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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改革中,立法都是不能缺席的。但是,我认为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不具备整体立法的条件。如果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定一部综合的法律或者条例,由于我国目前主要立法模式是部门立法,该立法应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从部门立法来讲,规范内容是很综合的,比如说《政府采购法》,一定是包含各个方面的,如政府采购的程序、主体、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