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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自从1832年废除了诉讼形式以后,侵权与合同的区分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而且,由于英美侵权法与合同法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两种制度调整的领域并不十分清晰。本文从侵权与合同的本质出发,从行为的性质、义务的性质、所保护的利益三个方面阐述了英美法系对侵权与合同的区分,研究表明,英美法系侵权与合同的边界是十分模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