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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公益金经历了从“法定”到“废止”的改革之路,公益金的废存涉及到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文章试图阐述劳动联合体产权的基本内涵,并从劳动联合体产权的角度来分析公益金,认为恢复公益金的提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联合体产权;合作剩余;公益金
一、公益金制度及其废止
(1)公益金制度。会计准则改革之前,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设置了法定公益金。1993年我国《公司法》发布,第177条规定:“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1999年和2004年《公司法》经历了修改,公益金的条款仍然予以保留。在旧《公司法》中,公益金制度有以下方面的含义:职工可以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职工基于福利性质的利润分配优于股东的利润分配;公益金没有提取最高金额的限度,凡有利润均应提取。(2)公益金的废止。2005年新《公司法》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公益金被取消。一是提取公益金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现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企业对职工的职责主要体现为薪酬,没有必要提取公益金。二是税后净利润的产权归属问题。公益金的产权归属是投资人的,未分配的公益金和未归属个人的福利设施作为公司清算财产,公益金反映的产权关系与产权制度中“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相悖。三是在公益金的使用过程中,管理者可能会利用控制权优势,将公益金用于解决自身的福利;公益金是按平均主义来进行分配,与职工的努力程度相关度很小,很难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分析上述三条,发现真正能够成为取消公益金的理由只能是第二条,因为其余的两条是公益金的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那么,公益金所反映的产权关系与产权制度中“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是否相悖呢?
二、企业的劳动联合体产权
企业是一个以资源、能力和知识为基础,由要素所有者联合与劳动所有者联合相结合,以创造、控制和分配合作剩余的专业化生产性组织(刘长庚,2005)。一方面,企业内分工的发展将促进单个要素的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内的分工和协作创造了一种新的集体生产力。下文着重阐述集体生产力。对集体生产力的研究始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出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劳动者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区别。结合劳动时的效果要么是单个劳动者根本不可能达到的,或是要在长的多的时间内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以尼尔森和温特为代表的以知识为基础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超越单个企业成员而具有独立生命的生产性知识集。这个生产性知识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内单个成员所拥有的知识;二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知识,即组织知识。总结上述分析,企业合作剩余的来源可以归纳为三个:物质资本投入、“个人型”的人力资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组织知识。合作剩余的分配应该与创造相对应,以激励组织成员努力实现合作剩余的最大化。根据这一原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和企业所投入的要素共同分配企业的合作剩余,这种权利本文称之为劳动联合体产权。劳动联合体产权是基于企业整体对组织知识所创造的合作剩余的收益权。
三、恢复企业公益金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合作剩余分配的原则,企业必须赋予劳动联合体以产权。并且劳动联合体产权在劳动者内部的分配是具有平均共享的性质。而公益金的提取正是集体福利建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且公益金的提取是符合产权制度中“谁创造谁拥有”的基本原则。公益金的提取不仅具有坚强的理论基础,而且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恢复公益金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取公益金實际上是赋予劳动联合体对利润的收益权,劳动者将更多的进行专用于本企业的投资,主动地发挥自己创造性思维,进行企业科技知识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对企业组织知识产生良好的影响。(2)恢复公益金制度可以缩减收入差距。从原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润中划分出一部分给全体劳动者,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劳动者收入占比不断下降的趋势;而且有利于缩小高收入劳动者和低收入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3)公益金的提取可以创新企业治理机制。以提取公益金为契机,把企业内各产权主体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内部参与者的相互制约以及收益权的激励为主要治理手段。
四、恢复企业法定公益金制度需完善的配套措施
(1)修改现行《公司法》以承认劳动联合体对利润的收益权,重点应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恢复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的会计科目应用及核算要求。(2)通过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一个完全独立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层的公益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公益金的提取、公益金的使用等。(3)扩大法定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只要是平均地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福利建设的都行,如给全体员工购买某些保险支出、职工住房货币补偿等。
【关键词】劳动联合体产权;合作剩余;公益金
一、公益金制度及其废止
(1)公益金制度。会计准则改革之前,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设置了法定公益金。1993年我国《公司法》发布,第177条规定:“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1999年和2004年《公司法》经历了修改,公益金的条款仍然予以保留。在旧《公司法》中,公益金制度有以下方面的含义:职工可以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职工基于福利性质的利润分配优于股东的利润分配;公益金没有提取最高金额的限度,凡有利润均应提取。(2)公益金的废止。2005年新《公司法》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公益金被取消。一是提取公益金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现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企业对职工的职责主要体现为薪酬,没有必要提取公益金。二是税后净利润的产权归属问题。公益金的产权归属是投资人的,未分配的公益金和未归属个人的福利设施作为公司清算财产,公益金反映的产权关系与产权制度中“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相悖。三是在公益金的使用过程中,管理者可能会利用控制权优势,将公益金用于解决自身的福利;公益金是按平均主义来进行分配,与职工的努力程度相关度很小,很难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分析上述三条,发现真正能够成为取消公益金的理由只能是第二条,因为其余的两条是公益金的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那么,公益金所反映的产权关系与产权制度中“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是否相悖呢?
二、企业的劳动联合体产权
企业是一个以资源、能力和知识为基础,由要素所有者联合与劳动所有者联合相结合,以创造、控制和分配合作剩余的专业化生产性组织(刘长庚,2005)。一方面,企业内分工的发展将促进单个要素的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内的分工和协作创造了一种新的集体生产力。下文着重阐述集体生产力。对集体生产力的研究始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出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劳动者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区别。结合劳动时的效果要么是单个劳动者根本不可能达到的,或是要在长的多的时间内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以尼尔森和温特为代表的以知识为基础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超越单个企业成员而具有独立生命的生产性知识集。这个生产性知识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内单个成员所拥有的知识;二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知识,即组织知识。总结上述分析,企业合作剩余的来源可以归纳为三个:物质资本投入、“个人型”的人力资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组织知识。合作剩余的分配应该与创造相对应,以激励组织成员努力实现合作剩余的最大化。根据这一原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和企业所投入的要素共同分配企业的合作剩余,这种权利本文称之为劳动联合体产权。劳动联合体产权是基于企业整体对组织知识所创造的合作剩余的收益权。
三、恢复企业公益金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合作剩余分配的原则,企业必须赋予劳动联合体以产权。并且劳动联合体产权在劳动者内部的分配是具有平均共享的性质。而公益金的提取正是集体福利建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且公益金的提取是符合产权制度中“谁创造谁拥有”的基本原则。公益金的提取不仅具有坚强的理论基础,而且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恢复公益金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取公益金實际上是赋予劳动联合体对利润的收益权,劳动者将更多的进行专用于本企业的投资,主动地发挥自己创造性思维,进行企业科技知识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对企业组织知识产生良好的影响。(2)恢复公益金制度可以缩减收入差距。从原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润中划分出一部分给全体劳动者,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劳动者收入占比不断下降的趋势;而且有利于缩小高收入劳动者和低收入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3)公益金的提取可以创新企业治理机制。以提取公益金为契机,把企业内各产权主体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内部参与者的相互制约以及收益权的激励为主要治理手段。
四、恢复企业法定公益金制度需完善的配套措施
(1)修改现行《公司法》以承认劳动联合体对利润的收益权,重点应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恢复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的会计科目应用及核算要求。(2)通过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一个完全独立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层的公益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公益金的提取、公益金的使用等。(3)扩大法定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只要是平均地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福利建设的都行,如给全体员工购买某些保险支出、职工住房货币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