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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权益保护对于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校园和谐稳定,有利于凸显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更有利于培养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大学生。本文在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在教学质量、学校广告宣传以及教育管理行为等方面受侵害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大学生权益保护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和谐校园 大学生权益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1 大学生权益保护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思想解放的又一伟大成果。高校和谐校园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校园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资源和谐发展的文明校园。其中,大学生权益保护对于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大学生权益保护有利于校园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师生和谐,增进学生对母校的情感
首先,高校和谐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和保证。高校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晴雨表,没有高校和谐稳定,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切实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真正为大学生办好事,办实事,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合理诉求得到倾听,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能够有顺畅的渠道得以反映并能够及时得到校方的反馈和处理,将摩擦、冲突和摩擦消除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无疑对校园的和谐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其次,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应有之义。除了教师要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学生,把教书与育人统一起来之外,学校管理还要科学规范,更应体现人文精神,要人格化、弹性化,充分尊重人,相信人,保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特别是在出台制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制度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动学生参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样,制订出来的规章制度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得到学校全体学生的支持,营建起民主、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进而促进全体师生员工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师生和谐关系的建立。
1.2大学生权益保护有利于凸显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
大学生主体地位即指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突出大学生的主体性,并赋予其相应的地位。大学生的主体性是指大学生在探求知识、学习技能和为人处事中居于主体位,承担主体职责,发挥主体作用。高校对大学生的尊重与服务是当代大学生在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时的教育主体地位的主要体现,是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的基点,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那么,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利益,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可以使“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真正落到实处,有利于凸显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
1.3大学生权益保护有利于培养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来源于现实的土壤,环境因素对其民主法制观念的正确树立至关重要,而这个环境因素对于大学生而言最直接的莫过于高校自身。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应树立起“依法治校”“以德育人”的观念。学校所有的规章制度能够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依法照章处理,不因人而异、因人而改,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
2 当前我国高校在大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1教学质量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两大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教学软件方面即教师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一是教师对待课堂教学的态度。现在高校的部分教师存在对课堂教学应付的现象,其教学态度令人不敢恭维。二是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近几年来,高校规模急剧膨胀,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尽管近几年高校专任教师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加,但很多高校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招生规模扩大的需要,师资严重缺乏,班级编制过大。另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年轻的助教或见习助教在课堂上唱主角,产生“教授不教,讲师不讲”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反而打了折扣。
另一方面就是教学经费投入不足,教学设施匮乏即学校教学硬件设施不齐备或不达标。部分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少得可怜,部分院校用于本科生的日常教学经费开支仅为生均每年200元,与教育部原来规定的学校教学合格评估达标标准——生均年教学经费600元相差甚远。其直接的结果是基本的教学经费得不到保障,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基本设施差,甚至一些基本的教学辅助设施也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既伤害了大学生们对学校的情感,也影响了学生各种技能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
2.2虚假的宣传广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之间的生源大战已悄然兴起。各种各样的宣传广告、宣传材料充斥各种媒体,其中不乏一些学校的虚假宣传广告,在这些虚假广告的作用下,部分高中学生和家长往往会被误导。虚假宣传广告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学校宣传内容的失实。对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和条件、学科建设等进行夸大、虚假、欺骗性的宣传。二是承诺性的宣传政策无法兑现。有些学校为了吸引学生报考,在招生宣传时做出这样或那样的承诺,等到学生报到后才发现很多承诺根本无法兑现,很多政策变相增加附加条件或根本不能执行。三是利用措词技巧模糊语意,故意使学生或家长误解。虚假的学校宣传广告把虚假的、欺骗性的信息传递给社会,误导学生与家长,其最终结果是既损害了高等学校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也侵害了大学生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兄弟院校利益的极大侵害。
2.3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主要是指学校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规范的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利益造成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如学生行为规范、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学生综合评价办法等往往比较注重它的有序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而对其自身合法性及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有的甚至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存在冲突或背离。二是不合法的教育管理行为造成的侵权。如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教育管理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宿舍,或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等,或强制学生接受检查等都是对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又如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处分,而不给学生申诉、辩解的权利。三是不良的教育服务行为造成的侵权。如教师不积极的教学工作态度,造成大学生不能享有高质量的教育权利;后勤部门工作人员不友善的服务态度,使得学生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权利;就业指导部门比较差的服务意识和较低的工作效率,使得学生的就业权受到损害,就业受到影响;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有关质询和手续办理不予积极配合,使得学生的知情权等受到侵害;就业指导部门比较差的服务意识和较低的工作效率,使得学生的就业权受到损害,就业受到影响等等。
3 加强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对策分析
3.1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建设法治民主校园
