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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手段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构建一个特设目的实体SPV,用以受让应收账款并单独对证券持有人承担风险,而不受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为了达到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的目的,法律要求应收账款转让必须采取真实出售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看,应收账款转让只有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构成真实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