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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文即分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主体、内容和例外情形。
[关键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中图分类号:93D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5-0382-01
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概念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就医过程中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为其诊治的医生和护士长的姓名和职称、院方作出的医疗处置措施、相应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并且根据医生的诊疗建议,结合自身的病情和经济情况,选择接受何种诊疗措施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由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部分权利共同组成。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顾名思义,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当然包括患者本人,但是不应当只限于患者本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实践中院方应当以取得患者本人知情同意为一般原则,以取得患者近亲属的知情同意为例外。
一般认为,当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此时,院方应当告知患者本人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当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院方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实际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另外,实践中遇到“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情形时,比如,患者为癌症晚期的病患,如果径直告诉病患其实际病情,可能导致其心理压力过大,反而不利于他的治疗。再比如,患者因为自杀入院治疗,实际很难得到其本人的同意,所以此时应当征得患者近亲属的知情同意。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包括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的兄弟姐妹。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等相关情况是患者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前提和基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患者的真实病情。医务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的诊查结果,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称、严重程度、对身体的影响、不予治疗的后果、治疗以后对健康的影响等。例如,患者得了恶性肿瘤,医生就不应隐瞒其恶性,而仅告知其为肿瘤。1
第二,院方准备实施的医疗措施。医疗措施就是院方为治疗患者疾病所要实施的诊断和治疗手段。医务人员告知医疗措施时,应当说明患者将要接受的诊疗方案、理由、方式、内容、预期的治疗效果、对患者侵袭的范围。
第三,患者所面临的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指院方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过程中因诊疗行为所引发的风险,包括各种有创治疗、试验性治疗或诊断、特殊检查与治疗等可能给患者带来的身体、心理创伤以及不良愈后、医疗意外、并发症、后遗症等。2例如,在器官移植手术之前,医生应明确告知患者术后可能会发生排异反应。
第四,替代医疗方案。替代的医疗方案也称为替代的医疗行为,是指除医生最初提供给患者的诊疗措施以外的符合诊疗技术规范要求的治疗患者所患疾病的其他治疗方法和手段。医务人员告知替代医疗行为时,主要应告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有无代替的医疗行为;(2)代替的医疗行为所伴随的侵害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3)代替的医疗行为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4)代替的医疗行为可能引起并发症的性质和程度;(5)不采用此可替代医疗行为的理由。3
第五,患者所负担的医疗费用。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之前有权知道即将接受的各项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有权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选择。治疗结束后,患者有权查阅并且打印医疗费用明细表。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情形
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诊疗之前都必须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呢?答案是否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的这条规定即说明了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不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就可以实施医疗措施。但是,在适用时应当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患者必须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时间就是生命,早一分钟抢救,患者生还的几率就越大。此时,为了患者的利益,应当全力对其进行抢救。
第二,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此时,患者往往神智不清,医护人员无法与其交流取得其同意。并且其近亲属也不在场或者不同意对患者进行抢救的。
第三,需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疗机构负责人一般指的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的负责人。
参考文献
[1] 任忠怀.细化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临床实践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1):211.
[2] 周友军:论中国侵权法上的知情同意规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第24卷第4期.
作者简介
贾敬鸿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河北唐山063000
张涛.唐山市截瘫疗养院医师河北唐山063000
张桂东.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助教河北唐山063000
1论中国侵权法上的知情同意规则,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第24卷第4期,第64页。
2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及其相关问题,武岩岩,经济与法,2011年第1期,第278页。
3论中国侵权法上的知情同意规则,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第24卷第4期,第64页。
[关键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中图分类号:93D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5-0382-01
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概念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就医过程中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为其诊治的医生和护士长的姓名和职称、院方作出的医疗处置措施、相应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并且根据医生的诊疗建议,结合自身的病情和经济情况,选择接受何种诊疗措施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由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部分权利共同组成。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顾名思义,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当然包括患者本人,但是不应当只限于患者本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实践中院方应当以取得患者本人知情同意为一般原则,以取得患者近亲属的知情同意为例外。
一般认为,当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此时,院方应当告知患者本人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当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院方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实际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另外,实践中遇到“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情形时,比如,患者为癌症晚期的病患,如果径直告诉病患其实际病情,可能导致其心理压力过大,反而不利于他的治疗。再比如,患者因为自杀入院治疗,实际很难得到其本人的同意,所以此时应当征得患者近亲属的知情同意。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包括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的兄弟姐妹。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等相关情况是患者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前提和基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患者的真实病情。医务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的诊查结果,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称、严重程度、对身体的影响、不予治疗的后果、治疗以后对健康的影响等。例如,患者得了恶性肿瘤,医生就不应隐瞒其恶性,而仅告知其为肿瘤。1
第二,院方准备实施的医疗措施。医疗措施就是院方为治疗患者疾病所要实施的诊断和治疗手段。医务人员告知医疗措施时,应当说明患者将要接受的诊疗方案、理由、方式、内容、预期的治疗效果、对患者侵袭的范围。
第三,患者所面临的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指院方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过程中因诊疗行为所引发的风险,包括各种有创治疗、试验性治疗或诊断、特殊检查与治疗等可能给患者带来的身体、心理创伤以及不良愈后、医疗意外、并发症、后遗症等。2例如,在器官移植手术之前,医生应明确告知患者术后可能会发生排异反应。
第四,替代医疗方案。替代的医疗方案也称为替代的医疗行为,是指除医生最初提供给患者的诊疗措施以外的符合诊疗技术规范要求的治疗患者所患疾病的其他治疗方法和手段。医务人员告知替代医疗行为时,主要应告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有无代替的医疗行为;(2)代替的医疗行为所伴随的侵害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3)代替的医疗行为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4)代替的医疗行为可能引起并发症的性质和程度;(5)不采用此可替代医疗行为的理由。3
第五,患者所负担的医疗费用。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之前有权知道即将接受的各项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有权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选择。治疗结束后,患者有权查阅并且打印医疗费用明细表。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情形
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诊疗之前都必须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呢?答案是否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的这条规定即说明了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不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就可以实施医疗措施。但是,在适用时应当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患者必须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时间就是生命,早一分钟抢救,患者生还的几率就越大。此时,为了患者的利益,应当全力对其进行抢救。
第二,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此时,患者往往神智不清,医护人员无法与其交流取得其同意。并且其近亲属也不在场或者不同意对患者进行抢救的。
第三,需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疗机构负责人一般指的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的负责人。
参考文献
[1] 任忠怀.细化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临床实践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1):211.
[2] 周友军:论中国侵权法上的知情同意规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第24卷第4期.
作者简介
贾敬鸿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河北唐山063000
张涛.唐山市截瘫疗养院医师河北唐山063000
张桂东.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助教河北唐山063000
1论中国侵权法上的知情同意规则,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第24卷第4期,第64页。
2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及其相关问题,武岩岩,经济与法,2011年第1期,第278页。
3论中国侵权法上的知情同意规则,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第24卷第4期,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