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及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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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趋势是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关系最明显的一种变迁。本文以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角分析了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发展路径及其对经济、社会及政治等方面的影响,肯定了个体化对中国现代转型和政治发展、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公共性作为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对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治理能力与治理路径的建构作用。强调了社会治理过程中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保障以及在经济方面的协调作用的重要性,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对公共性价值及个体自由全面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个体化;马克思;唯物史观;社会治理;公共性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的一场个体化转型,被社会学者们看成是过去半个世纪中国社会关系最明显的一种变迁”。[1]中国式个体化既带有欧美个体化的普遍性特征,也带有自身的某些特点。虽然个体化理论肇始于西方个人主义的社会及文化背景,在强调关联性的中国社会,个体即使能从既有的社会组织脱离,其行动仍受制于网络化的社会关系,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现实中大量的与个体化理论相契合的社会事实。无论是滕尼斯指认的从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变、韦伯的从传统权威转向法理权威、吉登斯的“抽离”、鲍曼的“流动性”特征,还是贝克夫妇对个体化的界定,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转型都是不争的事实。个体化通常有三个维度:去传统化、脱嵌及再整合。传统社会与个体化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传统社会中,个体的出身、社会及其先决条件已经事先被规定好了,而现代社会个体则必须积极努力,懂得一生中不断竞争有限资源时维护自身,变成“选择性人生”。个体化过程有社会形式的解体或社会范畴角色的弱化,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对个体提出了新的要求,施加了新的控制和约束。[2]从以上这些界定和特征来看,中国无疑已经或者正在进入“个体化”的社会。大多关注此领域的中国社会学者以涂尔干、韦伯、吉登斯、鲍曼、贝克夫妇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个体化现象、进程和影响,鲜有看到以马克思的理论对此问题进行阐发,而马克思唯物史观有关生产方式与人的发展阶段的理论、有关个体人发展的理论以及个体解放理论,也为我们解读中国社会的个体化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一、唯物史观视角下的中国社会个体化的过程和路径
  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从起步、发展到成为一个不可逆的趋势,多数学者都认为有自己独特的路径,如国家权力的介入、西方个人主义观念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兴起等,但从根本上说都源于生产方式的发展导致的交往方式、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制度、观念的变革。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特别强调经济的社会作用,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发展路径正好符合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论断。
  国内学者大多认同中国社会个体化的趋势似乎比较明显的起始于改革开放后,“尽管存在时间和程度上的差别,全体国民都经历了松绑型的制度变迁和西方价值观、生活方式和全球化的影响,绝大多数个体在私人生活领域都从家庭、亲属关系、社区、工作单位以及国家的集体主义约束中获得了更多的选择和自由。”[3]跟西方社会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国家权力的介入、政策和制度的引导。
  从个体化发展的过程来看,以闫祥云等社会学者多年的民族志研究及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农村青年的个体化进程并非始于80年代,而是源自于50年代后长期的社会改革过程。阎云翔将中国的个体化过程分为建国后毛泽东时代的起步阶段与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个体明显兴起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个体化过程都是在政党、国家的主导之下展开和完成。在建国初期的个体化起步阶段,国家的主导作用在于社会主义改造、农村的土地革命、集体农业的兴起、正规学校教育的逐步普及、党的各级组织、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意识形态教育、《婚姻法》的颁布等制度性变革。虽然这个阶段的个体大都在集体主义的庇护之下,个体的选择权很有限,“很难谈得上独立、自主、自由等个体权利,但个人还是从家庭、亲属和社区构成的传统网络中抽离出来,并摆脱了以儒家和父权为主的传统价值与行为规范的束缚。”[4]这符合贝克所说的去传统、脱嵌与再嵌入的个体化的特征。完成了个体从家族组织脱嵌再嵌入到集体组织中的第一个阶段的个体化过程,并且为第二个阶段的个体化奠定了基础。第二个阶段个体化的开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依然是国家主导的结果。
