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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尔斯和诺齐克都属于自由主义学派,罗尔斯强调的是平等的原则,但不是脱离自由完全的谈平等。诺齐克主张自由至上的原则,是一个权利主义者。笔者认为两学者的正义理论都有失误所在,罗尔斯对平等的过分强调实质是忽视差异性正义的同一性正义。诺齐克虽也有对平等关注,主张自由至上的正义原则,忽视了同一性正义。显然,只有实现两学者正义理论的协同,即实现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协同,才能建立一个良序的社会,即正义的社会。
关键词:自由;平等;罗尔斯;诺齐克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4)01-0008-02
罗尔斯与诺齐克都是自由主义学派学者,对两学者正义理论的讨论很多,有的学者认为是平等与自由之间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是分配与权利间的问题,等等。关于两学者正义理论的争论涉及很多方面。但罗尔斯教授的正义理论是对西方自由主义的一个修复而不是颠覆,对平等的过分强调,并不是以牺牲自由为前提。我们在通篇解读《正义论》一书中可知,罗尔斯对平等的关注是在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最少受惠者”的照顾,以国家再分配的形式达到对平等的关注为目的,如果简单认为在罗尔斯那里只有平等或把平等与自由分离开来谈,就没有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谈诺齐克教授时,我们也不能简单把诺齐克理解为一个自由激进主义者,诺齐克本人肯定有对平等的关注,但如何关注?很清楚诺齐克在强调自由时也不是以弃平等不顾为理由为自由说教那么简单。
一、自由对平等的争论
对正义的研究观点众多,学派林立,但涉及正义问题以及关系道德哲学争论的主角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今天,国内对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实质主要体现在平等对自由、平等对权力、分配的正义与持有的正义、权利的分配和权利的持有这几个方面。涉及平等对自由的学者主要有何怀宏、顾肃、白利军。在《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一文中,何怀宏指出罗尔斯与诺齐克在政治功能方面两者分歧不大,主要的分歧是在社会经济方面,在社会经济方面又主要是通过“权利”和“功利”以及“自由和平等”表现出来的。作者认为,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争论主要有三点:一是正义是否产生于社会合作;二是分配的是合作产生出来的增加的那部分利益还是全部利益;三是天赋对分配的影响以及把天赋作为集体资产的争论。在何怀宏看来,争论集中的三点实质上是“自由对平等”的争辩。顾肃在认可何怀宏的观点上做了进一步的发展,自由与平等历来是西方民主社会的两大支柱,两者兼得是资产阶级向往的理想社会,事实并非如此,自由与平等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往往发生错位。能否实现自由与平等统一的社会仍是我们需要为之努力奋斗的社会。白利军在其硕士论文《自由与平等之争》一文中,系统地介绍了罗尔斯倾向平等的正义和诺齐克自由至上的正义。在诺齐克通过对罗尔斯的批判中得出,罗尔斯赋予正义以平等的价值,诺齐克以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批判罗尔斯实行国家的再分配实质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最后论证回到了到底是平等的自由,还是自由至上的问题。白利军认为实现社会的最大正义应该保持自由与平等的静态平衡和动态平衡。国内很多学者在谈到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时,是把两者分开来论述的,如万俊人、姚大志、易小明等,万俊人在《罗尔斯问题》一文中是从自由主义内部及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批判展开,实质是反映自由与平等在社会功能方面和经济功能方面的不一致。姚大志翻译了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乌托邦》,同时在他指导的几篇硕士论文中都涉及两学者的争论,对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研究颇深。易小明教授在其博士论文《正义新论》中,从类正义和个体正义分别论述了表现类正义的罗尔斯正义理论和表现个体正义的诺齐克正义理论。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争论在易小明教授看来,罗尔斯倾向于平等的正义理论和诺齐克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是类正义和个体正义的表现,其实质是自由与平等在今天如何处理的问题。
西方学者对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研究,以批判声音为主,一方面是来自自由主义内部家族式的批判,另一方面是来自外部如社群主义的批判。批判主要集中在分配正义方面,诺齐克坚信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只要人们的权利(财富、利益)获取具有原始正义的性质,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即使是以国家、政府及社会的名义也不行。共同体主义、共和主义和保守主义是自由主义外部的主要批判者,麦金泰尔、沃尔泽、桑德尔是共同体主义的代表,他们对罗尔斯规范伦理的可普遍化形成质疑,源于对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历史主义谱系学和文化多元主义的确信。他们认为任何正义原则都是历史的、社会文化语境中的,不可能有超越特殊文化和道德谱系之外以及普世的正义原则。持共和主义观点学者认为,一个最好的国家政治应该具有完善的政治目标。在共和主义者们看来,一个好的政府和领导者,要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反对罗尔斯所主张的“政治自由主义”。保守主义者继承了康德的“道德的政治和政治家”思想,实质上是实行精英式的政治统治,同时也对罗尔斯所主张的“政治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
