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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认知方式的解释,须以主客体认识结构为其存在基础,因而解释主体不仅彰显出解释的认识论内涵,亦奠定了解释的本体论基础,而对于解释主体其本体的探讨,则构成解释学在本体论视域的展开。在我国法解释学和刑法解释理论中,关于法解释主体则是以探讨法解释主体资格为理论核心,以有权解释主体之外延为论争焦点。然而,法解释权力对于历史条件的依赖决定了解释主体的历史的存在不仅是解释的开端和基础,也是法解释权力归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