“法治民主校园”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基础和制度保障。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能够体现学校依法自主、民主管理原则,能够促進学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校立法,依法管理学校,扎实推进“四五”普法教育的各项措施,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法治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第一,高校教师和管理工作者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从教。学校在制定各种规章和条例时,必须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同时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到充分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的价值取向;要改变以往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学校宣传广告内容要真实,要杜绝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宣传。
第二,要加强对教师的依法管理。学校既要重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要依法“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的规定。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的监督和评估,而且要形成一种制度。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提高,培养教师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校务公开力度。在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校务公开要进一步在力度、深度、效度上下工夫,尊重广大学生的知情权和其他民主权利,增强广大学生对学校建设的参与意识,激发他们的责任感,使大家能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接受或参与学校改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逆反心理和矛盾。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定期向学生公布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要重视公共教学设施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公共教学设施供学生免费使用;同时,要落实民主监督制度,推进校务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从校级层面来说,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要健全完善。每年应定期举行学代会例会,给予学生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力营造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民主平等、团结尊重的校园环境。
3.2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确保学校稳定。充分发挥综合治理、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引发校园不稳定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措施,确保学校的稳定。增强宣传力度,通过校报、电台、简报、网络等媒介及时传递最新校园治安动态、热点问题,增强学生在校园中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二,保护学生安全,体现以人为本。高校教育管理者树立诚信服务意识,把学生的利益放在首位是真正把“以学生为本”落在实处。以学生为本,构建和谐校园,高校保卫工作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学校发展的需要。而要实践这种职能创新,保卫工作队伍自身的建设急需加强,要不断提高队伍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改革管理方法,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必要的损失,要与时俱进地确保高校发展的优良环境。
第三,加强校区防范,让学生有安全感。充分发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保卫工作,根据学校保卫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报名择优挑选的原则,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中挑选出一部分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肯吃苦耐劳的学生,组成校园巡逻队,利用业余时间安排他们参与学校的治安管理。这样一方面能降低发案机率,另一方面使这些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一定的报酬,缓解经济上的压力,从而能更加安心地学习。
第四,加强检查督促,使学生有紧迫感,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要想保障学生安全和学校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有效预防各类案(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高校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学校安全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
3.3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1)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就是一种特殊的非诉讼权利救济制度,即学生维权的准司法程序制度。它是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学校不当处分的侵害,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学生申诉的工作流程与路径,如规定: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2)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即“听取对方意见”,其法理渊源是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听证制度刚开始只适用于司法审判,后逐步推广应用于立法和行政领域。高校在面临内部管理现代化改革的今天,在学生处分等直接关系到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领域,特别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如果在学校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增设听证环节,给予利害关系人以说明理由和陈述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并能保障决策结果的最大公正性、合理性,达到“兼听则明”“惩前毖后”的双重效果。高校引入听证制度由此拉开了高校管理工作公开化的序幕,即提高管理工作的民主化、透明化程度。
(3)建立教育仲裁制度。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教育法律规定,当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教育仲裁作为教育纠纷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合理地对教育纠纷进行处理,而且还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等特点。因此,当学生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先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要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笔者认为:教育仲裁机构可以由政府授权设立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仲裁员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高校代表、教育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组成;其受案范围与诉讼范围一致,仲裁规则可以与民间仲裁接近。
3.4进一步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逐步推进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行为的司法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结构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来看,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两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来看,高校与学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从高校是一种服务机构来看,高校与学生是一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随着高校缴费上学制度的实施,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的推行,这种契约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体现得更加明显。事实上,在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逐步推进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司法审查将会约束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行为,促使他们主动按法治精神来管理学生。
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会受到损害,除了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因素以外,大学生自身的权益意识淡薄,自我维权能力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们要积极开展有关教育活动,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和权益意识,支持、鼓励学生成立大学生权益自我保护组织,在实践活动中逐步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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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翟广顺.关于依法建立学校师生申诉制度的构想.山东教育科研,2001(5).