二、自由与平等的一种动态关系
我们在系统研究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罗尔斯与诺齐克在政治上的分歧并不大,两学者都认为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分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问题主要涉及分配正义。目前国内外学者持二元正义论的有易小明教授,易小明对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研究发表了很多相关文章,如《论差异性正義与同一性正义》、《正义的二元对等及其互动发展》等,是我国在正义研究方面进行得很深入的学者。易小明教授把分配正义分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同一性正义是基于人及其某方面的同一而得到同等对待。差异性正义是基于人及其活动的差异而得到差等对待。追求同一赋予正义以平等价值的是罗尔斯,罗尔斯认为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不平等,否则就应当平等。这必然受到主张差异追求个人权利不可侵犯观点的诺齐克的强烈批判。诺齐克认为一项财产只要符合获取、转让的正义,我就拥有对它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否则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我们认为,人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因而我们在处理财产、利益分配方面也应该是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统一,二者不可偏废,相互作用。罗尔斯已经注意到人的差异性,但却过于强调人的同一性,没有将差异性上升到与同一性并存的高度。而诺齐克恰好相反,他过于强调个体差异自然实现的合理性,忽视同一性价值。可见两者的正义理论都有失误所在,而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处理好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协同。
基于此,我们提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二者不可偏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在社会经济分配方面,交错协同,同一性中有差异,差异中有同一,关键要结合社会现实,当平等问题突出时,要学会用同一性正义优先分配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顾肃.罗尔斯:正义与自由的求索[M].沈阳:辽海出版社,1997(7).
[4]白利军.自由与平等之争[D].陕西师范大学,2003.
[5]万俊人.罗尔斯问题[J].求是学刊,2007(1):14-23.
[6](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7]易小明.正义新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3.
[8]易小明.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J].哲学研究,2006(8):115-119.
责任编辑 赖俊辰
关键词:自由;平等;罗尔斯;诺齐克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4)01-0008-02
罗尔斯与诺齐克都是自由主义学派学者,对两学者正义理论的讨论很多,有的学者认为是平等与自由之间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是分配与权利间的问题,等等。关于两学者正义理论的争论涉及很多方面。但罗尔斯教授的正义理论是对西方自由主义的一个修复而不是颠覆,对平等的过分强调,并不是以牺牲自由为前提。我们在通篇解读《正义论》一书中可知,罗尔斯对平等的关注是在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最少受惠者”的照顾,以国家再分配的形式达到对平等的关注为目的,如果简单认为在罗尔斯那里只有平等或把平等与自由分离开来谈,就没有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谈诺齐克教授时,我们也不能简单把诺齐克理解为一个自由激进主义者,诺齐克本人肯定有对平等的关注,但如何关注?很清楚诺齐克在强调自由时也不是以弃平等不顾为理由为自由说教那么简单。
一、自由对平等的争论
对正义的研究观点众多,学派林立,但涉及正义问题以及关系道德哲学争论的主角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今天,国内对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实质主要体现在平等对自由、平等对权力、分配的正义与持有的正义、权利的分配和权利的持有这几个方面。涉及平等对自由的学者主要有何怀宏、顾肃、白利军。在《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一文中,何怀宏指出罗尔斯与诺齐克在政治功能方面两者分歧不大,主要的分歧是在社会经济方面,在社会经济方面又主要是通过“权利”和“功利”以及“自由和平等”表现出来的。作者认为,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争论主要有三点:一是正义是否产生于社会合作;二是分配的是合作产生出来的增加的那部分利益还是全部利益;三是天赋对分配的影响以及把天赋作为集体资产的争论。在何怀宏看来,争论集中的三点实质上是“自由对平等”的争辩。顾肃在认可何怀宏的观点上做了进一步的发展,自由与平等历来是西方民主社会的两大支柱,两者兼得是资产阶级向往的理想社会,事实并非如此,自由与平等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往往发生错位。能否实现自由与平等统一的社会仍是我们需要为之努力奋斗的社会。白利军在其硕士论文《自由与平等之争》一文中,系统地介绍了罗尔斯倾向平等的正义和诺齐克自由至上的正义。在诺齐克通过对罗尔斯的批判中得出,罗尔斯赋予正义以平等的价值,诺齐克以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批判罗尔斯实行国家的再分配实质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最后论证回到了到底是平等的自由,还是自由至上的问题。