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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着有违这两项基本原则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审判管辖体制和知识产权无效处理制度中。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公正和效率原则为指导,重构现行司法保护体制,是我国积极履行TRIPS义务的体现,也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达到鼓励创造的目的。
关键词:公正;效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299-01
1 公正和效率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现代的审判工作无论在审判体制的安排上还是在审判程序的设计上,都以公正和效率原则为指导,努力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处理和公正判决。
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审判程序公正是指审判程序的法律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正当性,使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诉讼法上指的是案件得以迅捷的解决。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不遵循效率原则,一个案子一拖再拖,虽然最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却失去了更多利益或者结果不再有意义,那么权利最后还是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与司法的目的相悖。
2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分庭管辖,三大诉讼法对知识产权案件在管辖制度的设计不同,缺乏协调性,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
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最高院的《民诉意见》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对于著作权纠纷,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对于商标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是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知识产权刑事管辖制度。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只有犯罪主体为外国人时,中级人民法院才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这样以来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一审几乎全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依照该规定,基层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具有广泛的管辖权。
3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合理,不符合公正原则的要求
3.1 三种案件审级规定的不同带来的不合理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基层法院审理为原则,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也主要是基层法院来管辖。这种没有合理理由而差别对待的审级安排是缺乏合理性的,“已经造成了没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不正常现象。”
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对他人人身权利的剥夺,是对人的较为严格的处罚,本应比民事案件受到更高的至少不低于民事案件的法律对待,而现实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低于民事案件的制度安排,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3.2 基层法院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本身就不合公正原则
知识产权案件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案件中无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的适用,都对法官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能力值得怀疑。4 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制度不合效率原则4.1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比,更加注重效率原则
知识产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制度在赋予创造者排他性的专有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这种排他性的专有权的权利享有期限。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效率显得格外重要,只有及时的给予保护,打击侵权者,权利人之权利才能在有效期内得到充分保护。
4.2 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体制严重有悖效率原则的要求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多会提出知识产权无效作为抗辩。人民法院无认定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的权力,此种认定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的,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在侵权人提出知识产权无效抗辩
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只能中止审理,等待行政机关的认定结果。行政机关做出认定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反过来再有原人民法院回复审理,这样一件知识产权案件有可能一拖就是4-5年或更长的时间,严重违背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权利得不到保障。
5 以公正和效率原则为指导,重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
5.1 以公正原则为指导,重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体制
有以上的分析可知,现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有违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审判管辖体制,级别管辖的不合理以及民、刑和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不统一。因此重新构造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体制,统一三类案件的管辖级别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收回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管辖权,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非任何法官都能胜任,因此有必要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保持体制稳定上做到民刑与行政案件管辖的协调统一,不必设立专门法院、法庭统一管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否则会浪费我国的司法资源,而且做到民刑与行政案件管辖的协调统一也不是难事。
5.2 以效率原则为指导,重构知识产权无效案件的处理体制
知识产权中的不效率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无效案件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相互处理机制,使得一个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解决此种难题有两种可行的途径。一为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知识产权的效力,一为赋予行政机关主要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准司法地位。
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要克服知识产权无效程序体制的弊端,必须从根本上废除知识产权无效先经行政复审或撤销程序,重新设计出能实现公平和效益价值目标的知识产权无效程序,其基本思路是由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无效案件。”然而此种解决途径对法官的要求过高,法官毕竟不是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士,因此在此种制度上应当引进专家陪审团或将认定工作交给专门的认定机构。
赋予行政机关准司法地位。这是借鉴美国的做法,赋予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准司法地位。当事人不服其决定可直接提起上诉而非现行制度下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诉审中,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若建立了与高院级别相同的中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则由上诉法院来受理此种上诉,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种途径不仅充分利用了行政机关的专业强项,而且赋予了法院对知识产权无效的最终认定权,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无效诉讼中存在的违背效率原则问题。
参考文献
[1]赵静.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及审判运行模式的建制[J].知识产权. 2003,(3).