[5] 胡建华.大学的法律地位研究——研究大学与政府关系的一种视角.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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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邵国平.论大学生权益与法律保障.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1).
关键词和谐校园 大学生权益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1 大学生权益保护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思想解放的又一伟大成果。高校和谐校园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校园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资源和谐发展的文明校园。其中,大学生权益保护对于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大学生权益保护有利于校园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师生和谐,增进学生对母校的情感
首先,高校和谐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和保证。高校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晴雨表,没有高校和谐稳定,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切实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真正为大学生办好事,办实事,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合理诉求得到倾听,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能够有顺畅的渠道得以反映并能够及时得到校方的反馈和处理,将摩擦、冲突和摩擦消除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无疑对校园的和谐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其次,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应有之义。除了教师要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学生,把教书与育人统一起来之外,学校管理还要科学规范,更应体现人文精神,要人格化、弹性化,充分尊重人,相信人,保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特别是在出台制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制度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动学生参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样,制订出来的规章制度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得到学校全体学生的支持,营建起民主、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进而促进全体师生员工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师生和谐关系的建立。
1.2大学生权益保护有利于凸显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
大学生主体地位即指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突出大学生的主体性,并赋予其相应的地位。大学生的主体性是指大学生在探求知识、学习技能和为人处事中居于主体位,承担主体职责,发挥主体作用。高校对大学生的尊重与服务是当代大学生在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时的教育主体地位的主要体现,是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的基点,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那么,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利益,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可以使“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真正落到实处,有利于凸显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
1.3大学生权益保护有利于培养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来源于现实的土壤,环境因素对其民主法制观念的正确树立至关重要,而这个环境因素对于大学生而言最直接的莫过于高校自身。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应树立起“依法治校”“以德育人”的观念。学校所有的规章制度能够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依法照章处理,不因人而异、因人而改,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
2 当前我国高校在大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1教学质量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两大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教学软件方面即教师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一是教师对待课堂教学的态度。现在高校的部分教师存在对课堂教学应付的现象,其教学态度令人不敢恭维。二是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近几年来,高校规模急剧膨胀,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尽管近几年高校专任教师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加,但很多高校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招生规模扩大的需要,师资严重缺乏,班级编制过大。另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年轻的助教或见习助教在课堂上唱主角,产生“教授不教,讲师不讲”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反而打了折扣。
另一方面就是教学经费投入不足,教学设施匮乏即学校教学硬件设施不齐备或不达标。部分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少得可怜,部分院校用于本科生的日常教学经费开支仅为生均每年200元,与教育部原来规定的学校教学合格评估达标标准——生均年教学经费600元相差甚远。其直接的结果是基本的教学经费得不到保障,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基本设施差,甚至一些基本的教学辅助设施也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既伤害了大学生们对学校的情感,也影响了学生各种技能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
2.2虚假的宣传广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之间的生源大战已悄然兴起。各种各样的宣传广告、宣传材料充斥各种媒体,其中不乏一些学校的虚假宣传广告,在这些虚假广告的作用下,部分高中学生和家长往往会被误导。虚假宣传广告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学校宣传内容的失实。对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和条件、学科建设等进行夸大、虚假、欺骗性的宣传。二是承诺性的宣传政策无法兑现。有些学校为了吸引学生报考,在招生宣传时做出这样或那样的承诺,等到学生报到后才发现很多承诺根本无法兑现,很多政策变相增加附加条件或根本不能执行。三是利用措词技巧模糊语意,故意使学生或家长误解。虚假的学校宣传广告把虚假的、欺骗性的信息传递给社会,误导学生与家长,其最终结果是既损害了高等学校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也侵害了大学生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兄弟院校利益的极大侵害。
2.3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主要是指学校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规范的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利益造成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如学生行为规范、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学生综合评价办法等往往比较注重它的有序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而对其自身合法性及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有的甚至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存在冲突或背离。二是不合法的教育管理行为造成的侵权。如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教育管理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宿舍,或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等,或强制学生接受检查等都是对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又如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处分,而不给学生申诉、辩解的权利。三是不良的教育服务行为造成的侵权。如教师不积极的教学工作态度,造成大学生不能享有高质量的教育权利;后勤部门工作人员不友善的服务态度,使得学生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权利;就业指导部门比较差的服务意识和较低的工作效率,使得学生的就业权受到损害,就业受到影响;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有关质询和手续办理不予积极配合,使得学生的知情权等受到侵害;就业指导部门比较差的服务意识和较低的工作效率,使得学生的就业权受到损害,就业受到影响等等。
3 加强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对策分析
3.1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建设法治民主校园
