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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人侵权的行为中,有一些没有经过合意的行为,他们恰好造成了同样的损害结果,我们称之为共同危险行为,它的主要特点是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明.很多学者都对他提出自己的意见,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独特的,适用连带责任有过于严苛的嫌疑,笔者建议对共同危险行为适用比例责任,让行为人自己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