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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两项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补强规则,学术界对于客观事实的证明,认为口供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能认定犯罪事实。但对于主观方面的事实证明,口供是否需要补强,存在一定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