  然而,制度性变革的意义仅在于个体化的起始阶段,以唯物史观的视角来看,导致中国个体化进程的根本原因是生产方式的变革,尽管这种变革与上层建筑的国家政策和制度变革密切相关。就农村地区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取消了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生产方式和财产的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中国乡村家族组织的经济基础和组织结构被系统的消解,农业的集体生产改革,使得劳动不再是以家庭为生产单元,父子在劳动中处于同等地位,极大的拓展了人们的交往范围;在生产技术的更新中——特别是农业机械、化肥、杀虫剂与其他新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年轻人占有了优势;集体劳动分配方式(如工分制)使个人的劳动贡献与成果非常明确,培养了青年人对个体身份的自豪感和自身地位的自觉,对父辈的权威也就不再遵从;年轻人与父母在分家的过程中,父母能传给下一代家庭的财产微乎其微,父母的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由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变革导致交往方式、人际关系和代际关系的变化,使青年人、晚辈、女性能够从老年人、长辈、男性那里获得更多的自主权。
  改革开放后的农业改革,实行家庭承包制,家庭经济由政府政策和市场需求双重引导,有别于传统家庭模式。经济发展极大了解放了个体的生产力,個体从命定的“集体”或地域中脱离出来,嵌入到新的工作或地域群体、阶层或社团,更多的自由流动和选择性出现了。年轻人在市场经济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和新的生活向往,正规的学校教育、在外打工的经历,都为年轻人提供了与同龄人交往的社会空间。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为生产的发展导致的个体化快速出现的过程,而个体力量的增强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生产、交换和交往方式的发展。个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力的极大提升,带来了物质欲望和消费主义实践,自我发展和个人幸福等方面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体主义观念开始淡薄。个体化的发展不仅影响了经济的组织方式、灵活的就业、私人领域、家庭结构和两性关系,对整个社会结构及个人—社会—国家的关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会的“个体化”阶段,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二个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这个阶段“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5]人的需要和各方面的能力全面发展起来。个体形成了与他人更为平等和开放的交往关系,获得了更大的独立和自由的空间。最重要的是,它确立了“主体性”原则,而这一原则正是中国社会和文化自古以来最为缺乏的。[6]所以个体化无论从其理论意义和实践运用来说,都是中国社会走向全面现代化的一大历史进步。但是,个体在这个阶段获得的独立与自由,以对物的依赖为前提,所以在这个阶段个人易于为“物”所役,把争取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并可能造成商品拜物教、人被资本异化、消费异化等一系列的被“物”所役的现象,甚至出现绝对的个人中心主义,将金钱视为成功的唯一标准和目的。[7]有些学者认为个体化过程中的这些问题,与中国对西方个人主义的介绍和宣传以及中国个体化发生的自上而下的路径相关。这样的归因自有其依据,个体化过程所导致的利己主义等交往观、消费观、价值观的异化并不排除个体化发展路径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但主要的原因还是马克思所指出的,人在经济活动中被异化了,陷入异己的追求目标中不能自拔。但在马克思看来,这个阶段是必然的、绕不开的一个阶段,因为要实现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8]
  “个体化”状态显然不是人的完善状态,它应当向“自由个性”阶段过渡。这种过渡需要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离不开长期的社会发展,更离不开个体自身的努力。个人只有通过改变社会以及自身,才可能成为真正自由的、全面发展的个体。中西方学者都持这样的观点,即认为:个体化阶段的个人,既有利己的一面,也同样存在“利他个人主义”伦理发展的迹象:“任何个体,要想自谋生计,还必须保持高度的社会敏感性”。[9]也就是说,在个体化社会,“利己”与“利他”两种趋势同时存在。我们更认同能够消解个体化社会问题的另一种观点:个体性即公共性,当然这里的“个体性”是摆脱了“原子式”个人的理想的个体,这种个体具有独立的思想意识与权利意识,是公共性培育的产物,因为“惟有个人走出私人领域,开展社会互动,参与公共生活,才能逐渐养成群己权界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个体性即公共性。”[10]当然这种公共性的状态和观念不会随着个体化社会的到来自动形成,而是有赖于对社会整合的重视、社会制度的构建及社会治理的展开和推进。
  二、社会治理的公共性
  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对社会秩序、社会结构以及建立在其上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新挑战,面对个体化社会极大可能出现的碎片化、原子化、人际关系疏离、集体意识缺失等问题,“公共性”势必成为纠正机制的社会治理的选项。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新型的国家—社会—个体关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个体化对中国政治的现代化转型和中国当代的政治发展做出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由此被赋予了积极的政治意义。”[11]而且,公共性不仅是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同时也对社会治理能力、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路径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公共性”,随着政治学、社会学对公共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不断推进,中西方学者们有了越来越多的共识,认为它既包含了参与者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也包含了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参与者理性、公开的参与公共活动的观念、能力、行动与方式。[12]西方学者指认的“公共”概念有着相同甚至重叠的涵义,新公共行政的先锋者弗雷德里克森教授认为,“公共”包括有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意味着比政府更丰富的内涵;其次,意味着人们为了公共利益而协作公共理念;第三,意味着为了公共利益而协作的一种积极的、获取充分信息的能力。[13]可见,他们都将公共性看作一种价值目标,看成是参与者从私人领域走出来,实现个体向公众转化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有助于治理能力的提高与治理路径探索。
