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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建立在“滥用行政权力”和“排除限制竞争”这二个维度上,已有的合法性标准通过对照法律文本可以快速识别是否“滥用”,但缺乏可操作的合理性标准以有效合理地判断是否“了”?缺乏可操作的合理性标准以有效合理地判断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通过总结现有规制标准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以期完善我国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