在食品管理监管工作中存在有些单位职能不明确、协调配合不到位、查处流于形式等漏洞。为改善食品安全及监管工作,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向长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葛市工商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葛市卫生局等4个负有监管职责的局委发出整改检察建议。
三、我院在办理食品安全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行业标准不统一,导致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拿着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鉴定意见,不知道以那个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
(二)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的灭失。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一般介入较晚,往往导致部分证据未能取到,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部分嫌疑人已不知去向,逃避法律追究。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認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到案经过中对自首认定把握的标准不统一,使我们的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自首的认定也经常产生异议。
四、对策建议
如今食品安全案件频频曝光,根据我们在办理案件中总结的经验,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行政执法的部门及标准。由于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执法部门多且行业标准不一,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机,故应该统一执法部门及力度,减少真空区域及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使我们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实现有法可依。
(二)落实相关企业和政府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同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三)鼓励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食品安全案件大部分是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抽样检验和专项整治中主动发现并查处的。由于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查处具有一定难度。相比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较容易接触、发现到相关的线索,也深受其害,由公众参与举报有利于拓宽线索的来源,从根本上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多渠道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