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增长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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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包容性增长理念是最近几年比较流行的经济发展方式,企业社会责任是包容性增长理念对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的基本要求之一。本文通过对包容性增长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分析,找到其相关联的地方,发现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包容性增长 企业 社会责任 问题及建议
  作者简介:覃译徵,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07-02
  一、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提出
  “包容性增长”概念最早是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首次提出的。此后,在2010年9月的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使用了这一概念,他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至此,包容性增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
  笔者认为,“包容性增长”包括两方面含义,即“包容性”和“增长”。“增长”是对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求经济得到高速、有效的增长;“包容性”要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坚持社会公平、机会平等、关注民生。因此,“包容性增长”是指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高速、稳定的增长。这是包容性增长理念对经济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应该坚持发展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加社会物质财富。
  第二,社会公平,权利平等。包容性增长要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既要注重经济,也要注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减少贫富差距等。
  第三,以人为本,利益共享。包容性增长的目的是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其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关系
  18世纪的西方国家,正是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流行的时期,当时的政府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完全放任经济的自由发展,企业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由于逐利性的诱导,不顾一切的发展自身经济利益,忽视其行为的外部性,导致了一系列的例如环境污染、企业员工利益受损、产品质量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首先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的社会责任应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人类各种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公司企业迅速崛起,经济得到飞速的发展,于此同时,也带来了环境、劳资关系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社会责任也被引入到我国。近期,毒奶粉、毒胶囊、地沟油等等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冲击着国人的神经,企业的社会责任话题又再次的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的社会责任 概念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并且因各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不同。笔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政府干预的前提下,企业在致力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所应承担的致力于环境健康建设、社会稳定发展的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 ,具体包括公益责任、环境责任、科学责任、教育责任、文化责任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关系
  其一,包容性增长要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不得对环境造成破坏,要可持续发展,企业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到日常的经营活动与管理活动之中,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发展可持续。
  其二,包容性增长的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地区、人群,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是扩大就业,这就可以使越来越多的人群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减少社会压力,实现社会稳定。
  其三,包容性增长要求注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减少贫富差距,企业可以通过慈善公益行为帮助贫困落后地区进行经济社会建设,以解决当地收入问题,帮助当地脱贫致富,以消除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可见,在包容性增长大框架下,企业不仅负有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的责任,还要致力于社会发展与环境建设,企业社会责任与包容性增长联系紧密。
  三、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觉保护环境,科学的扩大就业,减少社会压力,注重社会公平,减少贫富差距。但是,我国的企业治理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对内普通企业频发的劳资纠纷与国企“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之间的矛盾
  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企业的保护。近期屡见于各大报刊中的矿难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富士康一年内连续十几起的员工跳楼事件等,暴露出企业在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上的偷工减料,企业员工的平等雇佣权、安全生产权、职工福利权、休息权受到了挑战 。然而,在国企中,由于政府“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使得国企员工从生老病死到“吃喝拉撒”的全部生活内容都和国企紧密相连,很多国企已成为退休公职人员的养老圣地,国企对内承担了过分的社会责任 。
  (二)对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缺失,利益相关者权益受损
  所谓利益相关者 ,根据美国佛里德曼的解释,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可见,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能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还包括将受到企业目标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如社区、环境保护者、消费者等等。然而,企业对外社会责任缺失,使得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近期频繁爆出的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从地沟油、毒奶粉到近期的毒胶囊、毒酸奶,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规避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投资信心;由于法律缺乏对企业环境污染作出有效的处罚措施,仅有的罚款处罚措施又毫无威慑力,导致有些企業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等等。这些情形集中体现了企业对外因缺乏责任感而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损害。   四、包容性增长理念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鉴于上述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在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诱导下,对其提出对策建议是必然的。
  (一)立法完善
  包容性增长要求企业经济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因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仅靠企业自觉是无法达到的,必须依靠法制的建立健全及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一,建立以《公司法》为主,其他部门法为辅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框架。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有关社会责任的立法零散地出现在公司法、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环境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得不到落实。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以公司法为主导,其他部门法为辅的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明确写入公司法,并且专章规定企业具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可以包括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公益责任、教育责任、文化责任、科学责任等,并且进行细化。
  其二,明确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其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之间会存在着冲突,如何确定两者之间的界限是《公司法》的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专门评估小组,对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与其利益之间做出评估,如果确实不符合要求,应该责令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法》应有专门的法条规定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其三,其他部门法也可对企业社会责任作相关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在某些特殊领域可以有特别规定,例如在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规定双倍赔偿责任适用于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惩罚,已督促各个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而不对消费者合法利益产生威胁。在环境保护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也可对企业在相关领域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因为这些规定一般都比较专业,在公司法中无法详细规定,同时还可以规定惩罚性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保证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企业自律
  一方面,企业要注重对员工的教育责任,通过培养,树立起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以便正确执行企业决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完善公司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分权与制衡机制,使企业在作出决策时能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最后,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以便社会对其进行监督。
  (三)提倡经济公益诉讼,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救济途径
  经济公益诉讼指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得国家利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在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给利益相关者利益带来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赋予利益相关者救济渠道。笔者认为,经济公益诉讼就是这样一个渠道,该诉讼的应然主体应该是社会一切个体和组织,但并不是所有应然主体都能够真正有效的行使诉权。因此,既要正当又要有效的行使诉权,可以赋予社会中间层主体诉權,使其成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实然主体。这种经济公益诉讼应当是小额诉讼,且宜采取简易程序,以克服诉讼主体的厌诉情绪。
  总之,包容性增长理念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逻辑和现实联系:包容性增长是世界经济的潮流发展方式,企业社会责任顺应了这一潮流;企业社会责任是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内在要求之一,同时又推进了经济、社会的包容性增长。
  注释:
  甘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重庆行政.2010.10.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的社会责任应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人类各种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
  道德责任,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如扶贫开发、捐款救灾、慈善救济等等伦理意义上的责任。
  苏丽萍.社会转型期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探析.法制与社会.2011.9.
  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31-234.91.
  20世纪80年代,美国发生了“恶意收购”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司员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此背景下,美国大部分州开始修改立法,要求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责,此即利害关系人条款。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
  [2]邢云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现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时代报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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