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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属于知识产权状况未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遵循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海关应当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进出口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处罚,《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不涵盖进出口侵权行为。而因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或存在工作疏忽导致发生的进出口侵权行为符合《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要件,追究该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适用《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