  社会治理的目标—善治,就是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与公共性价值目标完全吻合。将公共性作为目标的社会治理,首先体现在治理主体及其参与形式的多样性,其中政府是公共生活的权力主体,各种准政府的和非政府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人,都是参与主体。其次,社会治理发生在各种不同社会组织水平上,因而具有多元的“中心—边缘”结构。再次,个体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一方面,没有个体普遍的、积极的参与,社会治理就难以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目前個体公民的政治参与意愿、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都比较薄弱,这是社会治理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看,以国家及其政府为中心、社会及其它参与者为边缘的“中心—边缘”结构一直存在,使得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很难有平等的沟通与交流。从实践上来看,为了避免南茜·弗雷泽对参与式治理的疑虑,即至多也只是赋予权力拥有者比较温和的态度和愿意妥协的假相,甚至可能制造不出合乎逻辑的政治谎言,需要将参与式治理转变为以平等主体自愿合作、自愿行动、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合作式”治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政府和社会各主体间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才能实现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以“服务中心主义”的服务型政府,[14]真正形成一个基于多元合作和利益共享而实施的有效治理过程。这就需要掌握行政权力的机构要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渠道,意识到自己对公民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从治理能力与路径来说,一方面,国家及政府机构必须发挥主导和保障作用。正像个体化过程中国家政策制度的导向作用一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也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引领、负责并实现与社会广泛合作的基础上达到善治目标。中国的社会治理有别于西方的“弱国家强社会”的逻辑,中国社会治理的重点在于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用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种种问题,因为公民的个体或组织的参与自身并不能保证“治理”自动转变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特别是当参与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在根本利益或观念上存在分歧,或者因为缺乏责任心导致治理失败,甚至有可能形成共谋性团体而导致侵害公共利益而满足自身的利益等情形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善治”无法达成,甚至“治理”都无法实现。因此,国家需要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主体性角色,即承担起“元治理”主体的角色。[15]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的公共性目标的达成也离不开在经济上公共性的保证,这就需要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保障,不仅需要一定的公共性财政基础,还需要把一部分的商品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转化为公共产品。正因为如此,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作为经济调节者的角色不但没有过时,还必须适当予以发展。因为扩大公共产品的比重,如社保、基础设施、社区服务和社区公共财产,只能依靠国家的治理。[16]国家所特有的权威和资源,是参与治理的各方主体所不可企及的。所以,国家通过运用这些能力与资源来确保治理所要达到的公共性目标,通过确定或取消特定的参与治理的主体的参与资格等,来确保“善治”的实现。
  在对国家治理改革的路径及其目标的思考中,早在2004年我国就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大、十九大都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作为发展目标。历年来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政府目标的建设都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立足于增进国家及其公共性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决心,将增进政府公共性这一目标推向了战略性的地位,体现了明显的价值导向。公共性是社会治理根基,只有把维护社会公正、公共利益和价值放在显著的位置上,才能使每个社会成员、每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得到有效的维护。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目的则是为了人民的尊严、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这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理想个人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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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牛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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