“法治民主校园”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基础和制度保障。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能够体现学校依法自主、民主管理原则,能够促進学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校立法,依法管理学校,扎实推进“四五”普法教育的各项措施,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法治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第一,高校教师和管理工作者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从教。学校在制定各种规章和条例时,必须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同时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到充分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的价值取向;要改变以往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学校宣传广告内容要真实,要杜绝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宣传。
第二,要加强对教师的依法管理。学校既要重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要依法“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的规定。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的监督和评估,而且要形成一种制度。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提高,培养教师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校务公开力度。在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校务公开要进一步在力度、深度、效度上下工夫,尊重广大学生的知情权和其他民主权利,增强广大学生对学校建设的参与意识,激发他们的责任感,使大家能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接受或参与学校改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逆反心理和矛盾。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定期向学生公布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要重视公共教学设施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公共教学设施供学生免费使用;同时,要落实民主监督制度,推进校务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从校级层面来说,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要健全完善。每年应定期举行学代会例会,给予学生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力营造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民主平等、团结尊重的校园环境。
3.2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确保学校稳定。充分发挥综合治理、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引发校园不稳定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措施,确保学校的稳定。增强宣传力度,通过校报、电台、简报、网络等媒介及时传递最新校园治安动态、热点问题,增强学生在校园中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二,保护学生安全,体现以人为本。高校教育管理者树立诚信服务意识,把学生的利益放在首位是真正把“以学生为本”落在实处。以学生为本,构建和谐校园,高校保卫工作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学校发展的需要。而要实践这种职能创新,保卫工作队伍自身的建设急需加强,要不断提高队伍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改革管理方法,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必要的损失,要与时俱进地确保高校发展的优良环境。
第三,加强校区防范,让学生有安全感。充分发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保卫工作,根据学校保卫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报名择优挑选的原则,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中挑选出一部分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肯吃苦耐劳的学生,组成校园巡逻队,利用业余时间安排他们参与学校的治安管理。这样一方面能降低发案机率,另一方面使这些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一定的报酬,缓解经济上的压力,从而能更加安心地学习。
第四,加强检查督促,使学生有紧迫感,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要想保障学生安全和学校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有效预防各类案(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高校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学校安全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
3.3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1)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就是一种特殊的非诉讼权利救济制度,即学生维权的准司法程序制度。它是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学校不当处分的侵害,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学生申诉的工作流程与路径,如规定: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2)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即“听取对方意见”,其法理渊源是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听证制度刚开始只适用于司法审判,后逐步推广应用于立法和行政领域。高校在面临内部管理现代化改革的今天,在学生处分等直接关系到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领域,特别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如果在学校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增设听证环节,给予利害关系人以说明理由和陈述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并能保障决策结果的最大公正性、合理性,达到“兼听则明”“惩前毖后”的双重效果。高校引入听证制度由此拉开了高校管理工作公开化的序幕,即提高管理工作的民主化、透明化程度。
(3)建立教育仲裁制度。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教育法律规定,当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教育仲裁作为教育纠纷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合理地对教育纠纷进行处理,而且还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等特点。因此,当学生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先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要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笔者认为:教育仲裁机构可以由政府授权设立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仲裁员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高校代表、教育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组成;其受案范围与诉讼范围一致,仲裁规则可以与民间仲裁接近。
3.4进一步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逐步推进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行为的司法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结构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来看,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两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来看,高校与学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从高校是一种服务机构来看,高校与学生是一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随着高校缴费上学制度的实施,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的推行,这种契约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体现得更加明显。事实上,在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逐步推进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司法审查将会约束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行为,促使他们主动按法治精神来管理学生。
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会受到损害,除了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因素以外,大学生自身的权益意识淡薄,自我维权能力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们要积极开展有关教育活动,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和权益意识,支持、鼓励学生成立大学生权益自我保护组织,在实践活动中逐步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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