白利军认为实现社会的最大正义应该保持自由与平等的静态平衡和动态平衡。国内很多学者在谈到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时,是把两者分开来论述的,如万俊人、姚大志、易小明等,万俊人在《罗尔斯问题》一文中是从自由主义内部及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批判展开,实质是反映自由与平等在社会功能方面和经济功能方面的不一致。姚大志翻译了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乌托邦》,同时在他指导的几篇硕士论文中都涉及两学者的争论,对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研究颇深。易小明教授在其博士论文《正义新论》中,从类正义和个体正义分别论述了表现类正义的罗尔斯正义理论和表现个体正义的诺齐克正义理论。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争论在易小明教授看来,罗尔斯倾向于平等的正义理论和诺齐克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是类正义和个体正义的表现,其实质是自由与平等在今天如何处理的问题。
西方学者对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研究,以批判声音为主,一方面是来自自由主义内部家族式的批判,另一方面是来自外部如社群主义的批判。批判主要集中在分配正义方面,诺齐克坚信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只要人们的权利(财富、利益)获取具有原始正义的性质,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即使是以国家、政府及社会的名义也不行。共同体主义、共和主义和保守主义是自由主义外部的主要批判者,麦金泰尔、沃尔泽、桑德尔是共同体主义的代表,他们对罗尔斯规范伦理的可普遍化形成质疑,源于对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历史主义谱系学和文化多元主义的确信。他们认为任何正义原则都是历史的、社会文化语境中的,不可能有超越特殊文化和道德谱系之外以及普世的正义原则。持共和主义观点学者认为,一个最好的国家政治应该具有完善的政治目标。在共和主义者们看来,一个好的政府和领导者,要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反对罗尔斯所主张的“政治自由主义”。保守主义者继承了康德的“道德的政治和政治家”思想,实质上是实行精英式的政治统治,同时也对罗尔斯所主张的“政治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
二、自由与平等的一种动态关系
我们在系统研究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罗尔斯与诺齐克在政治上的分歧并不大,两学者都认为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分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问题主要涉及分配正义。目前国内外学者持二元正义论的有易小明教授,易小明对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研究发表了很多相关文章,如《论差异性正義与同一性正义》、《正义的二元对等及其互动发展》等,是我国在正义研究方面进行得很深入的学者。易小明教授把分配正义分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同一性正义是基于人及其某方面的同一而得到同等对待。差异性正义是基于人及其活动的差异而得到差等对待。追求同一赋予正义以平等价值的是罗尔斯,罗尔斯认为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不平等,否则就应当平等。这必然受到主张差异追求个人权利不可侵犯观点的诺齐克的强烈批判。诺齐克认为一项财产只要符合获取、转让的正义,我就拥有对它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否则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我们认为,人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因而我们在处理财产、利益分配方面也应该是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统一,二者不可偏废,相互作用。罗尔斯已经注意到人的差异性,但却过于强调人的同一性,没有将差异性上升到与同一性并存的高度。而诺齐克恰好相反,他过于强调个体差异自然实现的合理性,忽视同一性价值。可见两者的正义理论都有失误所在,而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处理好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协同。
基于此,我们提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二者不可偏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在社会经济分配方面,交错协同,同一性中有差异,差异中有同一,关键要结合社会现实,当平等问题突出时,要学会用同一性正义优先分配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顾肃.罗尔斯:正义与自由的求索[M].沈阳:辽海出版社,1997(7).
[4]白利军.自由与平等之争[D].陕西师范大学,2003.
[5]万俊人.罗尔斯问题[J].求是学刊,2007(1):14-23.
[6](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7]易小明.正义新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3.
[8]易小明.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J].哲学研究,2006(8):115-119.
责任编辑 赖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