[2]陈光中.审判公正问题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
关键词:公正;效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299-01
1 公正和效率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现代的审判工作无论在审判体制的安排上还是在审判程序的设计上,都以公正和效率原则为指导,努力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处理和公正判决。
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审判程序公正是指审判程序的法律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正当性,使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诉讼法上指的是案件得以迅捷的解决。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不遵循效率原则,一个案子一拖再拖,虽然最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却失去了更多利益或者结果不再有意义,那么权利最后还是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与司法的目的相悖。
2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分庭管辖,三大诉讼法对知识产权案件在管辖制度的设计不同,缺乏协调性,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
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最高院的《民诉意见》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对于著作权纠纷,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对于商标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是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知识产权刑事管辖制度。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只有犯罪主体为外国人时,中级人民法院才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这样以来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一审几乎全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依照该规定,基层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具有广泛的管辖权。
3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合理,不符合公正原则的要求
3.1 三种案件审级规定的不同带来的不合理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基层法院审理为原则,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也主要是基层法院来管辖。这种没有合理理由而差别对待的审级安排是缺乏合理性的,“已经造成了没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不正常现象。”
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对他人人身权利的剥夺,是对人的较为严格的处罚,本应比民事案件受到更高的至少不低于民事案件的法律对待,而现实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低于民事案件的制度安排,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3.2 基层法院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本身就不合公正原则
知识产权案件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案件中无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的适用,都对法官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能力值得怀疑。4 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制度不合效率原则4.1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比,更加注重效率原则
知识产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制度在赋予创造者排他性的专有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这种排他性的专有权的权利享有期限。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效率显得格外重要,只有及时的给予保护,打击侵权者,权利人之权利才能在有效期内得到充分保护。
4.2 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体制严重有悖效率原则的要求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多会提出知识产权无效作为抗辩。人民法院无认定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的权力,此种认定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的,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在侵权人提出知识产权无效抗辩
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只能中止审理,等待行政机关的认定结果。行政机关做出认定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反过来再有原人民法院回复审理,这样一件知识产权案件有可能一拖就是4-5年或更长的时间,严重违背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权利得不到保障。
5 以公正和效率原则为指导,重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
5.1 以公正原则为指导,重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体制
有以上的分析可知,现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有违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审判管辖体制,级别管辖的不合理以及民、刑和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不统一。因此重新构造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体制,统一三类案件的管辖级别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收回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管辖权,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非任何法官都能胜任,因此有必要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保持体制稳定上做到民刑与行政案件管辖的协调统一,不必设立专门法院、法庭统一管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否则会浪费我国的司法资源,而且做到民刑与行政案件管辖的协调统一也不是难事。
5.2 以效率原则为指导,重构知识产权无效案件的处理体制
知识产权中的不效率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无效案件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相互处理机制,使得一个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解决此种难题有两种可行的途径。一为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知识产权的效力,一为赋予行政机关主要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准司法地位。
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要克服知识产权无效程序体制的弊端,必须从根本上废除知识产权无效先经行政复审或撤销程序,重新设计出能实现公平和效益价值目标的知识产权无效程序,其基本思路是由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无效案件。”然而此种解决途径对法官的要求过高,法官毕竟不是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士,因此在此种制度上应当引进专家陪审团或将认定工作交给专门的认定机构。
赋予行政机关准司法地位。这是借鉴美国的做法,赋予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准司法地位。当事人不服其决定可直接提起上诉而非现行制度下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诉审中,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若建立了与高院级别相同的中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则由上诉法院来受理此种上诉,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种途径不仅充分利用了行政机关的专业强项,而且赋予了法院对知识产权无效的最终认定权,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无效诉讼中存在的违背效率原则问题。
参考文献
[1]赵静.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及审判运行模式的建制[J].知识产权. 2003,(3).
[2]陈光中.审判公正问题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